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聞網1月16日訊(福州日報記者 陳敏靈 覃作權)日前,市政府辦公廳下發《關於企業利用自有零星用地建設辦公用房的實施意見(試行)》,福州市四城區工業園區外的企業存量用地,符合規劃且未列入土地儲備計劃的,允許企業利用自有零星用地建設辦公用房,土地用途調整為商務辦公用地,出讓年限40年。
《實施意見》包括適用範圍、準入條件、用地規模、稅收産出要求、申請流程、審批程式、履約監管、監管要求、開竣工、違約責任、産權限制等11個部分。其中,準入條件設定為:一是市政府認定的綜合型總部企業、職能型總部企業或馳名商標名單的企業;二是企業零星用地納入政府收儲(有多幅地塊的企業,不符合産業定位和規劃要求的全部納入收儲);三是企業持續經營20年以上,且在福州城區納稅的。符合以上條件之一的企業可以提出建設申請。
同時,規定了用地規模,要求辦公用房用地面積原則上不超過被收儲土地面積的10%,不足10畝的按10畝核定(企業自有土地小于10畝的按實際面積核定),但總用地面積不超過30畝,剩餘土地由政府收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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