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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出臺條例促進民企發展

2020-02-06 09:12:28  來源:人民日報  責編:陳晨

浙江出臺條例促進民企發展

浙江省寧波市寧海縣東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工人趕制産品訂單。章勇濤攝

  2月1日,《浙江省民營企業發展促進條例》正式施行,這是我國第一部省級層面促進民營企業發展的地方性法規。

  民營經濟是浙江的特色、優勢和資源。回望2019年,浙江在冊民企達233.4萬家,佔全省企業總數的92%,佔浙江GDP比重超六成。近年來,為促進民營企業發展,浙江省已陸續出臺好幾輪支持舉措,《條例》一齣,浙江民營企業的底氣更足了。《條例》的施行為各地通過地方立法保障民營企業發展提供了借鑒。

  直面民企訴求,對民企發展面臨的困難進行“地毯式搜索”

  緣何立法?是因為民營企業的發展確實存在痛點。

  浙江省人大代表,浙江雙環傳動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吳長鴻告訴記者:“融資難、融資貴一直以來都是困擾民營企業健康發展的一大難題。”部分銀行濫用保證擔保導致“有限責任無限化”,一些銀行存在“所有制偏好”,讓民營企業融資困難重重。“擔保風險大,企業家顧慮多,如何才能全身心投入經營?”吳長鴻無奈地説,現實中遇到的這些問題,讓民營企業家不敢放手去幹。

  針對問題立法,立法破解問題。《條例》制定過程堅持問題導向,直面民企訴求,對民營企業發展面臨的困難進行了一次“地毯式搜索”。

  “省經信廳承擔《條例》起草任務後,首先就對民營企業面臨的困難進行了梳理,通過網上徵求意見、召開座談會、組織立法調研、邀請專家論證等多種形式,梳理出突出問題79個。”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中小企業與民營經濟發展處處長應雲進告訴記者,經過梳理髮現,民營企業在市場準入、要素使用、融資促進、行政規範、權益保護5個方面均存在不平等待遇。

  不平等待遇,成了阻礙民營企業發展的沉疴宿疾。

  為打破各種“卷簾門”“玻璃門”“旋轉門”,針對所有制不同導致的一系列不平等現象,《條例》專設“平等準入”一章,規範政府和民營企業在基礎設施、公共服務領域的合作行為,提高合作透明度。針對民營企業集中反映的信貸公平問題,《條例》規定金融機構在貸款利率、貸款條件、工作人員盡職免責等方面不得對民營企業設置不平等標準。

  “過去靠政策推動,如今希望通過對法規制度的創新和完善,依法保障和促進民營企業健康發展。”應雲進説,保障民企發展,有必要在立法上先行一步。

  50多場立法論證會、1500余條修改意見,求取立法“最大公約數”

  7章,50條,接地氣的《條例》對民營企業而言十分“解渴”。這其中,人大在立法過程中發揮了重要的主導作用。

  去年年初,浙江省人大常委會就將該法規確定為重要立法項目,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財經委提前介入政府部門對《條例》的起草工作。草案形成過程中,省人大常委會和省政府加強立法工作協調,運用“雙組長”會議等形式統籌協調立法中的重大問題。

  沒有立法先例,想要做到公正合理,立法工作就要廣納建議。

  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員會負責人告訴記者,為了廣泛聽取意見,省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副主任梁黎明帶隊赴紹興、麗水,分南北片區聽取省人大代表和在浙全國人大代表中民營企業家代表的意見。“去年上半年,省人大開展促進民營經濟高品質發展專項督查工作,就是帶著‘搞清楚條例要解決什麼問題’這一目標下去的。” 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員會負責人説。

  各類座談會論證會50余次,累計徵求意見達1200余人次,收集修改意見1500余條。數字的背後,是立法工作廣泛聽取各方意見的證明。

  參與《條例》制定的浙江工商大學法學院黨委書記、教授、博士生導師,浙江省人大常委會立法諮詢委員會委員駱梅英頗有感觸地説:“可以説,這是我作為專家參與省內立法中,論證會開得最多、調研最為廣泛的一次。”

  《條例》起草階段,在廣泛調研上創下兩個“第一次”:一是第一次實行立法工作民營企業聯繫點制度,省司法廳聯合省工商聯建立了144家民營企業立法聯繫點,充分聽取各類企業的意見;二是在分行業、分區域聽取企業意見的基礎上,第一次專門聽取了各民主黨派關於《條例》的意見建議。

  在前期調研中,民營企業對擔保風險反映強烈。“銀行常常要求企業家及其近親屬等為公司貸款提供保證擔保,一些民營企業家認為這是歧視。”駱梅英説,為回應企業訴求,《條例》草案對違法要求提供保證擔保的行為作出明確禁止。但同時也有專家提出,立法要聽取各方意見,這個問題也應該聽取銀行的意見。

  最終,《條例》在兩方意見綜合權衡的基礎上,做了更為全面細緻的規定,對已符合貸款審批條件再違法要求保證擔保的行為予以禁止。“這既保護了民企的權利,也考慮了金融機構基於市場機制的風險偏好。”駱梅英説,這正是本次立法工作客觀、民主與科學的體現。

  對涉企政策的優化評估、企業服務綜合平臺的建立運行、行政監管和執法行為的規範作出了細化規定

  “雖然是一部促進法,但《條例》通過一系列禁止性規定,明確政府部門、銀行、仲介機構等的行為禁區,這讓《條例》帶有一定程度的‘硬法’色彩。” 應雲進説。

  針對部分民企因管理不規範導致無法持續發展的問題,《條例》第九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一條分別對民營企業加強黨組織建設、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完善治理結構、強化內部監督和風險防控、規範財務管理、區分企業法人財産和股東個人財産等做出相關規定,引導民營企業的健康持續發展。

  《條例》第五章“行政行為規範”,用5個條文分別對涉企政策的優化評估、企業服務綜合平臺的建立運行、行政監管和執法行為的規範作出了細化規定。在駱梅英看來,“這是《條例》中最具創新的部分,既有前瞻性,又具實操性。”

  促進民營企業發展,優化營商環境,首先要規範政府涉企行為。“從制定前期的預評估、中期的落實評估再到後期的效果評估,形成閉環,建立起涉企政策的動態評價和調整機制,並首次提出科學性、合理性、協調性‘三性評估’。” 駱梅英介紹,對於解決民營企業較為“頭痛”的政策相互疊加、矛盾乃至抵消等問題,《條例》有了制度載體和“抓手”。

  《條例》第三十一條,要求“行政機關不得以行政區劃調整、政府換屆、機構或者職能調整以及相關責任人更替等為由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遲延履行約定義務”,規定政府應將行政機關履行政策承諾、合同約定情況納入政府績效評價體系,從而杜絕了“新官不理舊賬”。再如第三十六條,要求“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遲延支付民營企業貨物、服務、工程等賬款”,並將有無“賒賬”情況納入重要審計內容。

  1月16日,浙江省十三屆人大三次會議審議並通過了《條例》草案。

  應雲進對記者説:“《條例》第五條明確規定,經信部門要負責綜合協調民營企業發展促進工作。收效重在落實,未來我們的第一項工作,就是要加強對《條例》的學習,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方案明確分工,精心組織開展宣傳與培訓,熟悉掌握主要內容,還要指導民營企業知法用法,善用《條例》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同時,還要列出責任部門與責任清單,分工落實好《條例》中的禁止性行為規範。”

  提振民企發展信心(編後)

  民營經濟貢獻了50%以上的稅收,60%以上的國內生産總值,70%以上的技術創新成果,80%以上的城鎮勞動就業,90%以上的企業數量。

  浙江在立法上率先探索,制定《浙江省民營企業發展促進條例》,從解決民營企業發展面臨的困難入手,規範涉企行為,指導民營企業發展,為民營企業撐起了法治之傘,為民營經濟發展提振了信心。

  努力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政策環境、法治環境,幫助民營經濟解決發展中的困難,解除民營企業家的後顧之憂,才能變壓力為動力,才能讓民營經濟創新源泉充分涌流,讓民營經濟創造活力充分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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