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上消費金融徵信違規遭罰39萬

2017-03-28 09:32:25|來源:北京商報|編輯:許煬

  監管開始整治消費金融領域的徵信亂象。3月24日,央行重慶營業管理部發佈今年首張行政處罰決定書,馬上消費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因違反徵信業的相關條款,被罰款39萬元。

  資料顯示,馬上消費金融是由銀監會批准設立的持有消費金融牌照的全國性金融機構,由重慶百貨、中關村科金、物美控股、重慶銀行、浙江中國小商品城等發起設立,是國內“註冊資本第三大”的持牌消費金融公司。

  據了解,這也是馬上消費金融第一次被監管公開處罰,處罰的原因則是因為違反《徵信業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和第四十一條規定以及《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具體違反的條例並未透露。

  根據《徵信業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提供或者查詢信息的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具體情形包括:違法提供或者出售信息;因過失洩露信息;未經同意查詢個人信息或者企業的信貸信息;未按照規定處理異議或者對確有錯誤、遺漏的信息不予更正;拒絕、阻礙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檢查、調查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文件、資料。

  第四十一條規定,信息提供者違反本條例規定,向徵信機構、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提供非依法公開的個人不良信息,未事先告知信息主體本人,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具體包括違反本辦法規定,未準確、完整、及時報送個人信用信息的;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越權查詢個人信用數據庫的;將查詢結果用於本辦法規定之外的其他目的的;違反異議處理規定的;違反本辦法安全管理要求的。(記者 岳品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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