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本兼治 維護生活環境和諧安寧

2022-01-24 09:51:50  來源:人民日報  責編:陳晨

標本兼治 維護生活環境和諧安寧_fororder_111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近日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以法律的形式對噪聲污染防治標準和規劃、監督管理、各類噪聲污染防治、法律責任等作出了明確規定。

  修訂後的噪聲污染防治法有哪些新特點?下一步,相關部門將主要從哪些方面入手,進一步加強噪聲污染治理?

  室內裝修聲刺耳、廣場舞喧鬧、交通噪聲擾民、建築工地夜間施工……噪聲污染與人民群眾息息相關,也一直是社會各界關注的熱點問題。

  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主任委員高虎城介紹,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噪聲污染防治狀況也隨之發生了重大改變,污染區域由城市擴展到了農村,高鐵、城市軌道交通等新型噪聲源不斷出現,室外活動噪聲、室內噪聲污染也日益多發、多樣。

  生態環境部大氣環境司有關負責人介紹,據不完全統計,2020年,全國生態環境、公安、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受理的噪聲投訴舉報合計約201.8萬件,其中,社會生活噪聲投訴舉報最多,約108.3萬件,佔53.7%;建築施工噪聲投訴舉報次之,約69.1萬件,佔34.2%。

  噪聲污染防治法,將更好地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和諧安寧環境需要。

  增加防治對象、調整適用範圍,完善了對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職責的規定

  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自1997年起施行,共八章64條,修訂後的噪聲污染防治法共九章90條。

  生態環境部大氣環境司有關負責人介紹,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管理對象和範圍存在空白。主要體現在農村地區噪聲、城市軌道交通噪聲、住宅區共用設施設備噪聲、環境振動等沒有納入法律監管範圍。

  針對這一突出問題,噪聲污染防治法增加了噪聲污染的防治對象,擴大了法律適用範圍:修改工業噪聲定義,將工業噪聲擴展到工業生産活動中産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修改交通運輸噪聲定義,增加城市軌道交通運輸噪聲;擴展適用的地域範圍,將工業噪聲、建築施工噪聲、交通運輸噪聲和社會生活噪聲僅適用於城市市區的規定修改擴展至農村地區。

  生態環境部大氣環境司有關負責人表示,噪聲污染防治涉及部門較多,存在職責不清,多頭管理,管理錯位、缺位等問題。噪聲污染防治是地方事權,但部分地方政府對噪聲污染治理重視程度不夠。

  針對這個問題,噪聲污染防治法完善了對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職責的規定: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噪聲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應當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明確有關部門的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根據需要建立噪聲污染防治工作協調聯動機制;增加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將噪聲污染防治目標完成情況納入考核評價內容;要求未達到國家聲環境品質標準的區域所在的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編制聲環境品質改善規劃及其實施方案,採取有效措施,改善聲環境品質。

  對廣場舞噪聲擾民、振動等問題作出明確規定

  “以往噪聲污染防治以達標排放、末端管理為主,對規劃控制、源頭防控、排污許可、自動監測、社會治理等管理措施綜合運用不足。噪聲污染防治法對這些舉措都作出了明確規定。”生態環境部大氣環境司有關負責人表示。

  源頭防控是防治噪聲污染最有效的方法之一,噪聲污染防治法強化了源頭防控要求。一是完善産品噪聲限值制度,對於可能産生噪聲污染的工業設備、施工機械等産品,要求在其技術規範或者産品品質標準中規定噪聲限值;二是增加規劃防控要求,新增工業噪聲、交通運輸噪聲規劃控制要求條款;三是增加環境振動控制標準和措施要求,從源頭上防治噪聲污染。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王燦髮指出:“噪聲污染防治法將振動納入了法律規範範圍,並對工業生産、建築施工、公路、鐵路和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等都提出減少振動的要求,這有利於對振動的管理和相關糾紛的解決。”

  廣場舞噪聲擾民備受關注,噪聲污染防治法如何解決這個問題?“對廣場舞噪聲擾民問題,噪聲污染防治法兼顧了各方的利益,明確了各方的權利和義務。”中國人民大學環境學院副院長竺效教授表示,噪聲污染防治法規定,在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或者開展娛樂、健身等活動,應當遵守公共場所管理者有關活動區域、時段、音量等規定,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噪聲污染;不得違反規定使用音響器材産生過大音量。如果違反規定,在説服教育下仍拒不改正的,噪聲污染防治法規定可以罰款。

  明確法律責任、加大處罰力度,將實施噪聲污染防治行動

  “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14次提到罰款,但未明確罰款金額的幅度範圍。部分條款沒有對應的罰則。而噪聲污染防治法進一步明確了法律責任、加大了處罰力度。”生態環境部大氣環境司有關負責人表示。

  噪聲污染防治法規定,排放噪聲造成嚴重污染,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查封、扣押排放噪聲的場所、設施、設備、工具和物品。

  “加大處罰力度,會促使排放噪聲的單位更加重視噪聲對周圍環境的影響。噪聲污染防治法規定了罰款的數額範圍,也讓執法更有依據。”王燦發説,對於夜間施工造成噪聲的投訴,過去由於沒有查封扣押手段,管理部門也沒有辦法讓噪聲污染馬上停止;噪聲污染防治法規定了查封扣押的強制措施,豐富了執法手段,對噪聲污染防治可以達到立竿見影的效果。

  “噪聲污染防治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聲環境的義務,同時依法享有獲取聲環境信息、參與和監督噪聲污染防治的權利。這非常重要。”北京公眾環境研究中心主任馬軍認為,大氣污染治理和水污染治理取得重大進展,其中信息公開起到了非常積極的作用。當前,公眾還難以有效獲取噪聲監測的數據,建議各地各部門落實噪聲污染防治法的要求,儘快加以完善。

  “十四五”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明確提出,加強環境噪聲污染治理。

  生態環境部大氣環境司有關負責人介紹,下一步,生態環境部擬從以下方面加強噪聲污染治理:一是以噪聲污染防治法實施為契機,加強法律宣傳貫徹。今年計劃聯合全國人大環資委和相關部門,對地方人大和生態環境部門噪聲管理人員進行噪聲污染防治法及配套制度培訓,提高各地噪聲管理水準。同時以知識問答等形式面向社會廣泛宣傳。二是加快解決群眾關心的突出噪聲問題,實施噪聲污染防治行動,積極推進社會共治。三是健全噪聲法規標準體系,進一步加強噪聲監測工作,提高監管能力。(人民日報記者 劉 毅 )

分享到:
  • 聯盟單位中國生態文明網
  • 聯盟單位世界自然保護聯盟
  • 聯盟單位國際野生物貿易研究組織
  • 聯盟單位世界自然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