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開放擴大 法治保障跟進

2019-10-16 08:46:30 | 來源:人民日報 | 責編:陳晨

  原標題:金融開放擴大 法治保障跟進(權威發佈)

  10月15日,國務院公佈關於修改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和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的決定,國新辦當天召開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邀請有關部門負責人向中外媒體介紹相關情況。

  銀行、保險業進一步開放有法可依

  本次修改兩個條例的部分條款,主要是落實已宣佈的重大金融開放舉措,為進一步擴大銀行業、保險業對外開放提供更好的法治保障。

  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的修改主要包括:對申請設立外資保險公司的外國保險公司,取消“經營保險業務30年以上”和“在中國境內已經設立代表機構2年以上”的條件,允許外國保險集團公司在中國境內投資設立外資保險公司,允許境外金融機構入股外資保險公司。

  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的修改主要包括:放寬對擬設外資銀行的股東以及擬設分行的外國銀行的條件,取消擬設外商獨資銀行的唯一或者控股股東、擬設中外合資銀行的外方唯一或者主要股東、擬設分行的外國銀行在提出設立申請前1年年末總資産的條件,取消擬設中外合資銀行的中方唯一或者主要股東應當為金融機構的條件;放寬對外國銀行在中國境內同時設立法人銀行和外國銀行分行的限制;放寬對外資銀行業務的限制,增加“代理髮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和“代理收付款項”業務,將外國銀行分行可以吸收中國境內公民定期存款的數額下限由每筆不少於100萬元改為每筆不少於50萬元,取消對外資銀行開辦人民幣業務的審批;調整對外國銀行分行營運資金的監管要求。

  下一步,銀保監會將儘快出臺實施細則等相關配套制度,形成更加完善的對外開放制度體系。

  堅持擴大開放與維護金融安全並重等原則

  銀保監會首席律師劉福壽表示,兩部條例的修改主要把握了三個原則:

  一是擴大開放與維護金融安全並重。比如,在放寬對外國銀行在中國境內同時設立法人銀行和外國銀行分行的限制的同時,通過規範高管兼職、交易條件等方式,強化子行和分行經營規範性和獨立性。

  二是擴大開放與自主靈活實施並重,結合國內改革發展目標和國家戰略需要,實現互利共贏。“修改工作秉持內外一致的原則,始終強調對民間資本、國有資本和境外資本等各市場主體公平對待、一視同仁,在同一規則下開展合作與競爭,形成多贏格局。所以條例進一步拓寬了外資銀行經營範圍,確保中外資法人銀行的業務範圍保持一致。”劉福壽表示。

  三是擴大開放與有序推進並行,注重把對外開放與我國實際相結合,走一條符合中國國情的對外開放道路。比如,這次修改,取消了對外資銀行開辦人民幣業務審批,主要是因為隨著人民幣國際化進程的推進,一些外資銀行在進入我國國內市場之前,已經可以在境外開辦人民幣業務,因此取消外資銀行申請人民幣業務經營年限要求的時機已經成熟,修訂條例的相關內容符合外資機構經營發展的需要。

  助力中外資金融機構公平競爭,更好服務實體經濟

  截至2019年二季度末,外資銀行在我國共設立了41家外資法人機構、116家外國銀行分行和151家代表處。境外保險公司在我國一共設立59家外資保險法人機構和131家代表處。外資銀行和保險公司的參與為我國金融業注入了新鮮血液,有效發揮“鲇魚效應”,促進銀行業、保險業競爭力提升。

  司法部立法二局局長劉長春表示,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的修改進一步擴大了外資銀行的業務經營範圍,降低了部分業務的準入條件,為外資銀行展業提供了更有利的條件,比如允許外資銀行開業時即可同步開展本外幣業務等,有助於現有外資機構拓展發展空間,提高經營活力。

  “通過進一步擴大開放,構建公平一致的市場環境,將更加有利於我國銀行業、保險業充分競爭,優化股權結構,規範股東行為,形成合理多樣的市場體系。”劉福壽説。

  劉長春表示,兩部條例的修訂,為外資銀行和保險公司的設立和經營提供了更加寬鬆、自主的制度環境,將吸引更多機構來華經營,為金融市場提供更加多元化的産品和服務,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服務廣大金融消費者。(記者  曲哲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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