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颯:比特幣投資人應重視交易風險

2017-01-22 10:14:40|來源:證券時報|編輯:許煬

  近日,比特幣交易風險再次陷入輿論爭議。

  2017年1月11日,《人民銀行上海總部、上海市金融辦聯合相關監管部門對比特幣中國開展現場檢查》稱:為防範化解比特幣、萊特幣等市場風險,2017年1月11日,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上海市金融辦等單位組成聯合檢查組對比特幣交易平臺開展現場檢查,重點檢查是否超範圍經營,是否未經許可或無牌照開展信貸、支付、匯兌等相關業務;是否有涉市場操縱行為;反洗錢制度落實情況;資金安全隱患等。

  《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與北京市金融工作局等單位聯合開展比特幣交易平臺現場檢查》稱: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21號)相關部署和精神以及相關法律法規,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與北京市金融工作局等單位組成聯合檢查組,于2017年1月11日起進駐比特幣、萊特幣交易平臺,就交易平臺執行外匯管理、反洗錢等相關金融法律法規、交易場所管理相關規定等情況開展現場檢查。

  這一監管舉措不禁讓筆者想起2013年監管機關對比特幣風險的提示。2013年,《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等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剛剛頒布不久,《人民銀行相關負責人就比特幣相關事宜答記者問》便指出:“問:目前比特幣的風險會集中在哪些方面?答:一是較高的投機風險。比特幣交易市場容量較小,交易24小時連續開放,沒有漲跌幅限制,價格容易被投機分子控制,産生劇烈波動,風險極大。普通投資者盲目跟風容易遭受重大損失。同時,比特幣的相關交易市場仍處於自發狀態,可能存在交易對手方風險、資金安全風險和清算結算環節的風險等,投資者合法權益難以得到有效保障;二是較高的洗錢風險。由於比特幣交易具有匿名性和不受地域限制的特點,其資金流向難以監測,為洗錢和恐怖融資活動提供了便利;三是被違法犯罪分子或組織利用的風險。目前,國際上已經出現了利用比特幣進行的毒品、槍支交易等犯罪活動,相關案件已經被查處。同時,各比特幣交易網站的狀況參差不齊,一些網站沒有經過合法註冊,涉嫌非法經營;一些網站安全防範和抗風險能力差,容易發生駭客攻擊或網站經營者卷款潛逃等事件。”由此看來,比特幣交易在我國的特定風險似乎並沒有因《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等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而得到有效控制。

  目前,伴隨著《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實施方案的通知》逐步落實,比特幣市場的風險再次走入監管機關與公眾視線。據有關媒體稱,聯合檢查組初步發現一些比特幣交易平臺違規開展融資融幣業務,檢查也發現,這些平臺均未按規定建立健全相關反洗錢內控制度,存在超範圍經營、違規開展配資業務、投資者資金未實行第三方存管等問題。

  實際上,一些比特幣交易平臺洗錢制度不完善已經通過公開審理的案件透露出來。在北京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與綏化市某商貿有限公司、彭某某侵權責任糾紛一案二審民事判決書”中,人民法院認為某公司在提供網絡平臺進行比特幣交易時違反《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關於“非金融機構提供支付服務,應當依據本辦法規定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成為支付機構”的規定,不但未取得支付許可證,反而為規避該規定利用員工名稱開立的信用卡賬戶收取款項開展業務。在林某某賬戶充值及交易出現異常時,亦未按《中國人民銀行等五部委發佈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的規定切實履行客戶身份識別、可疑交易報告等法定反洗錢義務,即未核實林某某身份就為其賬戶充值,對林某某賬戶的異常交易情況視而不見。如果某公司能夠嚴格履行實名認證規定,發現交易異常時及時採取凍結賬戶等處理措施,那麼犯罪分子通過該公司交易平臺轉移贓款的行為就難以得逞。

  因此,某公司的違規行為在客觀上為犯罪行為提供了便利條件,其漠視的態度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配合犯罪分子轉移贓款的效果,造成了受害人款項被揮霍,無法追回。對此,某公司存在過錯。因此,綜合某公司的違規情形、給社會造成的負面影響及起到的不良示範作用,其對受害公司不能追回的損失應承擔40%的賠償責任。(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 肖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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