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寶、“微商”、直播銷售等擬列入電子商務經營範疇

2018-06-20 12:01:54  來源:大河報  責編:趙瀅溪

  大河報訊:核心提示|這年頭,誰的朋友圈裏沒幾個賣車厘子、賣瘦身裝、賣大牌包的朋友啊。那麼,這些靠著朋友圈熟人關係維繫的銷售行為,這些不斷在我們生活中刷屏的“微商”們,是否屬於電子商務經營者?2016年12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初審、2017年10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二審的《電子商務法(草案)》,均未將此情況列入。不過,19日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三審的《電子商務法(草案)》,將包括“微商”、網絡直播銷售等行為,納入電子商務經營範疇。

  這下,“親”“寶寶”或者“寶貝”們都將擬被我國電商領域首部綜合性法律納入一個更為規範的發展軌道。

  微商、直播銷售等擬列入電子商務經營範疇

  “親”,這個親切的稱呼,廣泛被淘寶賣家所使用,頗具特色;到了微商時代,很多人用“寶寶”替代了“親”這個稱呼;還有網絡直播勢力,小姐姐們賣力地在虛擬的空間裏“説學逗唱”,帶貨能力也是不容小覷,成為各大平臺的“流量寶貝”。

  隨著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國民的購物方式早已發生的天翻地覆的變化,電子商務立法迫在眉睫。關於電子商務經營者的範圍,草案二次審議稿規定,本法所稱電子商務經營者,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包括自建網站經營的電子商務經營者、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平臺內電子商務經營者。

  舉例説明,如果消費者想要購買一部華為手機,可以通過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比如淘寶、京東等,向平臺內電子商務經營者,比如淘寶掌櫃等購買;也可以通過自建網站經營的電子商務經營者,也就是華為手機的官網購買,這些均屬於電子商務經營的範疇。

  那麼,朋友圈裏有人賣手機,這樣的行為算不算電子商務經營者?

  針對草案二次審議稿,一些常委會委員和地方、企業、社會公眾建議,將通過微信、網絡直播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者涵蓋在內。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上述規定修改為:本法所稱電子商務經營者,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從事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包括電子商務平合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以及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絡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

  這下,“親”“寶寶”或者“寶貝”們都將擬被納入電子商務經營者的範疇,有望被我國電商領域首部綜合性法律納入一個更為規範的發展軌道。

  淘寶個體、“微商”擬進行市場主體登記

  記者了解到,目前,個人開網店不需要進行工商登記,很多“微商”的進駐幾乎是零門檻。將淘寶“掌櫃”“微商”、直播“寶貝”們納入電子商務經營者範疇,帶來的變化將是巨大的。

  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一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但是,個人銷售自産農副産品、銷售家庭手工業産品,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不需要進行工商登記的除外。

  個人經營者到底是否應該辦理工商登記?在草案起草、審議和徵求意見中,一直存在兩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應當要求所有個人經營者辦理登記;一種意見建議明確,除須取得行政許可的經營活動外,個人經營者免於辦理登記。

  在二審中,一些常委會委員建議,對不需要進行登記的電子商務經營者的範圍予以研究完善,並對其稅務登記問題作出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對這個問題作了重點研究,認為:從我國的商事登記和稅收徵管制度上總體考慮,併為了體現線上線下公平競爭,在本法中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登記,是必要的;同時,實踐中有許多個人經營者交易的頻次低、金額小,法律已要求平臺對其身份進行核驗,可不要求其必須辦理登記。

  因此,草案三次審議稿修改為: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但是,個人銷售自産農副産品、家庭手工業産品,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和零星小額交易活動,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不需要進行登記的除外。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並依法享受稅收優惠。依照前條規定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電子商務經營者在首次納稅義務發生後,應當依照稅收徵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申請辦理稅務登記,並如實申報納稅。

  聲音

  19日下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分組審議了《電子商務法(草案)》三審稿。電子商務經營者登記問題、電子商務信息安全問題等,成為委員們關注的熱點。

  尹中卿委員:電子商務經營者市場主體登記,二審稿規定的例外情形是“3+1”,即銷售自産農副産品、家庭手工業産品、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活動,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不需要進行工商登記的。三審稿增加了“零星小額交易活動”,在修改説明中界定為“頻次低、金額少”,市場主體登記的例外情形變成了“4+1”。建議在法律中或者在法律實施辦法中對“零星小額交易活動”進行界定。

  包信和委員:關於電子商務運營者登記,最好要有一個界定,比如自産農副産品,現在農村自産以後在網上銷售得很多,量也很大,如果不登記是否太模糊?建議不論網店大小都要登記,研究如何方便的登記是必要的。

  王剛委員:在網店自銷農副産品的情況很複雜,有真正自産自銷的,也有本村本地所産農産品在網上銷的,有大農戶或者經營者把大家的農産品拿來代銷的等,是否自産自銷很難判定。贊成登記,哪怕是簡易的登記,如果不登記,監管可能會出現混亂。

  李鉞鋒委員:朋友圈賣東西維權難。現實生活中,一些個人通過微信朋友圈、微博等社交媒體發佈商品銷售信息,消費者看到信息後通過微信紅包或支付寶、銀行轉賬給了賣家,賣家快遞商品給消費者,這種交易行為在現實當中是大量存在的,但如果有商品品質問題,售後服務等發生糾紛時,各方的責任沒有明確,所以維權較為困難。因此,他建議電子商務法應有這方面的相關條款,對這種交易行為要進行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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