國家鼓勵發展汽車分時租賃 停車費或將優惠

2017-06-06 來源:環球網汽車 編輯:王強

  6月1日,由交通運輸部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制定的《關於促進汽車租賃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徵求意見稿提出,規範經營管理,鼓勵分時租賃。針對當前國內各大城市普遍面臨的停車難問題,徵求意見稿擬規定,通過停車費優惠等方式,推動在城市路內停車泊位“隨取隨還”。

  同時,針對備受關注的私家車能否從事分時租賃業務問題,交通運輸部有關負責人在解讀時透露,不同於私家車僅為家庭提供私人服務,分時租賃車輛為社會公眾提供服務且以此營利,服務對象更加廣泛,使用強度通常比私家車高,需要在車輛技術性能、安全檢測、保險稅費等方面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以更好保護用戶生命財産安全和合法權益。因此,如果將私家車的車輛性質登記為“租賃”並符合當地有關規定,也可以從事分時租賃業務。

  汽車租賃市場規模年增20%

  所謂汽車租賃,是指在約定時間內汽車租賃經營者將租賃車輛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賃費用,不提供駕駛勞務的經營方式。

近年來,我國汽車租賃業呈現快速發展態勢,特別是隨著移動互聯網技術廣泛應用和新能源汽車的推廣,分時租賃模式(也稱汽車共享)在北京、上海、廣州、深圳等地蓬勃興起。

  據統計,目前全國有6301家汽車租賃業戶,租賃車輛總數約20萬輛,市場規模以每年20%左右的速度增長。據了解,目前分時租賃企業40余家,車輛總數超過4萬輛,95%以上為新能源車輛。

  但總體來看,我國汽車租賃業發展仍處於起步階段,還存在服務能力不足、法規政策建設滯後、企業經營風險較高、分時租賃新模式發展亟待引導等突出問題,與經濟社會發展以及人民群眾不斷增長的個性化出行需求不相適應,因此,出臺《徵求意見稿》十分必要。

  承租人應落實身份查驗制度

  交通運輸部運輸服務司有關負責人介紹,根據反恐怖主義法中“機動車租賃業務經營者應當對客戶身份進行查驗,對身份不明或者拒絕身份查驗的,不得提供服務”的規定,徵求意見稿針對個人、企業法人或其他組織等不同類型的承租人,提出具體可操作性的措施。同時,由於租賃車輛在租賃期間使用權和所有權分離,經營者對租賃車輛的管控能力較弱,實名制租車也有利於預防和降低車輛詐騙。

  徵求意見稿提出,為保障汽車租賃經營者和承租人合法權益,開展汽車租賃業務要落實完善身份查驗制度。汽車租賃經營者應當具備身份查驗所需的設施設備,對承租人提供的有效證件原件進行查驗,並將有關信息在車輛租賃合同中記錄,載明所有駕駛人身份證件和駕駛證信息。承租人是個人的,應查驗承租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和駕駛證原件;承租人為企業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查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其他有效登記證件,授權委託書和經辦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

  徵求意見稿擬規定,租賃車輛應交付給經過身份查驗的承租人,對身份不明或者拒絕身份查驗的,不應提供汽車租賃服務。

  經營者須保護用戶信息安全

  針對如何保護用戶信息安全問題,負責人表示,汽車租賃經營者掌握了個人電話、信用卡、出行線路等個人信息,以及城市交通、地理位置等敏感信息,一旦發生洩露,將可能對國家安全和公民合法權益造成損害。

  該負責人説,分時租賃經營者應遵守網絡安全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建立完善網絡安全防範措施,依法合規採集、存儲、使用和保護相關信息,不得超越提供汽車租賃服務所必需的範圍,切實維護公民個人信息和國家信息安全。

  鼓勵分時租賃降低購車意願

  徵求意見稿提出,分時租賃,也稱為汽車共享,是以分鐘或小時等為計價單位,使用9座及以下小型客車,利用移動互聯網、全球定位等信息技術構建網絡服務平臺,為用戶提供自助式車輛預定、車輛取還、費用結算為主要方式的汽車租賃服務。

  分時租賃是傳統汽車租賃業在服務模式、技術、管理上的創新,改善了用戶體驗,為城市出行提供了一種新的選擇,有助於減少個人購車意願,一定程度上緩解城市私人小汽車保有量快速增長趨勢以及對道路和停車資源的佔用。

  對於各個城市到底應該如何發展分時租賃,徵求意見稿提出,綜合考慮城市經濟發展、交通出行結構、汽車保有量、停車資源等實際,在堅持公交優先發展戰略的前提下,考慮分時租賃非集約化出行的特點,合理確定分時租賃在城市綜合交通運輸體系中的定位。

  鼓勵停車優惠推動“隨取隨還”

  該負責人介紹,從目前發展情況看,停車難是分時租賃經營者面臨的突出問題,尤其在一、二線城市核心地段。同時,受停車場地限制,用戶只能定點取車、定點還車,影響了使用便捷性和用戶體驗。通過停車費優惠等方式,推動在城市路內停車泊位“隨取隨還”,可為分時租賃發展創造有利條件。

  據了解,目前已經有部分城市開展積極探索,通過企業與當地政府簽訂協議,只需每年繳納固定費用,其車輛即可在市區內合法劃設的路內免費停放,在不增加城市道路擁堵、不影響其他社會車輛停放的情況下,提高路內停車泊位的使用效率和租賃車輛使用便利度。

  開發保險産品提高抗風險能力

  我國機動車保險的有關險種、費率和金額,主要依據不同車輛使用性質、年限等確定。目前,租賃車輛保險費率與出租汽車等提供運輸服務的費率一致,但是與出租汽車等提供運輸服務的車輛相比,租賃車車輛在使用效率、事故風險等方面存在明顯區別。因此,徵求意見稿提出鼓勵汽車租賃企業與保險公司合作,開發與汽車租賃業務特點和風險大小相適應的保險産品,提高汽車租賃經營者抗風險能力,保障承租人合法權益。

  該負責人同時指出,分時租賃使用小型客車,相比大容量公共交通出行方式,仍是一種非集約化的出行方式,需要在優先發展公共交通的前提下,統籌考慮城市經濟發展、交通出行結構、汽車保有量、停車資源等實際情況,因地制宜、因城施策,研究建立與本地公眾出行需求、城市道路資源、停車資源等相適應的車輛投放機制。車輛投放機制應當考慮大中小城市的不同特點,對於城市道路資源緊張、環境約束趨緊的城市,特別是北京、上海、廣州、深圳等特大城市,其車輛投放規模應與中小城市有所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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