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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修改《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条款的通知

索  引  号:-75439382-4/2019-05612 分  类:政府办文件 / 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保亭县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19年12月07日 发文字号:保府办〔2019〕29号 发布日期:2019年12月10日 发布机构: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修改《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

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条款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七仙岭农场、新星居,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提高投资效益,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加强政府投资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和《政府投资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县政府同意,决定对《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保府办〔2017〕210号)第六十八条“项目单位(项目法人)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编制完成竣工工程结(决)算,财务决算作为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的依据。对总投资(包括财政资金投入超过50%的社会资本投资)在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必须报财政部门进行结(决)算审核批复;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委托具备专业能力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结(决)算审核批复,并将审核报告报财政部门备案。”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第六十八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编制竣工财务审计和决算。竣工财务决算经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主管部门批复。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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