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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三月!淮安首例高空抛物案宣判

朱鼎兆

版次:A09 来源:扬子晚报      2021年08月20日

  法院以高空抛物罪依法判决林某某拘役3个月,缓刑五个月

  为泄私愤,林某某将广告牌从商场四楼扔到一楼

  扬子晚报讯(通讯员 左晟 方芳 记者 朱鼎兆)19日上午,淮安市涟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高空抛物案件,并当庭作出宣判,被告人林某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记者了解到,该案系2021年3月1日“高空抛物”正式入刑以来,淮安全市首例高空抛物罪案件。

  据悉,被告人林某某在涟水县某商业广场从事饭店经营活动,2021年3月13日10时许,因其饭店铁制广告牌摆放问题与商场工作人员发生口角,林某某为泄愤,在明知一楼有行人和汽车展台的情况下,将广告牌从四楼抛至一楼,严重扰乱公共秩序。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从建筑物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高空抛物罪。林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

  根据被告人林某某的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综合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涟水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涟水法院依法妥善审理该案,体现了刑事司法领域对于高空抛物治理的积极回应,对于有效防范、遏制高空抛物行为的发生,形成良好社会风尚具有重要意义。

  “高空抛物行为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极易引发社会矛盾纠纷,除了法律规定之外,更需要每个人自觉遵守,共同维护群众‘头顶上的安全’。”案件承办人这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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