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松藻煤礦“9·27”重大火災事故有關責任人員處理情況公佈
2021-03-26 19:50:13來源:央廣網編輯:付意菲責編:石麗敏

  央廣網重慶3月26日消息(記者陳楊 趙聰聰)2020年9月27日,重慶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松藻煤礦發生重大火災事故,造成16人死亡、42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2501萬元。經事故調查組認定,重慶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松藻煤礦“9·27”重大火災事故是一起生産安全責任事故。依據《中國共産黨問責條例》《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批准,對事故中涉嫌違紀、職務違法、職務犯罪的 37 名公職人員嚴肅追責問責。

  按照幹部管理權限,重慶市紀檢監察機關對重慶市能源投資集團有限公司、重慶市國資委、重慶市應急管理局、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政府等單位 34 名責任人員進行處理,其中 4 人涉嫌嚴重違紀違法被紀檢監察機關立案審查調查,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22名公職人員存在失職失責問題給予黨紀政務處分,8人予以組織處理。事故涉及的重慶煤礦安全監察局3名責任人員按幹部管理權限移送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應急管理部紀檢監察組處理。

  一、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人員(4人)

  1. 楊波,重慶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松藻煤礦機電運輸科科長,給予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2. 邱伍清,重慶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松藻煤礦黨委委員、副礦長,給予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3. 李其綱,重慶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松藻煤礦黨委委員、礦長,給予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4. 胡民立,重慶市能源投資集團物資有限責任公司供應部副部長,給予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二、給予黨紀政務處分及組織處理人員(30人)

  (一)市管幹部(6人)

  1. 李文樹,重慶市能源投資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委員、副總經理,給予政務記大過處分,免去黨委委員、副總經理職務。

  2. 趙自成,重慶市能源投資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總經理,給予政務警告處分。

  3. 劉德忠,重慶市能源投資集團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免去黨委書記、董事長職務。

  4. 蔣華江,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區長,責令向重慶市人民政府作出書面檢查。

  5. 劉光才,重慶市應急管理局副局長,給予書面誡勉處理。

  6. 石繼東,重慶市國資委黨委委員、副主任,責令向重慶市人民政府作出書面檢查。

  (二)企業及有關人員(24人)

  1. 楊小平,重慶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松藻煤礦安全副總工程師(兼安全監察科科長),給予留黨察看一年、政務撤職處分。

  2. 張和棟,重慶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松藻煤礦黨委書記,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政務撤職處分。

  3. 陳治昆,重慶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松藻煤礦黨委委員、副礦長,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政務撤職處分。

  4. 羅倫忠,重慶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松藻煤礦機電副總工程師,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政務撤職處分。

  5. 張國平,重慶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松藻煤礦黨委委員、副礦長、總工程師,給予政務警告處分。

  6. 涂興躍,重慶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原松藻安全管理中心監管一處副處長,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政務撤職處分。

  7. 顏學榮,重慶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原松藻安全管理中心監管一處副處長(主持工作),給予政務降級處分。

  8. 張鳳芹,重慶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原松藻安全管理中心黨總支委員、副主任,給予政務降級處分。

  9. 魏余萬,重慶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原松藻安全管理中心主任,給予政務記大過處分。

  10. 楊祖洪,重慶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政務記大過處分。

  11. 李宗福,重慶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總經理,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政務記大過處分。

  12. 胡巍,重慶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機械動力部部長,給予政務記大過處分。

  13. 李仁元,重慶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安全監督管理部部長,給予政務記過處分。

  14. 廖業鳳,重慶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機電副總工程師(機械動力部原部長),給予政務記過處分。

  15. 許剛,重慶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黨委委員、副總經理,給予政務記過處分。

  16. 陳紅,重慶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黨委委員、副總經理,給予政務記過處分。

  17. 陳朝和,重慶市能源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安全監督管理部部長,免去部長職務。

  18. 江清瑜,重慶市綦江區應急管理局派駐重慶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松藻煤礦安監員,給予開除黨籍處分,解除勞動關係。

  19. 馬華啟,重慶市綦江區應急管理局派駐重慶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松藻煤礦安監員,解除勞動關係。

  20. 李斌,重慶市綦江區應急管理局煤礦安全監管科科長,給予政務警告處分。

  21. 蘇堅,重慶市綦江區應急管理局黨委委員、應急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支隊政委,給予書面誡勉處理。

  22. 江宗華,重慶市綦江區應急管理局黨委書記、局長,責令向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政府作出書面檢查。

  23. 王智力,重慶市應急管理局煤礦安全監督管理處處長,給予政務警告處分。

  24. 王文,重慶市國資委綜合處處長,給予書面誡勉處理。

  三、移送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應急管理部紀檢監察組處理人員(3人)

  1. 胡建,重慶煤礦安全監察局渝南監察分局安全監察二室主任,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2. 楊明文,重慶煤礦安全監察局渝南監察分局黨總支委員、局長,責令向重慶煤礦安全監察局黨組作出書面檢查。

  3. 周毓連,重慶煤礦安全監察局安全監察處處長,在其他安全事故中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合併處理,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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