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轉股” 出新規

2018-07-03 08:53:17 | 來源:人民日報海外版 | 責編:陳晨

  為進一步推動提高債權轉股權(簡稱“債轉股”)效率,切實防範金融風險,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近日以規章的形式發佈了《金融資産投資公司管理辦法(試行)》(簡稱《辦法》)。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金融資産投資公司作為銀行發起設立的債轉股實施機構,是一類新型實施機構。為使此類機構有法可循,確保其規範開展債轉股業務,提高債轉股效率,同時有效防範金融風險,真實降低企業杠桿率,才專門制定了這一《辦法》。

  據了解,《辦法》主要內容包括五大方面:

  一是強調債轉股必須遵循市場化、法治化原則。要求金融資産投資公司與各參與主體在依法合規前提下,通過自願平等協商開展債轉股業務,確保潔凈轉讓、真實出售,堅持市場化定價,切實防止企業風險向銀行業金融機構和社會公眾轉移,防範利益衝突和利益輸送,防範相關道德風險。

  二是明確金融資産投資公司設立、變更與終止要求。明確了金融資産投資公司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屬性,規定應由境內商業銀行作為主要股東發起設立,規定各類機構投資入股金融資産投資公司的條件,明確了行政許可條件和程式要求。

  三是明確要求突出開展債轉股及其配套業務。鼓勵“收債轉股”的同時,允許通過多種模式開展債轉股業務。規定所需資金由金融資産投資公司充分利用各種市場化方式和渠道籌集。在業務規則上要求嚴格遵循潔凈轉讓和真實出售原則,有效實現風險隔離,嚴格防範利益衝突和利益輸送。

  四是強調全面風險管理和風險隔離。要求金融資産投資公司建立組織健全、職責清晰的公司治理結構,建立多層次、相互銜接、有效制衡的風險管理機制。要求金融資産投資公司和對其控股或者參股的商業銀行之間建立“防火牆”,在資金、人員、業務方面進行有效隔離,防範風險傳染。

  五是強化監管部門事中事後監管職責。明確監管部門持續監管的責任和具體措施,同時注重發揮信息披露作用。

  銀保監會負責人表示,“《辦法》鼓勵金融資産投資公司通過‘先收債後轉股’的方式開展業務,鼓勵銀行及時利用已計提撥備核銷資産轉讓損失,通過債轉股、引入新投資者、原股東資本減記等方式,推動銀行、金融資産投資公司、債轉股對象企業及其原有股東等利益相關方依法建立合理的損失分擔機制,實現真實債轉股,推動經濟高品質發展。”該負責人強調,《辦法》明確了金融資産投資公司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屬性,規定了設立金融資産投資公司應具備的一般性條件,主要是為了在滿足機構設立需求的同時,防止“一哄而起”,確保金融資産投資公司具備相應的風險抵禦能力。

  未來,相關金融資産投資公司的公司治理結構、風險管理框架、資本管理、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管理等將會進一步規範。(記者 王俊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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