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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藝人林志穎告醫療整形機構侵權 索賠27萬元

2016-08-25 06:46:32|來源:中新網|編輯:位中閣

  台灣藝人林志穎告醫療整形機構侵權 索賠27萬元

  林志穎

  中新網北京8月24日電 近年來,醫療美容機構侵犯明星肖像權案高發。24日,台灣藝人林志穎起訴北京某醫療整形機構擅自使用其肖像權和名譽權一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林志穎訴稱,某診所在官方微信公眾號發佈題為《林志穎:越老越帥,就是因為微整形!》的文章,擅用自己多幅照片,旨在宣傳其醫療整形類項目,侵犯自己的肖像權、名譽權。故請求法院判令該公司及某診所賠償經濟損失、精神損失費等共計27萬餘元(人民幣,下同)。

  一審時被告辯稱,涉案微信公眾號是某醫療投資公司註冊並實際運營的,照片是醫療投資公司私自上傳,與被告無關。而林志穎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其所稱侵權文章所載照片是其本人肖像。

  一審法院判決某醫療公司、某診所賠禮道歉,賠償林志穎經濟損失、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3萬餘元。某醫療公司及某診所不服判決,上訴至北京市二中院。

  此案當天在二中院進行二審,上訴方稱,一審判決認定的醫療微信公眾號不能認定為我公司所有,涉案文章和照片也不是我公司私自上傳的,而是一家伊某公司。況且涉案文章和照片並無誇大、無歪曲、無貶損林志穎的形象。

  林志穎沒有到庭,他的辯護律師代其出庭並表示,某醫療機構的微信公眾號名稱與上訴人提供的運營公眾號的名稱一致。因此我方認為,某機構與涉案公眾號上訴人的名稱所要宣傳的主體是相同的。

  針對經濟和精神賠償問題,上訴方辯稱,本案可能涉及侵犯肖像權,但不應支付精神損害賠償。一審判決中要求賠償精神損失費3萬元並無法律依據。

  在當天的庭審現場,訴訟雙方均同意調解,但沒有達成一致的調解方案。此案當庭沒有判決,將擇日宣判。

  據了解,由於網絡侵權操作簡便易行,違法成本較低,一些醫療美容機構為提升廣告效應,獲取最大經濟利益,在宣傳中擅自使用明星照片,導致網絡侵權案件高發。

  二中院提供的數據顯示,從2012年至今年,該院共審理醫療美容機構涉嫌侵犯明星肖像權案件61件,涉及明星20余人,涉案醫療美容機構30余家。在審理的61件相關案件中,網絡侵權案件達53件,佔到全部審結案件的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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