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出臺建材價格風險管控指導意見
原標題:建材價格風險管控指導意見出臺 價格約定風險幅度宜在5%以內
6月17日從湖北省住建廳獲悉,湖北已出臺《關於建設工程材料價格風險管控的指導意見》,以應對建築材料價格異常波動帶來的風險,維護髮承包雙方的合法權益。
近年來,湖北鋼材、水泥、預拌混凝土、砂石等主要建築材料價格波動異常,引發合同履約困難,結算糾紛頻繁。此次出臺的指導意見包含8條,從多個方面指導發承包雙方規避風險。
意見提出,在招投標和簽訂施工合同時,發承包雙方應按風險共擔原則,明確約定主要材料的範圍、風險幅度和調整方法,對主要材料價格不得採用無限風險、所有風險等類似表述。對於招投標的工程,招標文件中要按照有關規定明確風險幅度。在工程價款調整和工程結算時,確定主要材料價格變化幅度,要扣除公佈的招標控制價風險幅度。
在施工合同中,主要材料價格約定的風險幅度宜控制在5%以內。風險幅度以內的由承包人承擔或受益,風險幅度以外的由發包人承擔或受益。施工合同中沒有約定主要材料的範圍、風險幅度和調整方法的,參照國家及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的相關規定執行。如果施工合同中約定不調整材料價格或約定承包人承擔無限材料價格風險的,當主要材料價格的漲跌幅過大,繼續履行合同對合同一方顯失公平的,發承包雙方應本著實事求是和公平公正的原則,協商簽訂主要材料價格調整的補充協議。
此外,指導意見還提出,如果工期延誤且並非因承包人導致延誤,延誤期間發生材料價格上漲時,按上漲的價格調整合同價款;下跌時,不調整合同價款。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的,延誤期間發生材料價格上漲時,不調整合同價款;下跌時,按下跌的價格調整合同價款。
按照指導意見,計算材料價格的漲跌幅,一般是以投標截止期前一個月省級或當地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佈的材料市場信息價格為基礎,與施工期間發佈的材料市場信息價格或發承包雙方認定價格計算漲跌幅。從2019年7月開始,各市州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將按月發佈材料市場信息價格。(湖北日報記者彭一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