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河長制”內容引發熱議

2017-06-23 17:20:41  來源:法制網  責編:陳晨

  法制網訊:22日下午,全國人大常委會分組審議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二審稿。審議中,新增的有關“河長制”的內容引起關注。

  草案規定,省、市、縣、鄉建立河長制,分級分段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江河、湖泊的水資源保護、水域岸線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等工作。

  “河長制”的做法是我國在水資源保護、水污染防治實踐中的一種成功探索。但這個接地氣的“河長”如何與高大上的法律條文相融合,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們展開熱議並提出了修改意見。

  在方新委員看來,江河水污染治理還要講流域的治理,“河長制”只能在管轄地段防治水污染,但是對全流域管不了。“其實江河有自愈、自凈的能力,但由於條塊分割,水的流速、流量變化,自我凈化能力減弱。如果完全是‘河長制’,達不到治理目的效果,需要全流域調水,統一治理。”因此,她建議在這一條前面加上一款,堅持流域治理,然後才是“河長制”。從流域治理的總目標分解各級各段“河長”的責任,並加強全流域治理的協調。

  “建立‘河長制’,我理解是針對現在各級政府涉及到水污染防治相關部門比較多,存在九龍治水的現象要統籌,要協調。因為是省、市、縣、鄉都有‘河長制’,跨這條河的幾個鄉由縣來協調,跨幾個縣的流域由市來協調,跨幾個市的流域由省來協調,但問題是跨省的流域和水域是誰的責任,誰來協調?”謝小軍委員也關注到跨流域協調的問題。他舉例説,比如長江,可能協調要涉及到十幾個省市水污染防治的具體工作乃至責任的明確,如果由各省級政府橫向協商,可能有相當的難度。他建議加上“國務院要建立跨流域水污染防治的綜合協調的工作機制”的內容。

  衛留成委員的疑問集中在“河長”怎麼産生上。“是不是應該有一個規定?如果成立一個專門的部門或者設立一個專職的‘河長’,他可能在水污染治理方面權限不夠,現在的做法是有些地方設立‘河長’,都是省、市、縣主要領導甚至是省長、市長、縣長兼任。既然寫進法律,設立‘河長制’,應該對其産生、任命有個規定。或者説由同級人民政府任命或者由同級人民政府主要領導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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