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車險亂象 保監會颳起監管風暴

2017-06-07 來源:環球網汽車 編輯:王強

  6月4日,上海證券報從相關渠道獲悉,保監會日前已起草《關於整治機動車輛保險市場亂象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並於6月2日下發至地方保監局及財險公司,徵求行業內部意見。

  在業內人士看來,這是《保監會關於強化保險監管打擊違法違規行為 整治市場亂象的通知》的細化與落實,也是車險現場治理和商業車險二次費改的組合拳。

  不得盲目拼規模及搶份額

  隨著保監部門三令五申地整治亂象,車險市場不正當競爭行為近年來有所減少,但仍然週期性地出現在一些地區。

  此次整治啟動於商業車險二次費改開啟之際。根據《通知》,各財險公司應樹立科學經營理念,強化合規主體責任。不得忽視內控合規和風險管控,盲目拼規模、搶份額。

  目前分散性的車險業務已逐漸為各種代理渠道所掌握,客戶資源的不斷積聚使代理渠道在與財險公司的博弈中處於明顯的主動地位。而車險市場的不正當競爭即指,財險公司為搶佔車險的市場份額、拼規模,向代理渠道支付高額手續費的違規現象。

  一位財險公司基層機構的負責人直言,車險市場不正當競爭行為,表面上問題出在基層公司,其實根子在保險公司總公司的發展目標和考核導向上。只重保費數量、不顧保險品質的“以保費論英雄”的經營思路昭然若揭。

  因此,《通知》要求,財險公司不得脫離公司發展基礎和市場承受能力,向分支機構下達不切實際的保費增長任務。不得偏離精算定價基礎,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車險産品,開展不正當競爭。此外,應加強費用預算、審批、核算、審計等內控管理,據實列支各項經營管理費用,確保業務財務數據真實、準確、完整。不得以直接業務虛挂仲介業務等方式套取手續費。不得以虛列“會議費”、“宣傳費”、“廣告費”、“諮詢費”、“服務費”、“防預費”、“租賃費”、“職工績效工資”、“理賠費用”等方式套取費用。

  同時,財險公司應強化手續費核算管控。凡是在保險銷售過程中向保險仲介機構支付的費用,均應堅持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如實記入“手續費支出”科目。不得將與車險銷售收入或保單銷售數量掛鉤的費用計入“宣傳費”、“廣告費”、“諮詢費”、“服務費” 、“技術服務費”等其他科目。

  為了防止財險公司在費用入賬和費用分攤上“做文章”,《通知》要求,不得違規將費用在不同時期、不同地域、不同險種、不同分支機構之間進行調節。財險公司總公司及省公司本級不開展銷售活動的,不得在總公司及省公司本級列支銷售類費用或通過積分方式計提銷售費用。不得違規延遲費用入賬時間。

  《通知》還要求,財險公司應對車險仲介業務加強合規性管控,履行對仲介機構的授權和管理責任。值得注意的,此次還首次提出了財險公司與第三方網絡平臺等機構合作開展車險業務時的規範問題。比如,第三方網絡平臺等提供的服務超過技術支持輔助服務範疇、 實質上開展車險銷售活動或根據車險銷售收入、保單銷售數量等向財産保險公司收取費用的,應取得經營保險業務資格。

  不得巧立名目進行不當利益輸送

  為了規避監管,近年來一些財險公司巧立名目不斷變相向車險代理機構或投保人輸送不當利益。

  對此,《通知》規定,財險公司和保險仲介機構不得通過返還或贈送現金、預付卡、有價證券、保險産品、購物券、實物、積分抵扣等方式,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不得以參與其他機構或個人組織的促銷活動等方式,變相違法支付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

  同時,《通知》要求,財險公司應按照規定報批和使用車險條款費率。未經批准,不得濫用口頭約定、特別約定、補充協議、批單和退保條款等,變相修改或拆分車險産品的責任範圍、保險期限、權利義務和費率水準等。

  此外,財險公司應依法開展保險業務活動,不得利用業務便利為其他機構或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不得通過虛增零配件項目、虛構工時項目、提高零配件價格、提升工時費定價標準等方式,故意擴大保險事故損失或增加保險理賠支出,進行不當利益輸送。不得以交納業務保證金、承保利潤分成等方式向其他機構或個人進行不正當利益輸送。

  《通知》還要求,財險公司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足額提取未決賠款準備金,不得違規調整未決賠款準備金以調節不同時期、不同地域、不同分支機構、不同險種之間的賠付率數據,導致車險業務財務數據不真實。還應依法履行保險合同義務,不得以拖賠、惜賠、無理拒賠等方式損害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

  根據要求,財險公司應對照《通知》要求,對車險業務經營活動中的管控漏洞和違法行為進行自查,制定整改方案,紮實開展自查整改工作。同時,應專門針對自查過程中發現的車險內控管理薄弱環節,建制度、補短板,形成依法合規經營的長效機制。

  對於情節嚴重的違法違規行為,各地保監局將依法採取限制保險機構業務範圍、責令保險機構停止接受車險新業務、吊銷保險機構業務許可證、撤銷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等措施,從嚴從重從快開展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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