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行政執法人員行政執法不文明或將離崗培訓

2018-06-19 14:15:52  來源:鄭州晚報  責編:趙瀅溪

  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超越或者濫用法定職權、有不文明行為等,或將被通報批評,嚴重的或將離崗培訓——6月18日,記者從省政府法制辦獲悉,《河南省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公開向公眾徵求意見,對於我省行政執法機關及行政執法人員的依法履職,再提規範。

  違反程式或行為不文明都屬執法過錯

  《辦法》針對哪些機關、哪些人員?啥行為算是執法過錯?有啥懲戒措施?

  具體來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機關,是指依法行使行政執法職權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予行政執法職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行政執法人員,是指行政執法機關、受委託執法的行政機關或者組織中,依法履行行政執法職責的工作人員。

  行政執法過錯是指行政執法機關及其行政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過程中不履行、違法履行或者不當履行行政執法職責,尚不足以給予處分或者追究其刑事責任的行為。

  行政執法機關及其行政執法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追究行政執法過錯責任:主要事實認定不清,證據不足的;適用法律、法規、規章錯誤的;違反法定程式的;超越或者濫用法定職權的;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行政執法行為明顯不當的;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有不文明行為的等。

  根據行政執法過錯行為的情節、後果、社會影響等因素,對行政執法機關可以單獨或者合併適用下列方式追究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當年評比先進的資格。

  同時,根據行政執法過錯行為的情節、後果、社會影響等因素,對行政執法人員可以單獨或者合併適用下列方式追究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誡勉談話;通報批評;責令作出書面檢查;離崗培訓;取消當年評比先進的資格;取消行政執法資格,吊銷《河南省行政執法證》;調離行政執法崗位。

  行政執法過錯立案後30日內要查清

  《辦法》中提到,行政執法機關及其行政執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追究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行政執法過錯行為情節輕微並及時糾正,未造成危害後果的;因不可抗力或者緊急避險等造成行政執法過錯的;因行政管理相對人的違法過錯造成行政執法過錯的等。

  此外,行政執法機關及其行政執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追究行政執法過錯責任:情節輕微,造成危害後果和社會影響較小的;及時糾正並有效防止危害後果擴大的等。

  《辦法》還提出,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機關通過下列方式之一發現存在行政執法過錯的,應當按照職責權限在15日內予以立案,並進行全面、客觀、公正的調查: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在行政執法監督中發現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投訴舉報的;上級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機關要求調查處理的或者其他國家機關轉來的書面材料中反映的等。

  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機關應當自立案之日起30日內調查終結,並根據調查結果,其中,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的,作出予以追究的決定;事實不清楚、證據不充分或者具有本辦法規定的免責情形的,作出不予追究的決定。

  四種渠道公開徵求意見

  如果您對此《辦法》有話説,可以在7月16日以前通過以下方式提出意見和建議:

  登錄河南省政府法制網,點擊網站首頁“立法草案徵求意見”或者交流互動板塊“立法草案徵求意見”圖標直接在線發表意見和建議;

  發送電子郵件至:xzfgc@126.com;

  通過信函郵寄至:鄭州市金水東路22號省政府法制辦公室行政法規處,郵編:450018;

  查找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微信公眾賬號“hnzffz”,添加後直接留言發表意見和建議。(記者 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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