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看中经经济日报微信中经网微信
当前位置      首页 > 财经滚动新闻  > 正文
中经搜索

提高重组门槛 抑制投机“炒壳”

中国证监会拟修订相关办法
2016年06月20日 07:13    来源: 中国经济网—《经济日报》    

  中国证监会近日就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新办法将在强化信息披露、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督促中介机构归位尽责、保护投资者权益等方面作一系列配套安排

  6月17日,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在例行发布会上表示,中国证监会近日就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据悉,这是《重组办法》继2014年11月之后的又一次修改,重点是进一步规范市场俗称的“借壳”上市行为。

  前海开源基金执行总经理杨德龙表示,新办法意在打击“炒壳”资金,给“炒壳”降温,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而加强信息披露和监管、规范并购重组市场,则体现了“依法监管、从严监管、全面监管”的理念。

  提高投机“借壳”门槛

  自2015年A股市场出现异常波动之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出现了一些新问题:一些不符合标准的公司试图规避重组上市认定标准;由于IPO排队时间较长,一批“红筹”企业谋求从境外退市后借壳上市回归A股市场,“壳”资源稀缺,炒作升温,再度引起市场热议。

  在此背景下,重新修订《重组办法》显得非常及时和必要。邓舸表示,本次修订旨在给“炒壳”降温,促进市场估值体系的理性修复,继续支持通过并购重组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引导更多资金投向实体经济。

  “为此,新办法将在强化信息披露、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督促中介机构归位尽责、保护投资者权益等方面作了一系列配套安排。”邓舸介绍,本次修改涉及5个条款,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完善重组上市认定标准,扎紧制度与标准的“篱笆”。参照包括香港市场在内的国际上成熟市场经验,细化关于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的认定标准,完善关于购买资产规模的判断指标,明确首次累计原则的期限。二是完善配套监管措施,抑制投机“炒壳”。取消重组上市的配套融资,提高对重组方的实力要求;遏制短期投机和概念炒作,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与新进入控股股东的股份都要求锁定36个月,其他新进入股东的锁定期从目前12个月延长到24个月;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近三年内存在违法违规或一年内被交易所公开谴责的,不得“卖壳”。三是按照全面监管的原则,强化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及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在重组上市过程中的责任,按“勤勉尽责”的法定要求加大问责力度。

  在规则适用方面,新办法的过渡期安排将以股东大会为界新老划断,即:新办法发布生效时,重组上市方案已经通过股东大会表决的,原则上按照原规定进行披露、审核,其他按照新规定执行。创业板的规则不变,仍是禁止借壳。

  促进“优胜劣汰”

  “今年以来,随着监管升级,部分跨界并购重组案例被否,纯粹炒作个股和主题需要谨慎。”海富通收益增长基金经理周雪军认为,规则完善后,炒卖“伪壳”“垃圾壳”的牟利空间将大幅压缩,有利于上市公司通过正常的并购重组提高质量、推动行业整合和产业升级。

  业内人士表示,规则提高了“借壳”门槛和“卖壳”成本,有助于强化退市制度刚性,缓解“退市难”的局面,有利于股市“僵尸公司”的清理,促进上市公司“优胜劣汰”。

  据统计,近3年已有至少5家在海外上市的红筹企业实现退市后,通过并购重组回到A股上市。市场对此提出了一些质疑,认为这类企业回归A股市场有较大特殊性,境内外市场的明显价差、壳资源炒作等现象应当予以高度重视。邓舸表示,在严格重组上市准入门槛的同时,证监会将结合并购重组信息披露的特点,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重组信息披露不实、忽悠式重组等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并购重组是企业做大做强的方式,但是确实存在一些公司通过并购重组来炒作股价的行为。这次修改加强了事中事后的监管,体现出更加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今后,壳的价值可能会下降,但相对来说对蓝筹股是机会。”杨德龙说。(经济日报 记者 周 琳)


(责任编辑: 向婷 )

分享到:
    中国经济网声明:股市资讯来源于合作媒体及机构,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中国经济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经济网” 或“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
  中国经济网(本网另有声明的除外);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
  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协议的单位及个人,应注意该等作品中是否有
  相应的授权使用限制声明,不得违反该等限制声明,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时应注明“来源:中国
  经济网”或“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违反前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所有的图片作品中,即使注明“来源:中国经济网”及/或标有“中国经济网(www.ce.cn)”
  水印,但并不代表本网对该等图片作品享有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
  协议的单位及个人,仅有权在授权范围内使用该等图片中明确注明“中国经济网记者XXX摄”或
  “经济日报社-中国经济网记者XXX摄”的图片作品,否则,一切不利后果自行承担。
3、凡本网注明 “来源:XXX(非中国经济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
  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网站总机:010-81025111 有关作品版权事宜请联系:010-81025135 邮箱:

上市全观察
关于经济日报社关于中国经济网网站大事记网站诚聘版权声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广告服务友情链接纠错邮箱
经济日报报业集团法律顾问: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    中国经济网法律顾问:北京刚平律师事务所
中国经济网 版权所有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170008)   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7190)  京ICP备18036557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97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