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體系

2018-10-24 15:59:21  來源:中國環境報  責編:陳晨

  中國環境報訊:為牢固樹立和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嚴格落實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山東省濰坊市制定印發了《濰坊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全力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體系建設,不斷完善環境保護治理體系,加快推進生態濰坊建設。

  根據《方案》要求,濰坊市將在2018年年底,在全市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開展案例實踐,積累有益經驗;到2020年,初步構建起責任明確、途徑暢通、技術規範、保障有力、賠償到位、修復有效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體系。

  《方案》所稱生態環境損害,是指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大氣、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濕地等環境要素和植物、動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變,以及上述要素構成的生態系統功能退化。當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在國家和省級主體功能區規劃中劃定的重點生態功能區、禁止開發區發生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事件;其他發生嚴重影響生態環境後果等情況時,將依法追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

  賠償範圍包括:生態環境損害應急費用,包括應急監測、排查以及清除污染費用;生態環境損害調查評估費用,包括賠償調查、鑒定評估、修復方案制定、第三方監理、修復效果後評估等合理費用;生態環境損害損失費用,包括生態環境修復期間服務功能的損失、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費用;生態環境修復費用;賠償權利人支付的合理的律師費用;其他應當賠償的費用。

  圍繞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的使用,主要是經磋商或訴訟後,賠償義務人根據磋商或判決要求,組織開展生態環境損害的修復。賠償義務人無能力開展修復工作的,可委託具備修復能力的社會第三方機構進行修復,修復資金由賠償義務人向第三方機構支付。賠償義務人自行修復或委託修復的,賠償義務人承擔賠償權利人前期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評估、修復效果後評估等費用。賠償義務人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無法修復的,其賠償資金作為政府非稅收入,全額上繳同級國庫,納入預算管理,由損害結果發生地統籌用於生態環境修復。(記者 張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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