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帶一路灣區行_fororder_灣區行_副本
首頁 > 廣東頻道 > 房産> 正文

存在品質問題業主拒絕收樓 仍要交物管費

2017-05-10 10:10:28 來源:廣州日報 編輯:陳偉讚 責編:董健雄

  原標題:業主拒絕收樓 仍要交物管費?

  東莞黃女士買了房,但驗樓時因發現房屋存在品質問題拒絕收樓,後來房屋品質問題解決後,她重新收了樓。但她萬萬沒想到的是,物管公司竟要求她補交拒絕收樓期間的物管費,並將其告上南城法庭,要求判令黃女士支付逾期物業管理費及違約金,共計4400余元。昨日,記者從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獲悉,該院一審判決駁回物管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物管:要求業主補繳半年多物管費

  物管公司起訴稱,2011年9月5日,其與東莞市某房地産有限公司(下簡稱“房地産公司”)簽訂了《前期物業管理合同》,房地産公司委託物管公司對物業管理服務事宜進行約定,該協議約定:業主應于建設單位交付物業後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房地産公司不得對業主的物業服務費用作出減免的承諾;物業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已出售但未交付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其物業服務費用由房地産公司按照該物業區域同類物業的標準全額交納。

  物管公司認為,黃女士為該小區業主,但自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6月,其一直未支付上述期間的管理費,共計3600余元,産生違約金700余元,應足額繳納4400余元的物管費。

  業主:2016年6月才真正收樓

  庭審中,黃女士認為,自己沒有委託物管公司進行物業管理,《前期物業管理合同》只是開發商與物管公司單方面簽訂的,對自己沒有約束力,物管公司無權向自己收取管理費。

  黃女士稱,2015年5月23日,房地産公司向她發出入夥通知書,通知其辦理入夥時間為2015年5月23日,若逾期未前來辦理入夥手續,視為已收樓。但2015年5月23日,因房屋存在多處品質問題,她並未收樓,開發商的工作人員當時表示願意為其解決房屋品質問題,其可以暫緩收樓,故當時雙方並沒有辦理交樓手續,直至2016年6月底房屋品質問題解決,黃女士才辦理了收樓手續。

  因此,黃女士認為,逾期辦理交樓手續的責任不在自己,物管公司無權要求自己支付2015年12月至2016年6月的管理費。

  判決:

  逾期責任不在業主

  庭審中,物管公司確認黃女士是在2016年6月30日才領取房屋鑰匙。在此之前,鑰匙一直由物業管理處保管。但物管公司稱,房屋品質問題由開發商負責,與物管公司無關,黃女士不能以此拒付物業管理費。

  法院經審理認為,黃女士與房地産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約定由該物管公司進行物業管理。雙方均確認2016年6月30日才交付房屋給黃女士,且黃女士在辦理收樓手續時發現房屋存在品質問題,已及時向相關人員提出,並在房屋驗收表上註明了拒絕收樓的原因和要求,明確提出開發商處理好房屋品質問題後才收樓,故逾期交樓的責任並不在黃女士,黃女士無需交納房屋交付之前的物業管理費。

  最後,法院一審判決駁回物管公司的訴訟請求。

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