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支付最嚴“軍規”落地10天 微信支付遭實名舉報

2016-07-13 09:25:44|來源:一財網|編輯:許煬

  “微信支付”被律師提到了審問臺。7月10日,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王豫甲實名舉報微信支付,並向央行和中國支付清算協會提交了書面行政舉報書。

  《第一財經日報》記者聯繫到該名律師,並獲取了上述行政舉報書的相關材料。王豫甲表示,此次舉報係個人行為。此外,央行及支付清算協會已經在週日即7月10日受理了該書面行政舉報書。“本週應該會有一個回饋,如果認定微信支付存在違規行為會要求微信以及財付通採取相應的整改行為。”王豫甲説。

  舉報五類違規

  在材料中,王豫甲指出微信支付五類違規行為,具體為:第一,未依法安排客戶簽訂支付服務協議;第二,未依法對支付賬戶進行實名認證;第三,處理交易超出法定的支付類型和金額限制;第四,可能在不具備豁免條件下,為不同客戶的銀行賬戶與支付賬戶之間轉賬;第五,安全驗證的有效要素不足,超額准許交易金額。

  針對網絡支付機構支付業務,央行已于2015年12月28日發佈《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5]第43號)(下稱《管理辦法》),緩衝期7個月,于2016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管理辦法》一方面,針對網絡支付賬戶設立分級管理,建立三類賬戶,並對不同賬戶給予不同實名制要求以及支付功能,實現支付賬戶多元場景的精細化管理、遵循支付機構分類監管思路。另一方面,則進一步強調全面實名制管理。

  《管理辦法》的下發對於第三方支付行業來説可謂最嚴格的“軍規”,對實名認證以及三類戶的管理予以了比較嚴苛的認定。

  王豫甲在行政舉報書中以實測的方式指出微信支付的入口和操作介面全在微信,不在財付通。註冊微信即可點擊其錢包功能,使用微信支付服務。此外,沒有以支付牌照持有人財付通的名義簽署,僅騰訊是簽約主體。

  “支付機構跟一個平臺公司簽訂合作協議,其中支付機構提供支付服務,服務的對象也是平臺公司所在的用戶,服務協議需要在支付機構和用戶之間簽訂,而不是APP運營主體幫助用戶簽訂協議。”北京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劉新宇對《第一財經日報》記者表示,從目前註冊流程和信息來看,微信支付與用戶之間的服務關係的確存在主體不匹配問題,“這個問題修改起來並不複雜,因為目前用戶簽訂的均為電子合同。”劉新宇説。

  王豫甲在行政舉報書中指出,對於未經身份認證、或雖經身份認證但程度不充分的個人支付賬戶,“微信支付”均允許使用支付賬戶功能,起碼賦予I類待遇,甚至越級賦予III類待遇。同時越級授予個人支付賬戶更廣的支付類型、更大的支付金額。

  對此,本報記者也用另一小號註冊的微信賬號進行實測,後發現在沒有開通支付賬戶的前提下,享受了接受紅包以及實現將紅包轉至另一賬戶的功能,即在非實名認證的前提下該賬戶具備了支付功能。

  劉新宇對《第一財經日報》記者表示,微信支付的實名認證動作目前體現在綁定銀行卡環節,在這一環節中連同實名認證同步進行。但是劉新宇指出,即便第三方支付機構實行了實名認證,但是也無法做到像證券賬戶一樣嚴苛。

  “《管理辦法》出臺之後各家第三方支付賬戶的功能模組均要根據這一規定進行調整,但是這一調整的進度在不同機構之間存在一定差異。”劉新宇表示,《管理辦法》對三類戶的核準要素給予了不同的規定,這需要第三方支付機構對於用戶群體進行分類,目前部分第三方支付機構已經針對這一規定採取了相應的行動,而前臺操作該賬戶的用戶從感知度角度並沒有體驗到,但是不排除部分機構調整動作尚未及時跟上。

  對於《管理辦法》要求支付機構對個人賬戶進行分類管理。不同賬戶的實名認證方式以及授予的權限不盡相同。

  Ⅰ類戶要求對於以非面對面方式通過至少一個合法安全的外部渠道進行身份基本信息驗證,且為首次在本機構開立支付賬戶的個人客戶。賬戶餘額僅可用於消費和轉賬,餘額付款交易自賬戶開立起累計不超過1000元;

  Ⅱ類戶要求支付機構自主或委託合作機構以面對面方式核實身份的個人客戶,或以非面對面方式通過至少三個合法安全的外部渠道進行身份基本信息多重交叉驗證的個人客戶。賬戶餘額僅可用於消費和轉賬,其所有支付賬戶的餘額付款交易年累計不超過10萬元;

  Ⅲ類戶支付機構自主或委託合作機構以面對面方式核實身份的個人客戶,或以非面對面方式通過至少五個合法安全的外部渠道進行身份基本信息多重交叉驗證的個人客戶,賬戶餘額可以用於消費、轉賬以及購買投資理財等金融類産品,其所有支付賬戶的餘額付款交易年累計不超過20萬元。

  微信和財付通合作方式未知

  此外,王豫甲在行政舉報書中提到,現行商業模式可能涉嫌變相出租支付牌照。對此,劉新宇表示,從目前可獲得的信息來看,微信與財付通之間存在這樣的嫌疑,但是對於微信和財付通彼此之間的業務合作方式,以及簽訂了哪些相關協議並未公開披露信息。

  在當前的第三方支付行業中,出租支付牌照現象並非個案。部分第三方支付公司並不會在所有需要在當地拓展銀行卡收單業務的省市開設分支機構。一旦需要相關業務則與外包的支付機構合作,而合作方需要拿到所謂的第三方機構的外包服務資質,外包服務中也會囊括一部分運營權限。(林潔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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