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架號出錯引官司 法院判決“退一賠一”

2019-03-27 14:18:24  來源:石家莊日報  責編:董健雄

  因為新車車架號出錯協商無果而將經銷商告上法庭的唐山車主趙女士,近日終於等來法院判決,由該車經銷商及車輛提供方分別承擔“退一賠一”責任。對此判決結果,趙女士及該兩家車商均表示不能接受,提出上訴。

  “車架號之爭”鬧上法庭

  2017年6月,趙女士在唐山大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購買了一輛白色豐田經典塞納車,車價47.8萬元。然而當她去上牌照時,車管所工作人員發現,該車車架號(車輛識別代號)及打刻位置,均與貨物進口證明書、車輛一致性證書及隨車檢驗單上標注的不符,本應17位的車架號竟然多出一個“0”,因此不予上牌照。

  大唐汽車銷售公司對此解釋稱,是報關行操作失誤將車架號打錯,並出具證明,將底盤號重新改正,同時承諾可以正常上牌,在正常使用過程中如出現問題由大唐公司出面全權負責。

  趙女士認為,車架號是汽車製造廠為每輛車指定的唯一性號碼,相當於汽車的“身份證”,不能隨意改動。且事實是,車架號被改後再次去車管所依舊不能上牌。不僅如此,該車銷售發票上的印章並非大唐公司,而是天津一家公司;車輛一致性證書上標明該車為“改裝車”,並非商家承諾的進口原裝車。

  面對種種疑點,趙女士向大唐公司提出退車,但幾經交涉未果。經消協調解,雙方也未能達成一致。為此,趙女士以“涉嫌欺詐”將大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撤銷原汽車銷售合同;返還購車款及相應購置稅和保險費52萬餘元;同時依照《消法》相應條款退一賠三。

  法院判“退一賠一”由兩車商分擔

  近日,唐山市路北區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判決:撤銷趙女士與大唐公司簽訂的汽車銷售合同;大唐公司返還趙女士購車款及車輛購置稅、保險費等52萬餘元;車輛提供方天津瑞斕祺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作為該案第三人,賠償趙女士各項損失47.8萬元。

  法院認為,按照趙女士與大唐公司簽訂的汽車銷售合同,大唐公司理應交付合格車輛,但實際交付車輛被公安交警部門告知“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因此,大唐公司有違合同約定,應返還趙女士購車款及相應利息,對趙女士損失的車輛購置稅和保險費也應予以賠償。

  法院經查明認定,大唐公司是天津瑞斕祺公司的代理經銷商,趙女士所購車輛係由天津瑞斕祺公司提供。作為車輛提供者,理應對車輛的性質、品質等承擔保證責任,對該車無法辦理註冊登記業務給趙女士造成的損失作出賠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等相關條款規定,作出上述判決。

  原、被告及第三方均提出上訴

  對於法院這一判決結果,趙女士及大唐公司和天津瑞斕祺公司三方均表示不服,並提出上訴。

  趙女士表示,自己所購車輛因車架號錯誤並被人為更改,導致在車管所無法登記上牌,不能上路使用,如同報廢車。除此之外,該車的車輛一致性證書上也存在多處疑點,包括製造商地址、車架號打刻位置、“3C”證書籤發日期、一致性證書二維碼等均存在問題或與實際不符。“作為專業從事車輛銷售的大唐公司,應足夠了解行業常識及交易車輛相關情況。但大唐賣給我的車卻存在如此多的問題,法院對其欺詐行為應予以認定,並且應適用《消法》第55條之規定‘退一賠三’。”

  大唐公司則強調,自己只是天津瑞斕祺公司的代理商,並非責任主體,涉案車輛所有權人應為天津瑞斕祺公司,且其收取的車款也已轉給瑞斕祺,由瑞斕祺為購車人趙女士出具正式發票。車架號錯誤也是天津瑞斕祺委託的整改公司操作失誤所致。因此,法院支持趙女士撤銷銷售合同的請求不當,應對該訴訟請求予以駁回。同時,大唐公司表示不存在欺詐消費者行為,不應承擔返款和賠償責任。

  天津瑞斕祺公司認為,該公司與大唐公司之間為買賣合同關係,與趙女士沒有任何法律關係,法院酌定由其賠償47.8萬元缺乏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目前,三方已向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記者 紅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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