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安全保護令可“一站式”申請
2021-01-12 09:15:47來源:重慶日報編輯:付意菲責編:馮鈺穎

  原標題:人身安全保護令可“一站式”申請 重慶全國首創縮短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和簽發時間,最快1至2天可發出

  重慶日報訊 (記者 黃喬)1月11日,重慶日報記者從市高法院獲悉,近日,市高法院、市公安局、市婦聯聯合印發《關於在全市建立一站式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工作機制的紀要》(以下簡稱紀要),在全國首創“一站式”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機制,大大縮短了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申請時間和簽發時間,如果證據充分,最快1至2天可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在家暴實施者和受害人之間牢固築起一道“隔離墻”。

  市高法院相關負責人介紹,2015年出臺的《反家庭暴力法》首次以法律形式確立了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但由於家庭暴力具有隱蔽性,加之“法不入家門”“家醜不外揚”的沉疴陋習,一旦家庭暴力發生,如果受害人不主動報告,法院很難發現並及時介入,人身安全保護令適用具有一定的滯後性。

  針對這一突出問題,市高法院聯合市公安局和市婦聯印發紀要,創新提出“一站式”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機制,著力建立健全婚姻家庭糾紛預防化解、反家庭暴力多部門聯動工作機制,充分發揮法院、公安、婦聯等部門職能優勢,強化對受害人的保護與救助服務的時效性,如果證據充分,最快1至2天可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

  在申請模式上,紀要規定,對遭受家庭暴力行為或者面臨家庭暴力風險的,派出所在接處警、婦聯組織在接待群眾時,協助受害人通過重慶市智慧法院易訴平臺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若易訴平臺運行不暢時,應協助當事人通過本人手機登錄法院相關平臺等方式提交申請材料。申請材料包括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填寫的人身保護令申請表;報警回執或自述報案材料;傷情照片或相關病案材料。

  派出所在報警回執中註明對家庭暴力行為的核查情況。人民法院簽發人身安全保護令裁定後,再通過重慶智慧法院易訴平臺委託派出所或者婦聯組織向當事人送達。

  此外,紀要還明確了法院、公安、婦聯各自工作職責。人民法院指定專門的審判團隊辦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及時高效地簽發人身安全保護令,定期進行回訪,了解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執行情況。公安機關在接處警過程中,發現正在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風險的,告知受害人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指導協助受害人或者其代理人登錄易訴平臺自主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並提交審查材料。婦聯組織暢通來信、來訪、來電、網絡等多種訴求渠道,指派婦聯幹部協助受害人填寫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表,並通過重慶智慧法院易訴平臺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截至2020年底,全市法院受理當事人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996件,共簽發人身安全保護令786件,有力地震懾、教育、懲罰了施暴者,遏制了家庭暴力的發生。

  “一站式”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機制>>>

  1 對遭受家庭暴力行為或者面臨家庭暴力風險的,派出所在接處警、婦聯組織在接待群眾時,協助受害人通過重慶市智慧法院易訴平臺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2 若易訴平臺運行不暢時,協助當事人通過本人手機登錄法院相關平臺等方式提交申請材料

  ●申請材料包括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填寫的人身保護令申請表

  ●報警回執或自述報案材料

  ●傷情照片或相關病案材料

  3 派出所在報警回執中註明對家庭暴力行為的核查情況。人民法院簽發人身安全保護令裁定後,再通過重慶智慧法院易訴平臺委託派出所或者婦聯組織向當事人送達

  資料來源:市高法院

  典型案例>>>

  案例一:男性也可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申請人劉先生(化名)與被申請人王女士(化名)于2017年結婚,婚後育有1女。結婚初期感情尚可,後因性格原因及生活瑣事雙方經常吵架。

  2019年10月,王女士在公路上對劉先生打罵,還把劉先生父母購買的電視、冰箱等砸爛。劉先生多次報警,並在當月曾向法院起訴離婚,後經法院調解和好。

  2020年2月以來,王女士多次毆打、威脅、辱罵劉先生及家屬,為了有效保護劉先生及家人的人身安全,劉先生於2020年3月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法官認為,依據家庭暴力的施暴者與受害者的相互關係,家庭暴力可以劃分為以下類型:夫妻之間的家庭暴力、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暴力、成年子女對年老父母的家庭暴力等。丈夫對妻子的家庭暴力在日常生活中較為常見,而在某些家庭中處於弱勢一方的丈夫被妻子施暴的現象卻容易被社會忽視。本案中,丈夫經常遭受妻子的威脅和辱罵,妻子的行為已經違反了《反家庭暴力法》的規定,其丈夫的合法權益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

  為此,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法院裁定:一、禁止被申請人毆打、威脅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二、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記者 黃喬)

  案例二:經濟控制也是家暴行為

  申請人梁女士(化名)與被申請人張先生(化名)是夫妻關係,二人育有一子。婚後夫妻二人對家庭事務進行了分工,張先生負責外出工作賺取家庭生活費用,梁女士當全職太太照顧家人飲食起居。

  自2010年起,夫妻常為日常生活瑣事發生糾紛。2019年,張先生提出與梁女士解除夫妻關係,梁女士不同意。張先生遂于1月起將梁女士母子的生活費用從原來每月4000元降至每月2000元。2019年5月,張先生到法院起訴離婚。在離婚訴訟期間,張先生再次將梁女士母子的生活費由每月2000元降至每月1000元。

  因張先生支付的生活費用無法負擔梁女士與兒子的日常生活開支,對梁女士母子造成極大的生活困境及精神壓力,梁女士于2019年8月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要求丈夫停止侵害行為,按月足額支付生活費用。

  巴南區人民法院認為,夫妻雙方有扶養扶助的義務,對共有財産擁有平等的處分權利。本案中,張先生通過兩次降低梁女士母子生活費的方式對申請人進行經濟控制,意圖迫使梁女士同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是對梁女士施加了經濟暴力和精神暴力,侵害梁女士的合法權益。因此,梁女士的申請符合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法定條件。

  最終,法院裁定:張先生在人身安全保護令有效期內于每月30號前按照重慶市2019年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計算支付梁女士母子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生活費用2013元(不包含孩子教育醫療等費用開支)。如張先生違反上述禁令,法院將依據《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視情節輕重,處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記者 黃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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