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了!海口警方不再出具這14種情況證明

2017-09-21 15:21:38|來源:海口網|編輯:陳愛暖 |責編:杜娜

  “證明你媽是你媽”的奇葩證明,讓國人吐槽已久,可一些單位為了推責和懶惰,往往動不動就讓市民去找公安機關開證明。記者20日獲悉,海口警方將不再出具公民姓名、公民曾用名和公民性別之類的證明,一些單位不能再以找公安機關開具證明為由,推諉自己的責任了。

  海口警方介紹,公民法定身份證件完全能夠證明的9種情況,公安機關不再出具證明:1.公民姓名;2.公民曾用名;3.公民性別;4.公民身份證號碼(含15位升18位證明);5.公民民族成份;6.公民出生日期;7.公民出生地;8.公民籍貫;9.公民戶籍所在地住址。

  警方同時介紹,公民戶口簿能夠證明的5種情況,公安機關也不再出具證明:1.戶口遷移情況;2.住址變動情況;3.戶口登記項目內容變更和更正情況;4.登出戶口情況;5.同戶人員與戶主間的親屬關係。

  另外,對於目前海口各公安機關開具最多的“無犯罪記錄證明”一事,多家派出所民警在接受隨機採訪時表示,“無犯罪記錄證明”不是説開就開,民警需要調查走訪核實,至少要花半天時間才能完成調查核實工作,然後才能開具證明。海口警方有關負責人表示,違法犯罪記錄是公安機關內部掌握情況,國家行政、司法機關政審、調查或企事業單位重要崗位人員任用需要調查了解的,應由需要單位派人持有效證件及單位介紹信,申請派出所出具證明,對個人一律不予以出具。

  李先生説,他到海口某銀行為女兒激活醫保卡,因女兒未滿16歲,銀行工作人員讓他到派出所開具父女關係證明。他明知道這種事情不需再找公安機關開具證明,銀行工作人員也表示他們知道開具這種證明不合情理,可上級要求他們這樣做,他們只能照辦。後來他只好找社區居委會開具了證明女兒是自己女兒的證明。“減少那些無聊的證明,改掉推諉、不負責的不良習慣和懶惰習性,讓辦事群眾少跑冤枉路,需要一些單位的主要領導和決策者改變觀念和態度。”李先生認為。(李雲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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