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非物質文化遺産條例》向社會徵求意見

2018-03-20 09:03:05|來源:北京日報|編輯:李玥

  原標題:《北京市非物質文化遺産條例》徵求意見——政府應設立“非遺”保護專項資金

  本報記者 高健

  市法制辦昨天(3月19日)就《北京市非物質文化遺産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向社會徵求意見。《條例》提出,政府要設立專項資金保護“非遺”。

  “非遺”保護政府擔責

  依據《條例》,非物質文化遺産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傳,並視為其文化遺産組成部分的傳統表演藝術、傳統手工技藝、傳統民俗活動等文化表現形式,以及與其相關的實物和場所。“非遺”保護,應當堅持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注重活態傳承,以融入現代生産生活為導向,推動創造性轉化與創新性發展,增強人民群眾的文化參與感、獲得感和認同感。

  《條例》明確“非遺”保護的政府責任:市和區政府應當加強對“非遺”保護、保存、利用工作的領導,將“非遺”保護、保存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設立專項資金,同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保存經費一併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同時,將相關部門履行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保存工作職責情況,納入政府考核評價體系。市和區政府還應當建立和完善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機構,並配備專職人員。

  “非遺”檔案應公開

  《條例》要求市和區文化主管部門要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非遺”項目進行調查,全面掌握其種類、數量、分佈、生存環境、保護現狀等情況;並結合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對重點項目、重點區域的“非遺”進行深度調查。同時,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非遺”線索。

  市文化主管部門應當運用圖片、文字、錄音、錄影、數字化多媒體等方式,按照統一的標準規範,對“非遺”進行全面、真實、系統的記錄,建立並完善本市“非遺”檔案及相關數據庫。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外,“非遺”檔案及相關數據信息應當公開,便於公眾查閱。

  《條例》明確,市和區政府要建立本級代表性項目名錄,代表性項目應體現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具有典型性、代表性;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在一定群體或者地域範圍內世代傳承,至今仍以活態形式存在;具有地域特色且在本行政區域內有較大影響力。

  “非遺”保護注重活態傳承

  《條例》明確,“非遺”項目保護注重活態傳承。

  對瀕臨消失、活態傳承較為困難的代表性項目,市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和區政府實施搶救性保護,可優先安排專項資金、對瀕危項目的後繼人才給予支持、及時記錄、建檔、保存資料和實物等。

  對代表性項目集中、特色鮮明、形式和內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區域,依託老城保護和大運河文化帶、長城文化帶、西山永定河文化帶建設,結合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整合相關區域的非物質文化遺産項目,市文化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和實施專項保護規劃,將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與物質文化遺産保護有機結合起來,實行文化生態整體保護。

  對具有社會和市場需求,能夠借助創作、生産、流通、銷售等手段轉化為文化産品和文化服務的代表性項目,相關部門還可實行生産性保護,例如認定生産性保護示範基地並給予扶持;推介、宣傳、展示相關文化産品和服務;提供與高等學校、研究機構交流機會;搭建與文創企業交流合作的平臺等。

  《條例》還鼓勵利用“非遺”資源開發體現古都文化、京味兒文化、紅色文化、創新文化的産品和服務,鼓勵“非遺”與城鄉建設、文化創意、科技和旅遊等融合發展。

  支持“老字號”境外開店

  《條例》提出,支持傳統工藝類項目開展多種形式的拜師收徒儀式,建立人才培育體系和傳承機制,完善專業技術職稱序列評定機制。同時,建立健全中華老字號及北京老字號的品牌保護及統計監測制度,採取各種措施支持老字號企業通過在京外及境外開設門店、設立採購或配送中心等方式,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及北京特色文化。

  市和區政府還應當將京津冀地區共同擁有並有一定影響力的“非遺”項目,優先列入本級代表性項目名錄,加大保護和扶持力度,促進京津冀特色文化的傳承與發展。

  《條例》還對傳統表演藝術及戲曲保護、傳統民俗活動保護等提出具體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