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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8種情形將被追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

2018-09-12 10:29:13 | 來源:重慶日報 | 編輯:高爽 | 責編:石麗敏

  原標題:《重慶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昨日發佈 8種情形將被追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  

  重慶日報訊 (記者 陳維燈)9月11日,《重慶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正式發佈,明確規定了8種損害生態環境的情形將被追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

  市環保局法規處負責人介紹,2015年12月,重慶被納入全國7個試點省市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2017年12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明確自2018年起在全國範圍內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為此,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印發了《方案》,對全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進行全面部署安排,探索破解“企業污染、群眾受害、政府買單”困局。

  《方案》所稱“生態環境損害”,是指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大氣、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環境要素和植物、動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變,以及上述要素構成的生態系統功能退化。

  《方案》規定以下8種情形將被依法追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

  1.因非法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包括危險廢物、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含重金屬的污染物和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環境的物質),對生態環境造成嚴重損害的;

  2.因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導致疏散、轉移人員1000人以上或者鄉鎮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取水中斷6個小時以上的;

  3.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2畝以上,其他農用地5畝以上,其他土地10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4.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1000株以上的;

  5.因礦山開採、河道採砂、水資源開發、交通道路及水利工程建設和其他建設項目未依法落實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導致嚴重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

  6.因非法採伐、毀壞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盜伐、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導致林業資源遭受嚴重破壞的;

  7.因非法捕撈水産品、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導致野生動物資源遭受嚴重破壞的;

  8.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認為有必要追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的其他情形。

  《方案》將賠償義務人明確為違反法律法規,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單位或個人;將賠償權利人明確為市和各區縣(含兩江新區、萬盛經開區,下同)政府。同時,《方案》分別指定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城鄉建設、水利、農業、林業等部門或機構負責組織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評估、磋商、訴訟、修復及修復效果後評估等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具體工作。跨區縣以及在全市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生態環境損害,由市政府管轄;其他生態環境損害,由生態環境損害地的區縣政府管轄。

  《方案》明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範圍包括清除污染費用、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生態環境修復期間服務功能的損失、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以及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調查、鑒定評估、修復效果後評估等合理費用。

  關於賠償資金管理方面,《方案》明確賠償義務人根據磋商或判決要求,對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開展自行修復或委託具備修復能力的社會第三方機構進行修復。實施委託修復的,修復資金由賠償義務人向委託的社會第三方機構支付。對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無法修復的,實施貨幣賠償,其賠償資金作為政府非稅收入,全額上繳同級國庫,納入預算管理。由賠償權利人指定的部門或機構結合本區域生態環境損害情況開展替代修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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