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監管擬跨地域圍堵違規電銷網銷

2016-10-12 10:25:40|來源:北京商報|編輯:許煬

  隨著電銷網銷渠道的興起,跨地域行銷不斷出現,這也給異地監管帶來一定的難題,保監會正在修訂相關罰則彌補處罰漏洞。北京商報記者最新獲悉,國務院法制辦披露保監會起草的行政處罰修訂案的徵求意見稿,其中就明確指出,將由多地監管聯合圍堵網銷電銷違法行為,並將電子數據納入行政處罰證據行列。徵求意見截至10月30日。      

  國務院法制辦披露《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程式規定(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對2015版相關行政處罰規定進行修訂。為了適合簡化行政審批的需要,意見稿對行政處罰中的“撤銷從業資格”、“吊銷銷售資格證書”做了刪減,並對保監會派出機構對轄區內依法實施的行政處罰進行了調整,將 “擅自設立專業保險代理機構、保險經紀機構、保險公估機構”的權力取消。      

  北京商報記者對比新舊版行政處罰規定發現,意見稿中變化的一個亮點是, 強化了對於跨地域發生違規事件,多地監管合作的權力和義務。比如,異地實施保險違法行為的,由違法行為發生地派出機構管轄,發生地監管機構有權要求發生地派出機構配合查處,違法行業主體所在地的監管機構也應當積極配合。     

  “在跨地區監管方面,難度最大也是最常見的違規銷售行為主要體現在電銷和網銷方面。”一位網銷負責人如是解釋,這也是近幾年才出現的現象,因此將成為下一步監管緊盯的區域。 

  意見稿對電銷渠道違法行為監管做出明確規定,由電話呼出地派出機構履行日常監管職責,依法查處相關案件。如果因為投訴、舉報等線索發現違法行為的,可以由電話呼入地或者投保人住所地監管機構負責查處,也可以由多方監管協商確定具體管轄地。    

  與此相類似,網銷也存在跨地域銷售和跨地域監管的問題。為此,意見稿也明確指出,由網絡平臺所在地派出機構履行日常監管職責,依法查處相關案件。如果 因為投訴、舉報等線索發現違法行為的,可以由投保行為發生地或者投保人住所地監管機構負責查處,也可以由多方監管協商確定具體管轄地。     

  在行政處罰取證方面,不在局限于書證、物證等,首次將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納入其中,這也是因為在當前電子化發展背景下,更多的操作行為發生在互聯網端。 

  意見稿並沒有明確對違規行為加大行政處罰力度,而是提高了聽證的金額下限 ,如對保險機構法人處以100萬元以上的罰款或者對其分支機構處以40萬元以上的罰款才需要舉行聽證,而此前對分支機構聽證的下限為20萬元。此前對個人處以5萬元以上的罰款需要聽證,而以後可能罰款在10萬元以上才進行聽證。這些需要舉行聽證的罰款均為單項金額。

  值得一提的是,下一步對行政處罰將更快速公佈。依據意見稿,由此前做出 處罰的20天內縮減為7天內將在監管網站公佈。(陳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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