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企業應儘快開展新能源車安全隱患排查

2018-09-27 08:59:27 | 來源:人民網 | 編輯:韓東林

  人民網北京9月26日電(鄂智超)日前,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發展中心發佈通知,要求新能源乘用車、載貨汽車有關生産企業儘快進行安全隱患專項排查工作。同時要求企業建立相關監控機制,完善突發事件處理預案,並啟動車輛安全預警及重大安全事故相關調查機制。

  通知中要求,本次將重點對IP防護失效、車輛泡水、車輛碰撞、線束連接鬆動、頻繁充放電、長期擱置以及工作行駛環境惡劣的車輛開展安全隱患排查。

  本次通知中還提到,對於計程車、網約車、物流車等高使用強度的運營類車輛,應按照行駛里程設定自查比例,行駛10萬公里以下的自查比例不低於10%,行駛10-20萬公里的自查比例不低於20%,行駛20-30萬公里的不低於30%,30萬公里以上和裝用使用中出現故障較多動力電池(如沃特瑪電池)的應全檢。

  對於私家車,生産企業應通知用戶在何種條件下回店檢查維護,並將通知內容、回店檢修項目等報工信部裝備中心備案。今年前幾個月已經做過排查,重復車輛,可不用重復再查。

  新能源汽車生産企業應建立相關監控機制,對出現故障/報警的實車以及信息交換情況進行檢查,做好相關記錄,並進一步完善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機制和應急處理預案等事項,作出明確要求。工信部裝備工業發展中心將聯合有關單位,不定期抽查企業新能源乘用車、新能源貨車監控平臺預警體系運行情況,並將結果上報工業和信息化部。

  在事故發生後,企業應啟動車輛安全預警及重大安全事故調查機制。新能源乘用車、新能源貨車發生起火、燃燒等安全事故,生産企業應在時限內主動上報地方政府新能源汽車工作聯席會議牽頭部門和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發展中心,並及時展開事故調查。

  附:

  《關於開展新能源乘用車、載貨汽車安全隱患 專項排查工作的通知》原文:

  關於開展新能源乘用車、載貨汽車安全隱患

  專項排查工作的通知

  各有關新能源乘用車、載貨汽車生産企業:

  為保證新能源乘用車及載貨汽車安全運行水準,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産安全,促進新能源汽車産業健康可持續發展,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進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安全監管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裝〔2016〕377號)和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發展改革委《關於調整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8〕18號)的相關要求,請各新能源乘用車及載貨汽車生産企業儘快對本公司生産的新能源乘用車及物流車産品開展安全隱患專項排查工作,具體事項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一)新能源乘用車、載貨汽車産品。重點對IP防護失效、車輛泡水、車輛碰撞、線束連接鬆動、頻繁充放電、長期擱置以及工作行駛環境惡劣的車輛開展安全隱患排查工作。對於計程車、網約車、物流車等高使用強度的運營類車輛,應按照行駛里程設定自查比例,行駛10萬公里以下的自查比例不低於10%,行駛10-20萬公里的自查比例不低於20%,行駛20-30萬公里的不低於30%,30萬公里以上和裝用使用中出現故障較多動力電池(如沃特瑪電池)的應全檢。對於私家車,生産企業應通知用戶在何種條件下回店檢查維護,並將通知內容、回店檢修項目等報工信部裝備中心備案。今年前幾個月已經做過排查,重復車輛,可不用重復再查。

  建議檢查至少包括動力電池的外觀檢查、軟體診斷、氣密性檢測、開箱檢查及換件和容量測試等內容(檢查內容參考表見附件1),其中開箱檢查及換件和容量測試等內容,應結合電池設計方案和以往情況,由企業自行決定是否開展。自查工作可結合車輛的維修保養工作一併進行,對發現問題的車輛,應立即組織人員依法依規採用一切措施進行處理,消除安全隱患。

  (二)企業監控平臺。對出現故障/報警的實車以及信息交換情況進行檢查,做好相關記錄,並進一步完善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機制和應急處理預案;檢查安全監控系統功能是否符合國家標準要求,能否及時反饋車輛安全信息,並對發現的整車及動力電池等關鍵系統運行狀態異常、存在安全隱患的車輛,能夠做到及時預警並採取有效措施解決出現的問題。對2017年前已銷售的新能源汽車産品進行積極整改,逐步納入監管體系;建立國家監管平臺和企業的應急溝通機制,對長期不在線車輛進行排查確認車輛實際使用狀態,對運行中異常離線的車輛進行重點溝通,確保車輛運行安全。

  二、排查情況上報

  各新能源乘用車、載貨汽車生産企業應于2018年10月底前完成新能源汽車安全隱患排查工作,形成書面報告,如實彙報安全隱患排查的組織情況、實施情況、存在問題及問題處理情況等內容,填寫《新能源乘用車/載貨汽車安全排查統計表》(見附件2),于2018年11月15日前送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發展中心。如發現在排查工作中有弄虛作假、瞞報、虛報行為的,將視問題性質、嚴重程度上報工業和信息化部採取公開通報、責令限期改正,暫停或取消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車輛生産企業及産品公告等處罰措施。

  三、啟動車輛安全預警及重大安全事故調查機制

  裝備工業發展中心將聯合有關單位,不定期抽查企業新能源乘用車、新能源貨車監控平臺預警體系運行情況,並將結果上報工業和信息化部。企業應按照國家標準要求進行相關監控平臺建設和運行監控工作,能夠對産品異常狀態進行監控和預警,並能即時上報地方和國家平臺。

  新能源乘用車、新能源貨車發生起火、燃燒等安全事故,未造成人員傷亡的,生産企業應在12小時內(如造成人員死亡或重大社會影響的,應在6小時內)主動上報地方政府新能源汽車工作聯席會議牽頭部門和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發展中心,並及時展開事故調查,調查結果留存備查;裝備工業發展中心將根據事故的嚴重程度,聯合相關單位成立事故調查組,與企業共同開展事故調查,並將調查結果上報工業和信息化部進行處理。

  對發生的起火、燃燒事故,相關生産企業應于2018年10月底前將事故調查情況報送到裝備工業發展中心,作為進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車行業管理政策和安全技術標準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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