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商務法》具有四大鮮明時代特徵

2018-09-12 08:50:19 | 來源:經濟參考報 | 責編:陳晨

  中國已成為世界領先的電子商務市場,積累了豐富的創新發展經驗。作為世界上首部電子商務領域綜合性立法,《電子商務法》所體現的促進法、保護法、平臺法、綠色發展法特徵,不僅對中國未來的網絡與信息立法有著重要示範作用,對世界範圍內如何開展網絡與信息領域立法也提供了借鑒樣本。

  儘管在起草制定過程中爭議不斷,但是五年磨一劍,《電子商務法》歷經四審後終於出臺。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電子商務法》。作為我國網絡與信息領域立法的里程碑性成果,《電子商務法》具有鮮明的時代特徵。

  《電子商務法》是一部保障並支持電子商務創新發展的促進法

  創新是引領發展的第一動力。《電子商務法》自起草之初,就把“堅持促進發展”擺在工作原則的首位。最終通過的《電子商務法》文本中,除了將“促進電子商務持續健康發展”作為立法的重要目的寫入法律第一條,還設專章規定“電子商務促進”法律制度。《電子商務法》的“促進法”特徵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規定適應和促進電子商務發展的産業政策。

  國務院和省級政府應當將電子商務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科學合理的産業政策,促進電子商務創新發展。國家推動電子商務基礎設施和物流網絡建設,完善電子商務統計制度,加強電子商務標準體系建設;推動電子商務在國民經濟各個領域的應用,支持電子商務與各産業融合發展;促進農村電子商務發展,發揮電子商務在精準扶貧中的作用。

  第二,將有利於電子商務創新發展的市場環境和有關機制建設以法律的形式確定下來。

  國家鼓勵發展電子商務新業態,創新商業模式,促進電子商務技術研發和推廣應用,推進電子商務誠信體系建設,營造有利於電子商務創新發展的市場環境;鼓勵電子商務數據開發應用,保障電子商務數據依法有序自由流動;採取措施推動建立公共數據共享機制,促進電子商務經營者依法利用公共數據。

  第三,明確了符合電子商務發展需要的監管原則、治理體系和監管機制。

  國家平等對待線上線下商務活動,促進線上線下融合發展,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不得採取歧視性政策措施,不得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市場競爭。國家建立符合電子商務特點的協同管理體系,推動形成有關部門、電子商務行業組織、電子商務經營者、消費者等共同參與的電子商務市場治理體系。降低準入門檻,明確個人銷售自産農副産品、家庭手工業産品,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和零星小額交易活動,可以豁免辦理市場主體登記。

  第四,規定建立促進跨境電子商務發展的制度機制。

  國家建立健全適應跨境電子商務特點的海關、稅收、進出境檢驗檢疫、支付結算等管理制度,提高跨境電子商務各環節便利化水準,支持跨境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等為跨境電子商務提供倉儲物流、報關、報檢等服務;推動建立與不同國家、地區之間跨境電子商務的交流合作,參與電子商務國際規則的制定,促進電子簽名、電子身份等國際互認;推動建立與不同國家、地區之間的跨境電子商務爭議解決機制。國家進出口管理部門應當推進跨境電子商務海關申報、納稅、檢驗檢疫等環節的綜合服務和監管體系建設,優化監管流程,推動實現信息共享、監管互認、執法互助,提高跨境電子商務服務和監管效率。

  第五,鼓勵平臺創新業務內容、提供多元服務。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可以按照平臺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為經營者之間的電子商務提供倉儲、物流、支付結算、交收等服務。

  《電子商務法》是一部用戶和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法

  健康可持續發展的電子商務必然是保護用戶和消費者權益的。《電子商務法》在起草過程中,也是一直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思想,把用戶和消費者的權益放在首要位置。從通過的法律文本來看,《電子商務法》對用戶和消費者權益的保護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第一,系統、全面地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保護用戶和消費者權益的義務。

  1、一般保護義務。應當履行消費者權益保護、網絡安全與個人信息保護等方面的義務,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保障人身、財産安全的要求。2、信息披露義務。應當全面、真實、準確、及時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務信息,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3、真實宣傳義務。不得以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4、公平交易義務。根據消費者的興趣愛好、消費習慣等特徵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搜索結果的,應當同時向該消費者提供不針對其個人特徵的選項,尊重和平等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5、依法發送廣告義務。向消費者發送廣告的,應當遵守《廣告法》的有關規定。6、搭售提示義務。搭售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不得將搭售商品或者服務作為默認同意的選項。7、依承諾或約定交付義務。應當按照承諾或者與消費者約定的方式、時限向消費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務。8、合理退還押金義務。按照約定向消費者收取押金的,應當明示方式、程式,不得設置不合理條件。9、應當明示用戶信息查詢、更正、刪除以及用戶登出的方式、程式,不得設置不合理條件。10、公平訂立合同義務。不得以格式條款等方式約定消費者支付價款後合同不成立。11、受理並處理投訴、舉報義務。應當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訴、舉報機制,公開投訴、舉報方式等信息,及時受理並處理投訴、舉報。

  第二,為規制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可能濫用的平台資源“私權力”,有針對性地設定平臺義務和平臺責任。

  1、平臺義務:(1)區分標記自營業務義務。在其平臺上開展自營業務的,應當以顯著方式區分標記自營業務和平臺內經營者開展的業務,不得誤導消費者。(2)保留消費者評價義務。不得刪除消費者對其平臺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的評價。(3)合理宣傳義務。應當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價格、銷量、信用等以多種方式向消費者顯示商品或者服務的搜索結果;對於競價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顯著標明“廣告”。(4)消費者維權協助義務。消費者在電子商務平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與平臺內經營者發生爭議時,電商平臺應當積極協助消費者維護合法權益。

  2、平臺責任:(1)先行賠償責任。消費者可以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有關規定要求電商平臺承擔先行賠償責任。(2)連帶責任。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內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産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採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3)相應責任。對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對平臺內經營者的資質資格未盡到審核義務,或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三,明確規定國家維護電子商務交易安全,保護電子商務用戶信息。

  在法律責任專章中也就違反用戶和消費者權益保護規定的行為設定了相應的行政處罰。

  《電子商務法》是一部規範電子商務行為的平臺法

  在電子商務發展和監管過程中,電商平臺都是非常關鍵的主體。如果説網絡1.0時代的特徵是去中心化,那麼在平臺經濟的網絡2.0時代,最突出的特徵就是圍繞各類平臺的再中心化。《電子商務法》制定者深刻把握了這一規律,把電商平臺作為一類特殊主體在法律中作出規定。除了圍繞其設定相應平臺義務和平臺責任外,在網絡綜合治理體系中發揮好電商平臺的優勢也是《電子商務法》的重要著力點。

  第一,注重平臺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在規範電子商務行為中的關鍵作用,對以平臺規則為核心的平臺治理機製作出明確規範。

  1、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制定平臺規則,明確進入和退出平臺、商品和服務品質保障、消費者權益保護、個人信息保護等方面的權利和義務;在其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平臺規則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連結標識,並保證消費者能夠便利、完整地閱覽和下載;建立健全信用評價制度,公示信用評價規則,為消費者提供對平臺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進行評價的途徑。2、鼓勵建立爭議在線解決機制,制定並公示爭議解決規則,根據自願原則,公平、公正地解決當事人的爭議;鼓勵建立有利於電子商務發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商品、服務品質擔保機制。3、修改平臺規則,應當在其首頁顯著位置公開徵求意見,採取合理措施確保有關各方能夠及時充分表達意見。修改內容應當至少在實施前七日予以公示。4、不得利用平臺規則,對平臺內經營者在平臺內的交易、交易價格以及與其他經營者的交易等進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或者向平臺內經營者收取不合理費用。5、依據平臺規則對平臺內經營者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實施警示、暫停或者終止服務等措施的,應當及時公示。

  第二,讓電商平臺參與或協助監管。

  1、在實名制方面,應當要求申請進入平臺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聯繫方式、行政許可等真實信息,進行核驗、登記,建立登記檔案,並定期核驗更新,並按照規定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送平臺內經營者的身份信息。2、在市場主體登記方面,應當提示未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經營者依法辦理登記,並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針對電子商務的特點,為應當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經營者辦理登記提供便利。3、在稅收徵管方面,應當依照稅收徵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稅務部門報送平臺內經營者的身份信息和與納稅有關的信息,並提示依照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電子商務經營者依法辦理稅務登記。4、在安全保障方面,應當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證其網絡安全、穩定運行,防範網絡違法犯罪活動,有效應對網絡安全事件,保障電子商務交易安全;應當制定網絡安全事件應急預案,發生網絡安全事件時,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5、在違法處置方面,發現平臺內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存在違法情形的,應當依法採取必要的處置措施,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明確建立以電商平臺為關鍵節點的知識産權保護規則。

  1、“避風港”規則。知識産權權利人認為其知識産權受到侵害的,有權通知電商平臺採取必要措施。電商平臺接到通知後,應當及時採取必要措施,並將該通知轉送平臺內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接到轉送的通知後,可以向電商平臺提交不存在侵權行為的聲明。電商平臺接到聲明後,應當將該聲明轉送發出通知的知識産權權利人,並告知其可以投訴或起訴。電商平臺在轉送聲明到達知識産權權利人後十五日內,未收到權利人已經投訴或者起訴通知的,應當及時終止所採取的措施。2、公示規則。電商平臺應當及時公示收到的前述通知、聲明及處理結果。3、“紅旗規則”。電商平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內經營者侵犯知識産權的,應當採取必要措施;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

  《電子商務法》是一部綠色發展法

  《電子商務法》落實生態文明入憲的新要求,多處就電子商務綠色發展做出規定:明確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支持、推動綠色包裝、倉儲、運輸,促進電子商務綠色發展;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要履行環境保護義務,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保障人身、財産安全的要求和環境保護要求;要求快遞物流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規定使用環保包裝材料,實現包裝材料的減量化和再利用。(作者:周輝 單位:中國社科院法學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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