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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電商合規化挑戰不容忽視 應謹防走私或侵權

2017-10-16 11:22:44  來源:國際商報  編輯:徐佳航   責編:許煬

  作為一種新型商業模式,跨境電商絕非法外之地,企業須高度重視其間涉及的走私或侵權風險,做好正面監管與法律責任的銜接,規避風險,把握機遇。

  《中國跨境電商發展年鑒(2017)》顯示,2016年中國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出口總額為543.43億元人民幣,同比增長42.44%;進口稅收總額26.2億元人民幣,同比增長545.11%。跨境電商是近些年發展起來的有別於傳統貿易經營方式的新興商業模式,對跨境電商的定性及其法律責任尚存不同的聲音。對於這種新模式,各政府職能部門(包括財政、商務、海關、商檢、外匯、稅務等)的監管方式也都在“摸著石頭過河”。

  例如,在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2015〕穗中法刑二初字第106號“陳某走私普通貨物罪”一案中,被告人陳某通過跨境電商平臺競拍日本某著名網站上銷售的洋酒,控方主張,為了偷逃關稅,被告人偽報商品品名和價格,偷逃應繳稅款人民幣98.37617萬元。庭審答辯時,辯護人提出如下意見:跨境電商平臺日本某著名網站也參與了陳某的走私洋酒行為,並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而陳某只是從犯。但通過查閱該案的判決理由發現,法院回避了上述問題,並未對跨境電商平臺是否構成走私犯罪表態。

  顯然,這一新型商業模式的發展尚存在諸多不確定性,理論界和實務界對此也多有討論。本文旨在通過介紹跨境電商的含義、進口交易模式,剖析不同經營模式下的電商涉嫌走私的可能性,為跨境電商日常經營的合規性以及涉訴風險應對提供建議和參考。

  跨境電商創新貿易模式

  電子商務指商務活動的電子化,凡是在商務活動中(交易尋價、談判磋商、締結合同、履行合同等)應用互聯網等電子化通信手段的,均可視為電子商務。根據《電子商務法(草案)》的定義,所謂跨境電子商務就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從事商品或者服務進出口的經營活動。

  跨境電商之所以近年來發展迅猛,是因為其突破了傳統的B2B貿易模式(A國企業與B國企業之間的貿易),建立起B2C(A國企業和B國消費者之間的交易),甚至C2C(A國消費者和B國消費者之間的交易)等新型跨境交易模式。針對當前B2C跨境模式的興起,國家在先後出臺一系列政策措施大力扶持其發展的同時,也對這種商業模式進行了規範。根據《關於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稅收政策通知》(財關稅〔2016〕18號文件),如果進口商品屬於《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清單》且跨境電商平臺或快遞、郵政等物流平臺與海關聯網,如實為海關提供“三單”(交易單、支付單、物流單)電子數據,那麼這些商品(即跨境電商進口商品)將被徵收“跨境電商稅”。目前“跨境電商稅”關稅稅率為0,增值稅和消費稅稅率按70%徵收,一般增值稅稅率是17%,即按照17%的70%約11.9%徵收,消費稅亦同。而針對不屬於跨境電商零售進口的個人物品(比如“海淘”商品)以及無法提供“三單”電子數據的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將仍按個人物品徵收行郵稅。行郵稅將關稅、增值稅和消費稅三稅合一,根據不同的商品種類分別徵15%、30%或60%的稅,並且有50元的免征稅額。

  三類進口交易模式

  海外代購——海外代購(俗稱“海代”)是境內消費者委託他人(可以是熟人,也可以是專業從事該業務的個人、組織或網站)在境外購買特定消費品,通過攜帶或寄送至境內消費者。個人代購後來發展為專業代購網站,為消費者提供完整的海外代購流程和服務。由於代購網站在海外購買商品的過程並不透明,且基本不提供海外購物發票,因此消費者對貨物的信息流、資金流和物流環節均存在盲區。儘管如此,由於代購與國內專櫃價格存在巨大價差,網絡代購仍然十分受到境內消費者歡迎。

  直購進口(BC)——海外直購也稱海外直郵,它指境內消費者在電商平臺上確定交易,由消費者或者物流公司通過平臺完成網上購物和行郵稅電子支付,然後境外賣家將商品以郵包、快件方式運輸入境。商家在境外設立的倉庫按客戶訂單配貨集貨,通過國際快遞直郵中國配送給境內客戶或通過合作的物流轉運公司、國際航空公司等遞送給境內客戶。

  保稅進口(BBC)——保稅模式是指跨境電商或物流公司利用海關特殊監管區、保稅倉儲政策,將商品提前運送至特殊監管區域,一旦訂單生成,該物品能夠迅速從特殊監管區域分裝運送至消費者手中。在此過程中,特殊監管區域提供的綠色清關通道將為相關物品從區內到區外的通關提供便利,貨物在特殊監管區域內出入境有海關嚴格監管,是較為陽光的清關渠道。在保稅備貨的模式下,進口商品由海關和商檢同時監管,申報的完稅價格為電商平臺的定價。

  不同經營模式下的走私犯罪分析

  僅為第三方平臺的經營模式

  僅作為第三方交易平臺的跨境電商的作用在於為企業和消費者提供仲介服務。在此經營模式下,網站上顯示的銷售商品信息由其他商家提供,商品也由商家銷售,故跨境電商平臺與銷售商家之間的法律關係應為居間關係。在居間活動中,居間人不介入委託人與第三人所簽訂的合同關係中,只是按照居間合同的內容提供仲介服務,既不為委託人或第三人任何一方的代理人或者當事人,也不參與委託人與第三人之間具體的訂約活動。

  從主觀方面看,跨境電商平臺企業直接走私的動機較弱,因為商品過關時産生的稅費最終由消費者承擔,進境時的稅費並非跨境電商進口平臺的運營成本,即使其偷逃關稅通常也不能增加盈利,因此其沒有必要偷逃稅款。從客觀方面看,跨境電商平臺企業不承擔報關義務,通常不會直接通關,故而直接實行走私行為的可能性較小。

  在此種模式下更可能直接實施走私活動的是利用此平臺的“海淘”者與“海代”者。“海淘”有可能因購買我國禁止進口的違禁品而構成走私,“海代”則可能因超量成為“水客”而構成走私。比如2014年7月,19歲的四川男子劉某在台灣賣家提供的網址裏選購了24支倣真槍。為逃避海關監管,台灣賣家將24支倣真槍藏于飲水主機殼體內部,由物流、進出口公司進行報關,該批槍支最終被石獅海關緝私分局查獲。經鑒定,24支倣真槍中有21支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發射彈丸,其中20支具有致傷力,被認定為刑法規制的“槍支”,劉某也被法院判處走私武器罪。

  但要注意的是,交易平臺雖然不是交易當事人,但它已經滲入到雙方的交易中,也應當承擔與其法律地位相應的法律責任。比如審核商家的準入資格與商品描述信息的真實性、確保交易主體的可追溯、履行協助海關查處走私的義務等,這些都是可以探討的相關責任。另外需要説明的是,部分平臺企業仍未與我國海關聯網,這可能為“海淘”“海代”的走私提供空間,也有少數作為第三方平臺的電商與物流商合作開展經營,此兩種狀態下的電商平臺企業應當留意規避成為走私共犯的經營風險。

  開展商品自營業務的模式

  一般來説,有能力開展自營業務的跨境電商都具有一定規模,資源整合能力也較強。從查閱判例的情況看,目前大部分跨境電商自營業務的經營是比較規範的,但這种經營模式下的走私風險仍然值得注意。

  近年來,跨境電商雖然發展迅猛,但也面臨諸多發展難題。比如物流費用高昂,貨源難敵進口企業直接掃貨,再加上淘寶、京東等大型電商“雙十一”“6·18”等活動的衝擊,很多跨境電商都難以真正盈利。據寧波保稅區經貿服務中心有關負責人介紹,截至今年7月初,在寧波保稅區註冊的跨境電商達518家,有線上業績的僅有75家,而90%的貿易額都是像京東、天貓國際、網易等幾家國內巨頭貢獻的。在此背景下,少數開展自營業務的跨境電商也動起了歪腦筋。為了逃避關稅,個別電商可能選擇低報價格、化整為零、偽報品名等方式走私自營貨物,此種情況已經構成行政違法,一旦碰到起刑點就將構成刑法規制的走私犯罪。當然,如果電商故意走私槍支彈藥、毒品、淫穢物品以及其他國家禁止進口的物品,毫無疑問也是構成走私犯罪的。

  另外,一些跨境電商巨頭利用自身強大的資源整合能力搭建起一個互聯網平臺,這些電商不僅利用這個平臺開展自營業務,同時也允許其他電商在此平臺行銷産品。這樣的跨境電商企業已兼具了上述兩种經營模式,自然也要注意兩种經營模式下的走私風險,既要保證自營業務産品合法、依法清關,也要盡到平臺管理者的監管義務,避免出現為不法分子提供平臺、保管、運輸等走私共犯行為。

  謹防風險

  需要説明的是,根據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個人為進行犯罪違法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後,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2015年,多地海關聯合破獲一起大型走私案件,摧毀奢侈品走私團夥5個,抓獲涉案人員32人。該案中,走私嫌疑人就在網上成立了一家“跨境電商”為走私犯罪作掩護並利用該渠道銷售走私贓物。此類專門以走私為目的成立的“跨境電商”會被認定為自然人犯罪而非單位犯罪。

  除了走私犯罪,跨境電商還面臨著知識産權侵權等風險,前段時間亞馬遜平臺的“史上最嚴侵權處理政策”就頗受關注。倣貨和侵權一直被視為電商領域的頑疾,考慮到電商平臺可能會與品牌方承擔連帶侵權責任的風險,亞馬遜凍結了部分被起訴侵權的賣家的賬戶資金。此舉給賣家敲響了警鐘,提示賣家在運營中一定要考慮進出口産品是否涉及到知識産權侵權,同時也反映出電商平臺已經開始有意識地規避侵權責任。

  跨境電商的確是一種新型商業模式,但這一領域絕非法外之地,經營者稍不留意就可能陷入走私或侵權的陷阱。國家禁止或限制進出口貨物、物品種類繁多,進出口商品的知識産權保護以及海關報關也是非常專業的業務,尤其是正面監管與法律責任的銜接問題,企業須高度重視。電商企業應結合企業發展目標,從政策預判、流程設計、合規把關、風險防控、危機應對等方面進行整體安排。機遇往往伴隨著挑戰與風險,電商企業可借助律師等專業人士識別這種新型商業模式中的“十面埋伏”,應對合規化挑戰,規避風險,把握機遇。(作者係金杜研究院 劉新宇 馮曉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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