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誣告者亮劍 為擔當者撐腰 黑龍江省出臺懲戒誣告陷害行為辦法

2019-05-13 16:25:51|來源:東北網|編輯:呂丹丹|責編:趙瀅溪

  日前,黑龍江省紀委監委出臺《黑龍江省紀檢監察機關懲戒誣告陷害行為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從制度層面建立懲戒誣告陷害行為的工作機制,為嚴肅查處誣告陷害行為提供制度依據,及時為受到不實舉報的幹部澄清正名,進一步營造風清氣正的政治生態。

  去年以來,全省各地紀委監委陸續查處了一批惡意舉報、誣告陷害案例,為受到誣告錯告的幹部澄清正名,並對誣告者進行處理。黑龍江省紀委監委網站微信公眾號共通報不實舉報典型案例10批次,涉及38起。

  紀檢監察機關在實際工作中發現,對誣告陷害行為如果缺乏相應懲戒措施,對誣告陷害人形成不了震懾,將嚴重影響信訪舉報工作秩序,挫傷黨員幹部的幹事創業激情,同時浪費紀檢監察機關工作資源。各地紀檢監察機關在查處誣告陷害行為過程中,亟需一套精準細化的工作措施,進一步明確工作方向和路徑。

  對此,黑龍江省委常委、省紀委書記、省監委主任王常松要求相關部門研究對惡意誣陷者的懲戒措施,推進全省信訪舉報工作制度化、程式化。根據相關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結合紀檢監察工作實際,黑龍江省紀委監委制定出臺了此《辦法》。

  《辦法》共15條,堅持依紀依法、實事求是,分級負責、屬地管理,公平公正、不枉不縱,懲處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主要從“處置原則和行為認定、線索分類處理和處置、嚴肅追責並區分情節、結果反饋營造氛圍”4個方面對紀檢監察機關在信訪舉報、監督檢查、審查調查等工作中處置誣告陷害行為作出具體規定,使之具有指導性和可操作性。

  《辦法》明確了對誣告陷害行為應當從重處理的六種情形。包括嚴重干擾換屆選舉工作的;對經審查調查已有明確結論,仍捏造涉嫌違紀違法犯罪事實,重復舉報,誣告陷害他人的;在幹部選拔任用、審查調查期間,進行誣告陷害或者串供、偽造、銷毀、轉移、隱匿證據的;舉報人意圖引起上級紀檢監察機關重視,檢舉、控告時連帶誣告被舉報人所在單位(地區)領導的;情節嚴重、手段惡劣,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有其他應當從重處理情節的。

  此外,《辦法》還規定,對查證屬實的誣告陷害行為要在相關媒體上公告,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東寧市明大商廈有限公司原總經理彭孔水,因對市城市管理監督局局長丁旭拒絕為其違規辦理項目而心生不滿,向當地紀委實名舉報丁旭故意刁難企業。東寧市紀委監委核查相關情況後,查明舉報內容為故意捏造。日前,東寧市紀委監委對丁旭予以澄清正名,彭孔水因惡意誣告他人受到黨內警告處分。

  黑龍江省紀委監委第二監督檢查室主任張金鵬介紹,《辦法》進一步規範了信訪舉報秩序,保障黨員幹部和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合法權益,釋放了“讓誣告者付出代價”的信號。接下來,紀檢監察機關將對誣告陷害者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處理,切實發揮懲戒誣告陷害、惡意舉報的政治效果、紀法效果和社會效果。(記者 王春穎 滕嘉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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