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事求是開展水質評價 推動生態補償行穩致遠

2022-01-19 10:43:25  來源:中國環境報  責編:陳晨

  2022年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會議指出:“在水污染治理中,我們要充分考慮自然因素的影響,實事求是地開展水質評價、考核和排名。”

  水質評價、考核和排名可以直觀反映各地水污染治理工作成效,也是各地下一步實施工程措施、開展水生態環境治理修復的基礎。實事求是開展考核評價,有利於後續工作更加精準、客觀。

  比如,在流域橫向生態補償機制方面,有的地方按照水質濃度中化學需氧量、氨氮、總磷的變化情況進行考核,實施水生態補償。但這種考核評價方式,對於水質本底較好的地區激勵作用不大,甚至存在“好水”還要被扣繳的情況。以西部某地為例,主要流域考核斷面年度水質總體保持在Ⅱ類及以上,考核評價指標濃度存在正常的波動範圍。但如果COD結果由前一年的14毫克/升波動為15毫克/升,雖還是達到了Ⅰ類水質,但按原來考核評價規則,則認定為水質惡化,這種認定結果很難令人接受。

  實事求是是我們黨的基本思想方法、工作方法和領導方法。在跨縣(市、區)河流交界斷面、市界出境斷面之間實施雙向考核評價水生態補償,對水質改善的給予獎勵,水質變差的予以懲罰,是切實改善水環境品質的重要手段。有利於壓實各級地方政府流域水環境保護責任,有效避免單打獨鬥、各自為政,實現上下游共同發力治水。但如何把好事辦好,就需要始終堅持實事求是。

  生態環境品質考核評價既是“指揮棒”,也是“風向標”。制定水、大氣、土壤環境品質指標考核評價體系,既要有“跳起摸高”的要求,又要有科學客觀的考核評價體系。對經過實踐認為不科學、不合理的考核評價體系,要及時進行修改完善。比如,對流域橫向生態補償考核評價,應以水質達標和改善為考核標準,按照水質類別進行考核補償。對水質達標地區,不應只考慮水質濃度和類別情況,而是達標就應給予獎勵補償,讓保護者得償、受益者補償、損害者賠償。

  全國首個跨省流域生態保護補償機制的“新安江模式”,就是以高錳酸鹽指數、氨氮、總磷和總氮4項水質指標3 年平均濃度值為基準,每年與之對比測算補償指數,妥善解決了兩省初期磋商時到底是以湖泊還是以河流水質為標準的分歧。

  財政部、生態環境部等部門去年出臺的《支持長江全流域建立橫向生態保護補償機制的實施方案》明確提出,堅持長江生態環境只能優化、不能惡化的導向。上下游地區可將水質水量等指標作為考核依據,突出結果導向,強化績效目標約束,補償措施與考核指標改善掛鉤。為推動長江全流域橫向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建設,中央財政支持引導長江流域19省(直轄市、自治區)進一步建立流域橫向生態保護補償機制,鼓勵地方統籌考慮水環境、水生態、水資源、水安全、水文化和岸線等多要素,推進長江上中下游、江河湖庫、左右岸、干支流協同治理。使補償的內容更加豐富,方式更加多樣,標準更加完善,機制更加成熟。

  筆者認為,在制定流域斷面水質考核評價規則時,應堅持實事求是,大興調查研究之風,到基層去、到一線去,掌握第一手材料,摸清實際情況,充分考慮地方實際情況,制定切合實際的指標控制要求,實事求是考慮非人為因素影響,在多元目標中實現利益平衡,才能做到行穩致遠。(作者 張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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