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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新時代教育督導體制機制改革

2020-02-20 08:44:44  來源:人民日報  責編:陳晨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深化新時代教育督導體制機制改革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併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關於深化新時代教育督導體制機制改革的意見》全文如下。

  教育督導是教育法規定的一項基本教育制度。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教育督導工作。黨的十八大以來,教育督導在督促落實教育法律法規和教育方針政策、規範辦學行為、提高教育品質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仍存在機構不健全、權威性不夠、結果運用不充分等突出問題,還不適應新時代教育改革發展的要求。為深化新時代教育督導體制機制改革,充分發揮教育督導作用,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全國教育大會精神,緊緊圍繞確保教育優先發展、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以優化管理體制、完善運行機制、強化結果運用為突破口,不斷提高教育督導品質和水準,推動有關部門、地方各級政府、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以下統稱學校)切實履行教育職責。

  (二)主要目標。到2022年,基本建成全面覆蓋、運轉高效、結果權威、問責有力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教育督導體制機制。在督政方面,構建對地方各級政府的分級教育督導機制,督促省、市、縣三級政府履行教育職責。在督學方面,建立國家統籌制定標準、地方為主組織實施,對學校進行督導的工作機制,指導學校不斷提高教育品質。在評估監測方面,建立教育督導部門統一歸口管理、多方參與的教育評估監測機制,為改善教育管理、優化教育決策、指導教育工作提供科學依據。

  二、進一步深化教育督導管理體制改革

  (三)完善教育督導機構設置。國務院設立教育督導委員會,由分管教育工作的國務院領導同志任主任,教育部部長和國務院協助分管教育工作的副秘書長任副主任。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成員包括中央組織部、中央宣傳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民委、公安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自然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農村部、國家衛生健康委、應急管理部、市場監管總局、體育總局、共青團中央等部門和單位有關負責同志,辦公室設在教育部,承擔日常工作。教育部設立總督學、副總督學,負責具體工作落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結合實際,比照上述做法,強化地方各級政府教育督導職能,理順管理體制,健全機構設置,創新工作機制,充實教育督導力量,確保負責教育督導的機構獨立行使職能。

  (四)全面落實教育督導職能。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每年組織一次綜合督導,根據需要開展專項督導。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負責擬定教育督導規章制度和標準。各級教育督導機構要嚴格依照《教育督導條例》等法律法規,強化督政、督學、評估監測職能,加強對下一級政府履行教育職責的督導,重在發現問題、診斷問題、督促整改,確保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政策落地生根。

  (五)充分發揮教育督導委員會成員單位作用。健全各級教育督導機構工作規程,明晰相關單位職責,建立溝通聯絡機制,形成統一協調、分工負責、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相關單位要安排專門人員負責聯繫教育督導工作。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成員要積極參加督導,履行應盡職責。

  (六)強化對地方各級教育督導機構的指導。上級教育督導機構要加強對下級教育督導機構的指導和管理。地方各級教育督導機構的年度工作計劃、重大事項和督導結果須向上一級教育督導機構報告。

  三、進一步深化教育督導運行機制改革

  (七)加強對地方政府履行教育職責的督導。完善政府履行教育職責評價體系,定期開展督導評價工作。重點督導評價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教育決策部署落實情況,主要包括辦學標準執行、教育投入落實和經費管理、教師編制待遇、教育扶貧和重大教育工程項目實施等情況。各級教育督導機構要集中研究督導發現的問題,督促整改落實,確保督導發揮作用。加強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督導評估認定和監測復查工作,完善控輟保學督導機制和考核問責機制。組織教育熱點難點問題和重點工作專項督導,及時開展重大教育突發事件督導。

  (八)加強對學校的督導。完善學校督導的政策和標準,對學校開展經常性督導,引導學校辦出特色、辦出水準,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重點督導學校落實立德樹人情況,主要包括學校黨建及黨建帶團建隊建、教育教學、科學研究、師德師風、資源配置、教育收費、安全穩定等情況。指導學校建立自我督導體系,優化學校內部治理。完善督學責任區制度,落實常態督導,督促學校規範辦學行為。原則上,學校校(園)長在一個任期結束時,要接受一次綜合督導。各地要加強對民辦學校的全方位督導。

  (九)加強和改進教育評估監測。建立健全各級各類教育監測制度,引導督促學校遵循教育規律,聚焦教育教學品質。完善評估監測指標體系,加強對學校教師隊伍建設、辦學條件和教育教學品質的評估監測。開展幼兒園辦園行為、義務教育各學科學習品質、中等職業學校辦學能力、高等職業院校適應社會需求能力評估。繼續實施高等教育評估,開展博士碩士學位論文抽檢,嚴肅處理學位論文造假等學術不端行為。積極探索建立各級教育督導機構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委託第三方評估監測機構和社會組織開展教育評估監測的工作機制。

  (十)改進教育督導方式方法。大力強化信息技術手段應用,充分利用互聯網、大數據、雲計算等開展督導評估監測工作。遵循教育督導規律,堅持綜合督導與專項督導相結合、過程性督導與結果性督導相結合、日常督導與隨機督導相結合、明察與暗訪相結合,不斷提高教育督導的針對性和實效性。加強教育督導工作統籌管理,科學制定督導計劃,控制督導頻次,避免給學校和教師增加負擔、干擾正常教學秩序。

  四、進一步深化教育督導問責機制改革

  (十一)完善報告制度。各級教育督導機構開展督導工作,均要形成督導報告,並充分利用政府門戶網站、新聞媒體及新媒體等載體,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開,接受人民群眾監督。對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教育決策部署不力和違反有關教育法律法規的行為,要在新聞媒體予以曝光。

  (十二)規範反饋制度。各級教育督導機構要及時向被督導單位反饋督導結果,逐項反饋存在的問題,下達整改決定,提出整改要求。

  (十三)強化整改制度。各級教育督導機構要督促被督導單位牢固樹立“問題必整改,整改必到位”的責任意識,切實維護督導嚴肅性。對整改不到位、不及時的,要發督辦單,限期整改。被督導單位要針對問題,全面整改,及時向教育督導機構報告整改結果並向社會公佈整改情況。被督導單位的主管部門要指導督促被督導單位落實整改意見,整改不力要負連帶責任。

  (十四)健全復查制度。各級教育督導機構對本行政區域內被督導事項建立“回頭看”機制,針對上級和本級教育督導機構督導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及時進行復查,隨時掌握整改情況,防止問題反彈。

  (十五)落實激勵制度。地方各級政府要對教育督導結果優秀的被督導單位及有關負責人進行表彰,在政策支持、資源配置和領導幹部考核、任免、獎懲中注意了解教育督導結果及整改情況。

  (十六)嚴肅約談制度。對貫徹落實黨的教育方針和黨中央、國務院教育決策部署不堅決不徹底,履行教育職責不到位,教育攻堅任務完成嚴重滯後,辦學行為不規範,教育教學品質下降,安全問題較多或拒不接受教育督導的被督導單位,由教育督導機構對其相關負責人進行約談。約談要嚴肅認真,作出書面記錄並報送被督導單位所在地黨委和政府以及上級部門備案,作為政績和績效考核的重要依據。

  (十七)建立通報制度。對教育督導發現的問題整改不力、推諉扯皮、不作為或沒有完成整改落實任務的被督導單位,由教育督導機構將教育督導結果、工作表現和整改情況通報其所在地黨委和政府以及上級部門,建議其領導班子成員不得評優評先、提拔使用或者轉任重要職務。

  (十八)壓實問責制度。整合教育監管力量,建立教育督導與教育行政審批、處罰、執法的聯動機制。對年度目標任務未完成、履行教育職責評價不合格,阻撓、干擾和不配合教育督導工作的被督導單位,按照有關規定予以通報並對相關負責人進行問責;對於民辦學校存在此類情況的,責成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督促學校撤換相關負責人。對教育群體性事件多發高發、應對不力、群眾反映強烈,因履行教育職責嚴重失職導致發生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涉校案事件,威脅恐嚇、打擊報復教育督導人員的被督導單位,根據情節輕重,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追究相關單位負責人的責任;對於民辦學校存在此類情況的,審批部門要依法吊銷辦學許可證。督學在督導過程中,發現違法辦學、侵犯受教育者和教師及學校合法權益、教師師德失范等違法行為的,移交相關執法部門調查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問責和處理結果要及時向社會公佈。

  五、進一步深化督學聘用和管理改革

  (十九)配齊配強各級督學。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按照《教育督導條例》規定,聘任講政治、敢擔當、懂教育的國家督學。地方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教育督導隊伍建設,按照當地學校數、學生數實際需要,綜合考慮工作任務、地理因素、交通條件等,建設一支數量充足、結構合理、業務精湛、廉潔高效、專兼結合的督學隊伍。原則上,各地督學按與學校數1:5的比例配備,部分學生數較多的學校按1:1的比例配備。專兼職督學的具體比例由各省份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二十)創新督學聘用方式。完善督學選聘標準,健全督學遴選程式,擇優選聘各級督學。結合教育督導職能和當前實際,探索從退休時間不長且身體健康的幹部中,聘用一批政治素質過硬、專業經歷豐富、工作責任心強的督學,專門從事督政工作;從退休時間不長且身體健康的校長、教師、專家中,聘用一批業務優秀、工作敬業、有多崗位從業經驗的督學,專門從事學校督導工作。保證各級教育督導機構都有一批恪盡職守、敢於督導、精於督導的督學骨幹力量,保證督學隊伍相對穩定。

  (二十一)提高督學專業化水準。完善督學培訓機制,制定培訓規劃,出臺培訓大綱,編制培訓教材,將督學培訓納入教育管理幹部培訓計劃,開展督學專業化培訓,紮實做好分級分類培訓工作,提升督學隊伍專業水準和工作能力。逐步擴大專職督學比例。強化督學實績考核,對認真履職、成效顯著的督學,以適當方式予以獎勵,激發督學的工作主動性積極性。建立督學退出機制。

  (二十二)嚴格教育督導隊伍管理監督。各級政府建立對本級教育督導機構的監督制度,各級教育督導機構要完善對下級教育督導機構的監督,健全教育督導崗位責任追究機制。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不斷提高教育督導隊伍政治素質。加強職業道德建設,確保督導人員恪守職業操守,做到依法督導、文明督導。嚴格執行廉政紀律和工作紀律,督促各級督學堅持原則,無私無畏,敢於碰硬,做到忠誠、乾淨、擔當。嚴格實行分級分類管理,對督學的違紀違規行為,要認真查實,嚴肅處理。公開掛牌督學的聯繫方式,接受社會監督。

  六、進一步深化教育督導保障機制改革

  (二十三)加強教育督導法治建設。完善教育督導法律法規,加快相關規章制度建設,推動地方出臺配套法規政策。強化程式意識,細化工作規範,完善督導流程,使教育督導各個方面、各個環節的工作都有章可循。

  (二十四)切實落實教育督導條件保障。各級政府應將教育督導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由教育督導機構統籌使用,按規定妥善解決教育督導工作人員尤其是兼職督學因教育督導工作産生的通信、交通、食宿、勞務等費用。各級政府要在辦公用房、設備等方面,為教育督導工作提供必要條件,保證教育督導各項工作有效開展。

  (二十五)加快構建教育督導信息化平臺。整合構建全國統一、分級使用、開放共享的教育督導信息化管理平臺,逐步形成由現代信息技術和大數據支撐的智慧化督導體系,提高教育督導的信息化、科學化水準。

  (二十六)加強教育督導研究。圍繞教育督導領域重大問題,組織開展系統深入研究,提出改進完善建議,加強政策儲備。採取適當方式,重點支持有關高校和科研機構持續開展教育督導研究,培養壯大教育督導研究力量。

  七、工作要求

  (二十七)加強組織領導。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政府要充分認識深化新時代教育督導體制機制改革的重要意義,按照本意見確定的目標和任務,加強組織協調,抓好落實。地方各級政府要結合實際,研究提出具體落實措施。

  (二十八)加強督導檢查。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要加強對本意見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落實情況要作為對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政府及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考核、獎懲的重要依據。對落實工作成效顯著的責任單位及負責人,按照規定予以表彰;對落實不到位的責任單位依法依規進行責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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