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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發佈規則推動機構“走出去”

2018-09-29 13:33:59  來源:證券時報  編輯:許煬  責編:韓東林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高莉28日表示,證監會正式發佈《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設立、收購、參股經營機構管理辦法》,旨在依法有序推動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走出去,切實加強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對境外機構的管理。

  按照有關立法程式的要求,自2018年5月4日開始,證監會在官網和“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就《管理辦法》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高莉介紹,證監會共收到來自17家單位(證券公司7家、基金管理公司8家、境外監管機構1家、境外行業協會1家)及5名社會人士的121條反饋意見。

  高莉表示,各方總體認為,《管理辦法》對於依法有序推動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走出去”,更好實施國際化戰略,進一步加強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對境外機構的管控具有積極意義,建議儘快發佈實施。同時,有關各方也提出了一些具體修改建議,證監會認真梳理研究,採納了合理可行的意見和建議,相應修改完善《管理辦法》。

  《管理辦法》共三十八條,主要包括四個方面的內容,一是維持適當門檻,支持機構“走出去”。整合兩類機構“走出去”的條件,要求機構誠實守信、合規經營,財務狀況及資産流動性良好,法人治理結構健全,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有效。

  二是規範業務範圍,完善組織架構。要求境外子公司突出主營業務,規範組織架構,限制返程投資,並給予現有機構36個月過渡期以達到相關要求。

  三是督促母公司加強管控,完善境外機構管理。要求母公司依法參與境外子公司法人治理,強化對境外子公司重大事項管理;健全覆蓋境外機構的合規管理、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體系。

  四是加強持續監管,完善跨境監管合作。完善證券基金經營機構信息報送要求,明確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及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完善跨境監管合作,加強與境外監管機構的信息交流,及時了解境外機構相關情況,有效防範和處置跨境金融風險。

  高莉指出,《管理辦法》出臺後,證監會相應更新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設立、收購、參股經營機構相關行政許可事項的服務指南,符合條件的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可依照《管理辦法》和服務指南的要求,依法報送相關申請。(證券時報記者 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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