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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开展2024年度建筑业企业和监理企业 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774279957/2024-00059 分  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保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2024年04月30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24年04月30日 发布机构:

关于开展2024年度建筑业企业和监理企业资质动态核查

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推动资质管理向“宽准入、严监管、强服务”转变,构建更加公平、有序的竞争秩序,优化建筑市场营商环境,促进我建筑业绿色高质量发展,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和《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等政策规定,结合我实际,决定开展2024年度建筑业企业和监理企业动态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核查时间


2024全年动态核查

 二、核查对象


已取得由我局审批建筑业企业资质和监理企业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在我县开展经营活动的上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列为重点核查对象:

(一)1年内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过2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二)有围标、串标、弄虚作假参与投标,转包、违法分包、资质挂靠等不良行为的;

(三)企业诚信评价等级为D级或列入诚信黑名单的,诚信评价等级为C级且投标频率畸高的;

(四)不符合安全生产许可证所要求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五)资质申报时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六)企业主要人员(含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职称人员、技工等)工作单位变更或社保变更异常的;

(七)存在“挂证”违法违规行为、被列为重点动态监管对象的;

(八)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

(九)未严格落实建筑工人(含关键岗位人员)实名制管理的;

(十)不配合监督检查的企业;

(十一)有其他不良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三、核查方式

核查采取企业自查、网上核查以及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式,以网上核查为主,必要时实施实地核查。网上核查是以企业相关信息化系统信息为基础,比对企业注册执业人员数量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规定的配置要求;企业注册执业人员注册时间是否与社保缴纳记录(含省外)一致。在有必要的情况下,到企业的办公现场或者要求企业到指定地点,对企业资质资格情况进行实地核查。

实行网上核查的企业,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公开原则抽取。

四、核查内容

(一)企业法人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上载明的信息与实际是否一致。

(二)企业技术负责人的资历、职称以及负责的项目规模等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登记信息是否与实际一致;是否存在工作单位变更或社保变更异常的情形。

(三)企业其他主要人员(含注册执业人员、职称人员等)资格(资历)及数量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规定的配置要求;业绩、个人执业行为是否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项目负责人及职称人员是否与注册登记信息一致。企业主要人员注册和工作时间是否与社保缴纳记录(含省外)一致;是否存在工作单位变更或社保变更异常的情形。

(四)资质标准中对技术装备有要求的,应当核对技术装备的明细帐及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与实际状况是否一致。

(五)对企业在诚信档案手册上登记的办公地址、联系方式、资质信息等情况与企业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五、结果处理

(一)对弄虚作假企业的处理。对以虚假承诺等欺骗方式取得建筑企业资质的企业,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我局将对其作出撤销相应资质决定并函告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建筑施工企业并处3万元的罚款,对监理企业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企业自资质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资质;按照信用管理相关规定,予以记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依法列入建筑市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对该企业法人、技术负责人担任职务的企业3年内不得使用承诺制开展建筑企业资质审批。

(二)对动态核查不达标企业的处理。对核查发现企业不再符合相应建筑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期限为2个月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逾期仍未达到建筑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我局将作出撤回其相应资质决定和注销其相应资质并予以公告。

六、相关要求

(一)做好资质管理维护。各相关企业要认真落实资质管理规定要求,保持资产、主要人员等方面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要结合自身拥有的资质,对照相应资质标准强化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符合资质标准要求。

(二)加强日常监管。我局将加大日常监督管理力度,对已取得资质的企业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分批次开展抽查。

(三)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相关企业应对照核查要求,逐项自查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是否仍然满足资质标准,对不能满足要求的,应立即整改。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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