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立法推進體制機制創新 這些紅利立竿見影

2018-01-17 10:25:47|來源:海南日報|編輯:王俊嬌 |責編:孟慧

  海南立法五年回眸

  五年來,省五屆人大及其常委會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

  以良法推動改革促進發展

  【時政】【即時快訊】海南立法推進體制機制創新 這些紅利立竿見影

  在進一步深化省域“多規合一”改革中,生態保護紅線是海南省總體規劃的剛性約束。1月1日,海口首次出臺的內河保護管理專項地方性法規《海口市美舍河保護管理規定》施行,以立法形式保護河道,守護生態紅線。圖為海口美舍河鳳翔濕地公園。海南日報記者李幸璜攝

  編者按

  “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實現“重大改革于法有據、立法主動適應改革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確保“立法決策與改革決策協調同步”,這是新時期黨中央、全國人大和省委對立法工作的新要求。

  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如鳥之兩翼、車之雙輪。五年來,省五屆人大及其常委會在法治下推進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加強重點領域立法,確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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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益於“極簡審批”等制度改革,博鰲樂城國際醫療旅遊先行區、海口美安科技新城和海南生態軟體園等園區發展勢頭迅猛。圖為在海南生態軟體園企業服務超市,工作人員在為企業人員辦理各種手續。海南日報記者陳元才攝

  扛起政治擔當以立法貫徹落實省委的改革發展決策

  發展永無止境,立法必須與時俱進。

  在過去的五年裏,省人大常委會切實把握髮揮立法引領推動作用這個重點,努力以立法貫徹落實省委的改革發展,交出了一份沉甸甸的成績單:

  五年來,省五屆人大常委會先後完成8項重點改革相關立法工作事項。

  2014年,根據省委六屆五次全會精神和2014年重點改革工作方案的部署,在年度立法工作計劃的基礎上,制定《海南省人大常委會2014年重點改革相關立法工作安排》,安排了十一個方面與改革事項相關的立法任務。

  自2015年起,省人大常委會每年將年度立法工作計劃報請省委常委會審議批准,從制度上和法規上保證省委改革發展重大決策的貫徹實施。省人大常委會黨組還進一步健全了地方立法的重要工作和重大問題向省委請示報告制度,規定重要法規草案和立法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項都及時向省委請示報告,先後將13件法規草案的主要內容報告省委。

  這些措施,讓省人大常委會的立法工作全面貫徹落實著中央和省委的改革決策部署,努力以良法護航著改革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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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修改的《海南經濟特區旅遊價格管理規定》,將大型演藝、遊艇、漂流、潛水、探險、水上和空中娛樂項目等特種旅遊項目價格由政府指導價管理調整為市場調節價管理,充分發揮了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圖為遊客在三亞蜈支洲島體驗“水上飛龍”項目。海南日報記者武威攝

  緊扣重點領域改革立法推進體制機制創新

  由繁到簡、再到極簡,這是一直以來海南在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方面的目標。在實現這個目標過程中,立法的推動作用功不可沒。

  為貫徹落實中央批准的省域“多規合一”改革部署,推進綜合審批體制機制改革和“極簡審批”試點,在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方面,省人大常委會先後作出《關於在海南經濟特區博鰲樂城國際醫療旅遊先行區等三個産業園區暫時變通實施部分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審批的決定(試行)》和《關於在海南經濟特區暫時變通實施“五網”建設項目涉及部分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審批的決定》,運用經濟特區立法權在三個園區和“五網”項目建設中變通實施行政審批事項,最大限度簡化、優化行政審批程式。同時,先後六批次作出《停止實施部分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和《下放部分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取消或下放行政審批事項,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

  這些立法措施,有力地引領和推動了我省的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加快了政府職能的轉變,為企業減少了制度性交易成本,激發了市場活力,紅利不斷顯現並日益放大。

  這些紅利立竿見影——在通過《關於在海南經濟特區博鰲樂城國際醫療旅遊先行區等三個産業園區暫時變通實施部分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審批的決定(試行)》後,在三個園區中,項目落地時間由長變短,審批環節由70個減少為4個,審批時間縮短至57個工作日,壓縮80%以上,還對入駐型企業實現零審批;企業投資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間由182個工作日縮短為20個工作日以內。

  深化旅遊業改革助力經濟轉型

  海南是我國最大的經濟特區和唯一的熱帶島嶼省份,在旅遊業發展方面有著得天獨厚的區位和資源優勢。為全面推進我省旅遊價格機制改革,省五屆人大及其常委會在立法方面做出了不懈努力。

  2016年修改的《海南經濟特區旅遊價格管理規定》,在原有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兩種管理的基礎上,增加了政府定價的形式,並在原有基礎上,合理縮小了實行政府定價管理的旅遊價格範圍,同時將大型演藝、遊艇、漂流、潛水、探險、水上和空中娛樂項目等特種旅遊項目價格由政府指導價管理調整為市場調節價管理,充分發揮了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了政府作用;將3A級(含)以下的旅遊景區門票價格及相關服務價格,下放所在地人民政府負責制定和調整,並將主要節假日、重大活動期間旅遊飯店客房價格是否採取政府指導價管理以及制定政府指導價標準的省級管理權限下放至市縣,有效釋放了市場活力,推動了政府管理創新,取得了積極成效。

  為在全省推動無障礙旅遊交通改革,2015年9月省人大常委會修改了《海南經濟特區道路旅遊客運管理若干規定》,實行省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統一許可,打破了原有的行政許可壁壘和法律障礙,解決了全省旅遊客運車輛無障礙通行等問題,實現了旅遊客運車輛全省同城運營管理。

  為推進我省導遊管理體制改革,省人大常委會還修改《海南經濟特區導遊人員管理規定》,在旅遊法規定的基礎上,增加導遊證申領的第三個途徑,即參加導遊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與導遊服務公司訂立勞動合同的人員也可以向省旅遊主管部門申請取得導遊證;取消了外省導遊人員轉入本經濟特區執業的考試製度,吸引了更多的島外導遊進入海南執業;將臨時導遊證的審批權下放至市縣,大大方便了旅行社開展業務。

  劃定生態紅線嚴守生態底線

  在我省進一步深化省域“多規合一”改革中,生態保護紅線是海南省總體規劃的剛性約束,紅線亦是“高壓線”。

  2016年7月,省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了《海南省生態保護紅線管理規定》,遵循“嚴守生態底線”的基本原則,在全國率先按照生態服務功能和環境敏感程度分類,將生態保護紅線劃分為I類生態紅線保護區和II類生態紅線保護區,並採取不同的管控措施,嚴格控制紅線區內的各類建設活動,以立法構築生態安全屏障,為鞏固海南的生態環境優勢,呵護青山綠水寶貴資源提供了法治保障。

  為加強河砂資源管理和水生態文明建設,省人大常委會還制定了《海南省河道採砂管理規定》,建立河道採砂管理由政府主導、水務部門主管、有關部門配合和基層組織協同的聯合執法體制,解決了河道採砂多頭管理的問題;統一河道採砂審批,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依申請實施許可,地質礦産部門不再頒發採礦許可證,實現“兩證合一”,切實解決了我省河道採砂由地質礦産部門和省水行政部門分別許可的管理職權交叉問題;推行河道採砂權由“招拍挂”方式出讓,打破原先實行的申請許可(即直接審批發證)和招投標許可並存的“雙軌”模式,有利於體現河砂作為緊缺資源的市場價值,充分發揮了資源優化配置作用。

  立法助推經濟制度改革支持經濟社會發展

  五年裏,省人大常委會還通過一系列的立法,助推經濟制度改革,支持經濟社會發展。

  為進一步保證我省的農藥專營制度得到貫徹落實,省人大常委會還修改了《海南經濟特區農藥管理若干規定》,禁止通過網絡交易平臺從經濟特區以外購買農藥,並嚴厲打擊借用、冒用、盜用農藥批發經營許可證等挂靠經營行為。

  2014年,省人大常委會分別修訂《林地管理條例》《土地管理條例》和《海域使用管理法實施辦法》,推動林地、土地、海域資源審批制度改革,加強稀缺資源的集中管理。通過完善徵佔用林地審核審批、土地審批和填海審批制度,將徵佔用林地審核審批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及徵收土地的審批權限、填海審批權限依法調整為省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行使,加強了對土地、林地、海域資源的統一規劃、統一交易和統一監管。通過對三個法規的修改,進一步優化資源配置,放管結合,推動林地、土地、海域資源審批制度改革,加強稀缺資源的集中統一管理。

  為推進我省工商登記制度改革,省人大常委會修改了《海南經濟特區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將“先證後照”改為“先照後證”,降低準入門檻,調整與完善政府職能,讓市場主體更加便捷進入,進一步激發了市場主體發展活力;將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註冊資本認繳制,降低企業進入市場的成本,提高資金利用率;創新監管模式,轉變原先政府部門對企業的監管主要以行政處罰(如罰款)為主的模式,強化信用約束機制,有效提高了監管效果,創造了良好的市場經營環境。

  為落實國家關於“五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制度改革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有關規定,省人大常委會還修改了《海南省統計管理規定》,刪去了統計人員從業資格認定和統計報表領取的相關規定,充分發揮了統計在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

  推進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促進社會公平

  在社會治理方面,為推進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促進不同職業人群退休待遇的社會公平,省人大常委會2016年修改了《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條例》。這次修改,調整參保範圍,實現“一退一留”。“退”的是絕大多數機關事業單位中的編內人員,這部分人員被納入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不再按該《條例》規定參保;“留”的是機關事業單位中的編外人員,及少數尚未分類改革的事業單位的編內人員,這部分人員繼續按該《條例》規定參保。同時,刪去了有關“事企差”彌補辦法的規定,即事業單位在編人員退休後的養老保險待遇由其基金支付,不再像以前參加從業人員養老保險時先按企業辦法計算企業基金應發的養老金部分,再由財政或單位彌補“事企差”。

  修改該條例,實現了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與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無縫連結,進一步加快了機關事業單位的分類改革,有利於建立覆蓋城鄉居民、公平可持續的社會保障體系,縮小事企差,實現全民參保的發展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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