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繼承等11種收入明確免個稅

2019-06-26 08:50:05 | 來源:北京商報 | 責編:陳晨

  免費獲贈的房産、商家贈送的代金券、公司年會發的禮品……這些個人所得是否要納稅? 6月25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佈《關於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明確房屋繼承等11類個人所得免征個稅。

  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後,取消了原稅法中的“其他所得”項目。此次調整,即將原稅法下按“其他所得”項目徵稅的有關收入調整了適用的應稅所得項目。

  具體來看,涉及調整為“偶然所得”的項目有三類,包括個人為單位或他人提供擔保獲得收入、房屋産權所有人將房屋産權無償贈與他人的,受贈人因無償受贈房屋取得的受贈收入,以及個人取得的禮品收入。

  在無償受贈房屋收入方面,根據此前規定,以下三種情況不對當事雙方徵收個人所得稅:一是房屋産權所有人將房屋産權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二是房屋産權所有人將房屋産權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三是房屋産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産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公告》對上述三類情況再次明確。同時,隨著新消費時代的到來,網上轉發領紅包等促銷操作也多見於外賣等各種行業。對於此類所得,《公告》明確,企業贈送的具有價格折扣或折讓性質的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禮品不徵收個稅。至於親友之間互相贈送的禮品,例如微信紅包等網絡紅包,也不在個稅徵稅範圍之內。

  需要按照“偶然所得”徵收個稅的包括: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以及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公告》也明確,禮品收入的範圍包括網絡紅包,即企業發放的具有中獎性質的網絡紅包,獲獎個人應繳納個稅,但具有銷售折扣或折讓性質的網絡紅包,不徵收個稅。

  據悉,偶然所得適用20%的稅率,與原其他所得稅率相同,納稅人稅負保持不變。

  除前述3類房屋繼承情況、商家代金券和親友微信紅包外,《公告》還對6類原按“其他所得”徵稅的政策予以廢止。

  具體包括:銀行部門以超國家規定利率付給儲戶的攬儲獎金、蔡冠深中國科學院院士榮譽基金會基金利息頒發的榮譽獎金、保險公司支付給保期內未出險的人壽保險保戶利息、個人因單位繳納有關保險費用而取得的無賠款優待收入、股民從證券公司取得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續費返還收入,以及房企因雙方協商解除買賣合同而向購房人支付的違約金。(記者 陶 鳳 肖涌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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