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案件增長迅猛 四大問題增加風險

2017-06-27 08:56:44|來源:經濟參考報|編輯:許煬

  近日,北京市朝陽區法院發佈《金融審判白皮書》,主審業務的法官也對金融糾紛所反映的問題、原因進行了介紹,並提出對策建議。

  據朝陽法院金融審判庭庭長王麗英介紹,2016年該院共新收金融商事案件10601件,較上一年增長78.3%。因企業經營困難、借款人喪失償債能力、惡意逃債等情形,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始終是金融商事案件的主體,2016年該類案件佔比達到78.1%。增幅最大的則為信用卡糾紛、融資租賃合同糾紛、委託理財合同糾紛,2016年增幅分別達到687.5%、203.1%、117%。

  王庭長介紹,除銀行、汽車金融公司等傳統主體外,各類消費金融公司、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第三方支付機構、互聯網金融平臺涉訴不斷增多;涉眾型金融案件增多,2016年該院涉訴最多的一家公司同時被120名投資人起訴;網絡盜刷銀行卡的糾紛、小貸公司網貸平臺引發的小額借款合同糾紛等涉互聯網金融的案件不斷增多;與資本市場波動、金融創新有關的糾紛也有所體現。她指出,這些都是金融業運行現狀及金融服務新業態在訴訟中的體現。

  導致金融風險的四大問題

  白皮書指出,金融領域存在金融機構內部風險防控意識不足、業務開展不規範、金融外部監管不力、投資者風險意識和識別能力不足等四大問題。

  例如,金融機構內部管理鬆散、業務專用章使用隨意,第三方支付在運行模式、規範等方面存在資金安全風險隱患,私募基金理財普遍存在基金不備案、合夥企業登記缺失等情形,以虛假境外交易平臺或違規代理境外平臺進行外匯、貴金屬、原油期貨交易的情形仍存在。

  宜從多方面加強風險防範

  針對上述問題,朝陽法院建議,金融機構要通過完善風控機制、加強合同審查、強化內部監督等方式加強內部監管,金融監管部門宜對新型金融組織、新型金融交易形式在市場準入、運行方面強化監管,對違規交易加大制裁。

  建議從完善立法、強化服務理念、完善消保機制等方面健全金融消費者保護機制,加強投資者教育,落實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引導投資人理性投資、合規交易,樹立正確投資理念、提升風險防範能力。

  銀行宜引入保險機制抵禦創新業務風險

  白皮書還專題通報了涉銀行金融案件的審理情況,據統計,2016年朝陽法院共受理涉銀行金融案件847件。近幾年,涉訴銀行數量持續大幅增長,從2012年的12家增長到2016年的195家,涵蓋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外資銀行。據王庭長介紹,2015年以前涉訴銀行以內資銀行為主,2015年以後,外資銀行涉訴逐漸增多,2016年共有6家外資銀行涉訴。

  據統計,涉銀行金融案件中,信用卡透支引發的糾紛大幅增長。2015年此類案件僅為32件,2016年這一數字增長至252件,增幅達6.9倍。其中,大額信用卡透支糾紛明顯增多,2016年該類案件涉案標的總額達6437萬餘元,平均涉案標的達到25萬元,甚至還有5件案件涉案標的超過100萬元。王庭長介紹,授信額度較高的大額信用卡通常用於中小企業主資金流轉和個人日常生活大額消費,其中以信用卡分期購車業務為典型代表。這一將信用卡業務與貸款業務相結合的新型業務,往往突破傳統擔保方式,採取第三人連帶保證、抵押擔保等方式,且大量存在多卡互保、聯保現象,聯保小組成員甚至互不相識,擔保作用虛化,放貸風險增大。

  在《金融審判白皮書》中,風險高、糾紛多發、爭議大的領域往往與新業務有關,除了前面提到的信用卡分期購車業務以外,還涉及了網銀、手機銀行、第三方快捷支付等新型支付方式,超級網銀、無卡取現等金融創新業務。2016年涉及這些新業務領域的盜刷案件有所增加,且部分銀行對創新業務的産品説明、風險提示不足,業務開展過程中存在瑕疵和隱患。2016年朝陽法院受理銀行卡盜刷案件108件,其中超過兩成的案件是借助網銀、手機銀行等新型支付方式盜刷的。

  針對上述問題,白皮書建議銀行加強內部審核和風險防控,減少互保、聯保方式的適用,加強互保、聯保人資信履約能力的審核;建立銀行卡盜刷風險防範機制,如利用技術手段加強安全保障,加強交易監控,及時識別異常交易;建立資金盜刷應急處理機制,通過及時凍結、止付、鎖定等措施防止損失擴大,特別是應全面引入銀行卡盜刷保險、落實先行賠付制度,降低盜刷風險、順暢賠付流程;同時,應加強新業務風險評估,全面履行內容告知和風險提示義務。

  金融消費者保護機制亟待完善

  朝陽法院金融審判庭副庭長李方介紹,近兩年,儲戶以銀行等金融機構服務不到位為由起訴的消費維權類案件數量明顯增多,2015年以前此類案件較為少見,2016年則達到8件。她指出,這凸顯了消費者不斷增長的多元金融需求、不斷增強的權利意識與金融機構服務保障相對滯後之間的矛盾。

  這些消費維權案件主要有三類:儲戶因對個人徵信系統不良信用記錄存有異議起訴要求消除的案件,儲戶因銀行業務辦理限制、辦理瑕疵或拒絕提供部分服務起訴要求提供服務、賠償損失的案件,因儲戶業務理解有誤、銀行溝通解釋不足引發的案件。例如,個別銀行要求2萬元以下存取款業務必須通過ATM辦理,儲戶起訴要求提供服務;再比如因銀行信息填報錯誤導致客戶社保費用扣劃不成功造成醫療費損失,儲戶起訴賠償的案件。這些案件凸顯了消費者權益保護理念、具體服務舉措以及銀行內部投訴處理機制的不足。

  針對金融消費者保護問題,朝陽法院建議立法機關、金融監管機關進一步完善金融消費保護立法,細化金融消費者與金融機構之間的權利義務;金融機構進一步強化金融服務理念、提升金融服務水準、完善內部投訴處理機制和糾紛解決機制。

  同時,針對近期審理的多起儲戶起訴銀行調取個人賬戶交易憑單的案件,朝陽法院還專門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發送了司法建議。司法建議函中指出,目前關於銀行在辦理業務後是否負有再行向儲戶提供交易資料的義務,既無明文規定,也無約定,且就此實踐中存在較大認識差異,即使銀行配合儲戶調取歷史交易資料,也存在審批程式繁瑣、各分支行相互推諉等情形。為此,朝陽法院建議銀監會制定規範性文件或出臺指導性意見,對此作出統一規定,全面梳理消費者投訴和爭議問題,統一銀行內部作法,提升金融消費者保護水準,督促銀行加強內部規範管理。(石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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