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鄉村振興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2019-12-06 10:12:20 | 來源:人民日報 | 責編:王濤

  實行“長久不變”,順應了農民願望,將為鞏固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奠定更為堅實的基礎,展現持久的制度活力

  實現鄉村振興,既要解決好農業問題也要解決好農民問題,既重視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也不忽視普通農戶

  近日,《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保持土地承包關係穩定並長久不變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發佈,明確“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後再延長三十年”,意義重大、影響深遠。

  在農村實行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經營體制,是改革開放的重大成果。這一基本經營制度在改革開放的實踐過程中不斷完善,較好地處理了集體、農戶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之間的關係,極大調動了億萬農民積極性。事實證明,這一制度具有廣泛適應性和強大生命力。承包關係穩定,有利於增強農民發展生産的信心、保障農村長治久安。實行“長久不變”,順應了農民願望,將為鞏固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奠定更為堅實的基礎,展現持久的制度活力。

  保持土地承包關係穩定並長久不變,是鄉村振興的制度保障。實現鄉村振興,既要解決好農業問題也要解決好農民問題,既重視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也不忽視普通農戶。在可預期的時間內,我國仍有相當一部分普通農戶需要“以農為生”,保持農村土地承包關係穩定並長久不變,就是保障他們美好生活的權利。同時,隨著大量農民進城,人地分離將是農業生産關係的基本面。《意見》明確,“對承包農戶進城落戶的,引導支持其按照自願有償原則依法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轉讓土地承包權或將承包地退還集體經濟組織,也可鼓勵其多種形式流轉承包地經營權”。總體上,《意見》既尊重歷史,又照顧了現實;既著眼于解決好當前矛盾,又為未來留有空間。

  《意見》體現了把農民利益放在首位的價值取向。習近平總書記強調:不能把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改垮了,不能把耕地改少了,不能把糧食生産能力改弱了,不能把農民利益損害了。《意見》進一步明晰集體與農戶、農戶與農戶、農戶與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之間在承包土地上的權利義務關係,就是要維護農戶土地承包權益,通過起點公平、機會公平,合理調節利益關係,消除土地糾紛隱患,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同時,《意見》明確“尊重農民主體地位”,把選擇權交給農民,依靠農民解決好自己最關心最現實的利益問題。

  我國地域遼闊,各地的自然條件、農業結構和人地關係都有極大差別,這決定了土地承包關係穩定並長久不變的具體實現方式也有所不同。有些地方工業化和城鎮化水準都比較高,更適合集體統籌;有些地方的家庭經營較為發達,應該為承包農戶提供制度保障和社會化服務;有些地方人口大量流出,為新型農業經營提供了較好的條件。《意見》提出,“以農村社會穩定為前提,穩慎有序實施”“從各地實際出發,統籌考慮、綜合平衡、因地制宜、分類施策,不搞一刀切”,體現出穩妥、審慎、務實的改革思路,有利於各地根據實際情況更好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落到實處。

  制定文件只是邁開了第一步,重要的是落實。各地需要準確把握“長久不變”的政策內涵,穩妥推進實施,才能更好強化農戶土地承包權益保護,從而激活主體、激活要素、激活市場,為實現鄉村振興提供更加有力的制度保障。

  (呂德文 作者為武漢大學社會學院特聘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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