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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産權認證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2019-09-03 15:18:04|來源:國家知識産權局|編輯:尹小兵|責編:葛寧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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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圖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開展品質提升行動的指導意見》(中發〔2017〕24號)、《國務院關於加強品質認證體系建設促進全面品質管理的意見》(國發〔2018〕3號),2018年2月11日,國家認監委、國家知識産權局聯合發佈了《知識産權認證管理辦法》(2018年第5號公告)(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旨在全面規範知識産權認證活動,提高知識産權認證有效性,加強對認證機構事中事後監管。《管理辦法》的出臺是落實我國創新型國家建設和品質強國建設的具體舉措,為推動構建符合我國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知識産權認證體系提供了重要的法規和政策依據。

  2013年11月,國家認監委、國家知識産權局聯合印發了《知識産權管理體系認證實施意見》(國認可聯〔2013〕56號)(以下簡稱《實施意見》),共同探索開展知識産權管理體系認證工作。截至2017年底,累計有8127家企業通過知識産權管理體系認證,覆蓋全國29個省市。據調查統計,99.2%獲證企業認為知識産權管理體系有效地提升了企業創新能力,有利於企業在市場中取得競爭優勢;76.16%獲證企業已將知識産權管理上升至企業戰略高度,統籌佈局研發方向和經營策略;58.2%獲證企業認為建立知識産權管理體系有助於加速企業實現創新收益。實踐證明,企業知識産權管理體系認證已成為全面提高企業內部管理水準、獲取外部競爭優勢的重要抓手,在助推企業創新發展,提升企業核心競爭力,推動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建設創新型國家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實施意見》已經不適應新形勢的要求,亟待制定《管理辦法》。

  一、《管理辦法》制定的必要性

  (一)推動我國知識産權事業高品質發展的需要

  黨的十九大報告強調,我國經濟已從高速增長階段轉向高品質發展階段,要“倡導創新文化,強化知識産權創造、保護、運用”。為推動我國知識産權事業高品質發展,建立健全知識産權領域認證制度,全面提高創新主體知識産權創造品質、運用效益、保護效果和管理水準,有必要通過《管理辦法》,將單一的知識産權管理體系認證拓展為涵蓋管理體系、服務認證兩類的知識産權認證體系,加快實現面向企業、高等院校、科研組織主要創新主體的知識産權認證“全覆蓋”。

  (二)適應國家認證認可相關法律法規修訂的需要

  隨著《認證認可條例》、《認證機構管理辦法》等上位法的修訂和重新發佈,《實施意見》中的部分規定已經不符合新的要求,有必要通過《管理辦法》的形式,對《實施意見》的主要內容進行修改完善,使之符合上位法的要求。

  (三)貫徹落實國家“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需要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放管服”改革要求,緊密圍繞創新能力建設和全面品質管理提升兩大重點任務,亟需在知識産權領域引入認證認可手段,優化政府服務,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推進知識産權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具體表現在:一是進一步開放認證市場,激發市場活力,鼓勵發展一批技術能力強、服務水準高的知識産權認證機構;二是維護認證有效性,樹立認證公信力,強化認證機構及從業人員的專業性要求;三是加強事中事後監管,規範認證機構及從業人員行為,維持健康、公平、有序的認證市場秩序。

  二、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包括以下六個方面的內容:

  (一)工作原則

  知識産權認證實行的是國推認證制度,即國家認監委和國家知識産權局,以統一管理、分工協作、共同實施的原則,根據知識産權事業發展的實際需求,選擇確定適宜的知識産權領域國家標準為認證依據,共同制定、調整和發佈知識産權認證目錄,並組織開展知識産權領域認證工作。

  (二)認證機構資質要求

  認證機構資質要求分為通用性要求和專業性要求。通用性要求是符合《認證認可條例》、《認證機構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同時明確從事知識産權領域的認證機構應當符合“具有從事知識産權認證活動的相關專業能力要求”的專業性要求。

  (三)認證審核人員要求

  認證審核人員應當“滿足從事知識産權認證活動所需的相關知識與技能要求”,且符合國家認證人員資格相關要求。認證審核人員實行專職制。

  (四)認證機構及分支機構行為規範

  一是加強對分支機構及辦事機構的管理。認證機構設立分支機構、辦事機構的,應在設立之日起30日向國家認監委和國家知識産權局報送相關信息。二是強化認證機構主體責任。認證機構應當對分支機構實施有效管理,對其分支機構認證業務活動承擔相應責任。三是認證機構和認證人員對認證結果負責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四是認證機構應建立風險防範機制、人員管理制度以及機構內部管理、制約、監督和責任機制。五是明確認證機構職責範圍,禁止認證機構從事與其認證工作相關的諮詢、代理、培訓、信息分析等服務,以及産品開發和行銷等活動。

  (五)認證程式

  一是要求認證機構按照認證基本規範、認證規則規定的程式要求實施認證活動,認證過程完整、客觀、真實,不得增加、減少或者遺漏程式要求。二是規定認證機構不得向失信或違法違規企業出具認證證書,即被知識産權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部門責令停業整頓的,或者納入國家信用信息失信主體名錄的。三是要求認證機構對認證過程做出完整記錄,保留相應認證資料。四是明確監督審核具體要求。每次監督審核內容無須與初次認證相同,但應當在認證證書有效期內覆蓋體系的全部要素。

  (六)監督管理

  一是明確國家層面的監管。國家認監委聯合國家知識産權局建立知識産權認證監管協同機制,對知識産權機構及其認證活動實施監督檢查。二是明確地方層級的監管。地方認證監管部門、地方知識産權行政管理部門在所轄區域內,依照各自法定職責,建立相應的監管協同機制,實施監督檢查,查處違法行為。三是對認證機構資質審批過程中弄虛作假、隱瞞真實情況或者不能持續性地滿足認證機構資質條件等行為,撤銷資質。四是強化信息公開,發揮社會監督作用。要求認證機構通過其網站或者其他形式向公眾提供認證證書有效性信息。

  三、相關事項的説明

  (一)認證機構資質要求

  1.資質要求

  (1)通用性要求

  通用性要求為《認證認可條例》第十條以及《認證機構管理辦法》第八條的有關規定,具體為以下五方面:一是取得法人資格;二是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必要的設施;三是有符合認證認可要求的管理制度;四是註冊資本不得少於人民幣300萬元;五是有10名以上相應領域的專職認證人員。

  (2)專業性要求

  《管理辦法》第十一條所述的專職認證人員專業性要求具體如下:一是上述10名以上相應領域的專職認證人員必須涵蓋關於自願性認證領域目錄和資質審批要求》(國認可[2016]第24條)中規定的六類人員;二是10名以上專職認證人員中至少8名具有從事知識産權認證活動的相關專業能力要求,即至少1名認證規則和認證方案制定人員,至少6名認證審核人員,至少1名認證決定或復核人員;三是專利代理人資格可作為“具有從事知識産權認證活動的相關專業能力要求”的證明依據。

  2.審批程式

  認證機構資質審批程式遵照《認證機構管理辦法》第九條的有關規定執行。認證機構的申請人應當向國家認監委提出申請,提交符合上述“資質要求”的申請材料及證明文件,並對其真實性、有效性、合法性負責。認證機構資質審批程式詳見“國家認監委(www.cnca.gov.cn)—辦事大廳—行政許可項目—設立認證機構審批”。

  3.申請材料

  認證機構資質申請所需材料詳見“國家認監委(www.cnca.gov.cn)—辦事大廳—行政許可項目—設立認證機構審批—申請材料目錄—設立認證機構材料要求”。

  4.處罰規定

  如認證機構在資質審批過程中弄虛作假、隱瞞真實情況或者不能持續性地滿足認證機構資質條件等行為發生,國家認監委將依照《認證機構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的有關規定,採取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且給予警告,以及申請人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的處理。針對不能持續性地滿足認證機構資質條件的,國家認監委將依照《認證機構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的有關規定,根據利害關係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撤銷其資質。

  (二)認證審核人員

  《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了認證審核人員的相關要求。

  1.資格要求

  (1)通用要求

  依照中國認證認可協會發佈的《管理體系審核員註冊準則》(CCAA-101-2)第二章的通用要求執行。

  (2)特定要求

  認證審核人員應當“滿足從事知識産權認證活動所需的相關知識與技能要求”的具體要求同認證機構專業性要求,即認證審核人員具有專利代理人資格證視為“具備滿足從事知識産權認證活動所需的相關知識與技能要求”。具體參見《管理體系審核員註冊準則》(CCAA-101-2)附錄A.10。

  2.專職要求

  《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認證審核人員應當為“專職認證人員”。國家認監委規定,滿足以下條件的人員可以認定為認證機構專職人員:

  一是與認證機構建立勞動關係並簽訂勞動合同的工作人員。社保繳費單位為認證機構、認證機構分支機構或認證機構委託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

  二是認證機構返聘的具有認證人員註冊資格的退休人員和企事業單位內退人員。正式退休或提前退休的人員,提供退休證明以及與認證機構簽訂的聘用合同或勞務合同;內退人員提供由退休前所在單位或單位人事部門確認的證明以及與認證機構簽訂的聘用合同或勞務合同。

  三是認證機構的出資方為事業單位時,由出資方任命在認證機構任職的事業編制人員。由認證機構的出資方提供事業編制證明。

  3.處罰規定

  若認證審核(審查)人員在從事認證活動過程中不符合專職要求的,國家認監委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六十三條的規定進行處罰,即“認證人員從事認證活動,不在認證機構執業或者同時在兩個以上認證機構執業的,責令改正,給予停止執業6個月以上兩年以下的處罰,仍不改正的,撤銷其執業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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