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數字貨幣“對私”與“對公”的兩個場景問題

2017-10-13 14:49:08|來源:一財網|編輯:許煬

  數字經濟需要數字貨幣。法定數字貨幣應是真正意義上的“通貨”,這就意味著,它不僅將打破各種各樣網絡支付的“平臺壁壘”,貫通“對私場景”;而且,還將根本性地開啟“對公場景”。

  一、前法定數字貨幣時期,存在兩個致命的場景問題:對私割裂、對公封閉

  在法定數字發行與運行之前,一系列的網絡支付平臺體系、準數字貨幣或私人數字貨幣的運行,部分地起到了即將到來的法定數字貨幣的功用,但是,它們存在致命的“短板”或“缺陷”,無法自我完善,須待法定數字貨幣來根本突破。具言之,主要有二:

  第一個致命的“缺陷”是,割裂乃至對立的“對私場景”。

  網絡支付平臺體系(或網上第三方支付體系)相互間存在著激烈的市場競爭,往往自我設限,相互之間不能實現互聯互通。這是一個壁壘森嚴、割裂甚或對立的對私場景。事實上,這也決定了電商與網絡支付商相互綁定的格局,亦即,網絡支付商的板塊分裂促成了電商板塊的分裂。支付體系事實上的裂化也使得支付商與諸如物流商等之間時常處於緊張狀態。這種緊張狀態,表面上看,是所謂的數據共享不足;深入地分析,是數據性質不同所帶來的數據商之間的摩擦與衝突,而這就決定了在相互支持的商業流程中的權力角鬥或地位失衡。根本上説,供給商之間矛盾的焦點或衝突的發力點或策源地正是支付商(平臺)分立、分裂所帶來的,其所營造的是一個不貫通的對私場景。

  雖然,共享單車等以及更多的零售商可以開啟各種網絡支付平臺來作支付安排,消費者可以有不同的支付商可供選擇,但是,這只是不同的網絡支付平臺連接了共同的消費者,相互之間並沒有實現互聯互通。網絡支付平臺體系是一個嚴重割裂的支付系統,這一點上比不上既有的銀行體系。事實上,這就使網絡支付體系的分裂擴散到每位消費者那裏,不僅日趨表面化與普遍化,更是網絡支付分裂的深化。

  由是觀之,這個對私場景,由供給端、需求端兩個部分構成,即:支付商及電商、物流商等所構成的是賣家,而消費者是買家。賣家事實上不能實現互聯互通,買家也往往被迫跟隨之。這就是所謂的對私場景的割裂乃至對立。

  難以逾越的網絡支付的平臺壁壘,限制了這些競爭性數字網絡支付工具間的互聯互通,在技術上來説,這些網絡支付工具,也根本難以“自升成”為數字通貨。“網聯”的建立或將打破這種割裂分立與嚴重壁壘,根本而言,還是需要法定數字貨幣來作為真正的“通貨”實現互聯互通。“法定數字貨幣”的法定屬性就在於,根絕“人為”地限制其流通使用,不論是技術限制抑或是商業性限制,這也可理解為法定數字貨幣通過強制力來確保其通貨地位。

  第二個致命的“短板”是,網絡支付平臺體系沒有開闢出“對公場景”。

  現實地看,對法人機構的支付需求而言,依然在總體上或整體上基於銀行貨幣支付商,亦即根植于銀行賬戶體系,而非網絡賬戶體系。換言之,網絡支付平臺體系(或網上第三方支付體系)的主要服務對像是個人,尚缺乏明確的政策法律依據和技術手段來對法人機構提供網絡數字支付服務。簡言之,網絡支付平臺體系尚不能開立對公(網絡)賬戶,也就不能形成相應的對公場景。對公業務完全沒有展開,甚或是封閉的,這是最為致命的局限。

  為什麼不能開啟對公賬戶呢?首先,財務準入規範方面事實上是禁止的,使其不得開啟對公賬戶。比較來説,個人在擁有與使用數字貨幣等數字資産時並沒有相應的會計或賬目的約束與限定,可以更為自由地享用數字化的便利;但是,法人機構的支付等財務性質的活動必須反映在賬目上,受到相應的財務規則的約束。這就出現了,大量的電商銷售款直接進入到個人網絡賬戶,沒有進入到電商法人的銀行賬戶。因為,法人賬戶亦即公司帳戶,還受限于銀行賬戶體系的運行,無法與網絡支付平臺之間直接溝通,公司法人又不能直接開立網上第三方支付賬戶。這也就決定了電商交易還是依託于個人網絡賬戶間的支付,換言之,這裡只有對私場景,體現為個人網絡賬戶之間的往來。法人的銷售狀況並不能實時地反映在電商法人的財務報表上,事實上,電商法人的財務報表依然是線下報表,並沒有完成反映線上活動的數字報表。

  因為,線下的稅務體系並不能實現與線上的有效對接,線上的銷售也沒能直接反映為電商法人的營業績效。這種狀況發展開來,就決定了電商營收事實上的免稅待遇。這也決定了,電商交易不願設法開啟法人機構網絡平臺支付賬戶。缺乏積極拓展對公場景的意願,是網絡支付的機構賬戶長期懸空而不能落地的原因之二。

  雖然,對私場景或者説個人網絡平臺支付體系非常高效、有效,但是,一系列分立乃至割裂的私人場景,並不能自發地開立機構賬戶,成就對公場景。

  二、法定數字貨幣發行後,對私場景貫通,對公場景展開

  中央銀行發行法定數字貨幣後,數字通貨才真正得以發生,法定數字貨幣勢將開啟對私與對公兩個方向的業務,且既有數字支付工具之間的壁壘也將受到法定數字貨幣的衝擊與瓦解。

  網聯平臺的建立,促使網絡支付平臺與銀行貨幣的固有紐帶被截斷了,網絡支付平臺的數據流匯入網聯平臺,而網聯數據流向央行。這在相當程度上改變了網絡支付平臺分立、割裂所導致的數據分流,網絡支付平臺的數據匯聚與貫通有望實現。法定數字貨幣發行後,網絡支付平臺的貨幣來源將更為直接地來自於法定數字貨幣,既有地銀行貨幣與法定數字貨幣間地兌換將更主要地發生在法定數字貨幣發鈔行等兌換平臺。網絡支付商的貨幣來源將更為根本性地轉變為法定數字貨幣,這就意味著,法定數字貨幣賬戶將在一系列的方向上更進一步,克服與彌補現行網絡支付體系地不足,進一步覆蓋銀行貨幣賬戶的線上盲區。當然,這是一個逐步發生、發展的進程。在這個進程中,法定數字貨幣賬戶終將替代個人銀行貨幣賬戶,成為對私(支付)場景下的主賬戶;同時,法人機構將開啟相應的法定數字貨幣賬戶,對公(支付)場景下的活躍賬戶。

  伴隨經濟數字化程度的不斷提高,以及數字經濟的不斷深化與拓展,法定數字貨幣賬戶將成為對公、對私場景下的主導賬戶。與此同時,數字財務規範將確立起來,數字財務報表亦將建立起來。大量的對公與對私的數字貨幣活動將能夠更為及時、有效、準確與完整地反映到相應的數字財務體系中去。與此同時,財稅部門的數字化也將大踏步地推進,會計審計稽核地數字化也將實現,甚或同步發生,以確保數字經濟地有效運行。

  由此,法定數字貨幣勢將帶來對私場景的貫通與對公場景地展開。從這個意義上説,那些認為,法定數字貨幣是一種政府壟斷型貨幣,並不適合於數字經濟網絡活動的意見,是一種執拗的偏見。這些偏見往往沒能直面前法定數字貨幣時期,網絡支付平臺體系,以及準數字貨幣或私人數字貨幣的致命的缺陷或短板。或者説,寧願相信其能自行地升成變革,而無須法定數字貨幣來貫通對私場景,無須法定數字貨幣來展開對公場景。這些個認識不僅是片面的,而且是錯誤的,更在一定的條件下淪為有害的觀念。應當説,只有發行並充分運行法定數字貨幣,才能夠實現真正意義上的數字通貨,克服既有網絡支付體系的不足與致命缺陷,確保與支持數字經濟的大發展。

  三、如何研判法定數字貨幣的對公場景?

  數字經濟需要實現貨幣形態的變革,實現貨幣的數字化。貨幣歷史經驗表明,沒有對私場景的普及開來,根本就無所謂新的貨幣形態的發生,而沒有對公場景的發生與穩固,不僅對私場景是割裂的,而且貨幣形態的興替便終歸難以完成。現實地看,對私場景普遍地發生了,雖然相互間存在壁壘,彼此割裂,但是經濟社會普遍應用數字通貨的基礎已經初步具備了。現階段,數字貨幣發生、發展的關鍵步驟在於,對公場景的確立。發行法定數字貨幣,並不能使對公場景一蹴而就。對公場景的發生、發展與穩固,需要政府部門的支持與介入,需要各種機構的積極參與。其中,政府部門的財政收支的數字化是最為關鍵的步驟。

  沒有政府部門的參與,通貨數字化將僅限于居民家庭與個人部門,企業部門的接入也將是有限的。因此,必須通過政府部門的有效參與。換言之,法定數字貨幣發行後,關鍵在於,拓展政府部門的需求。只有政府部門的法定數字需求得以確立並拓展,企業部門的需求才能夠被有效地帶入,由此,居民家庭部門、企業部門、政府部門才能在共同的數字通貨的基礎上共同推進與拓展數字經濟體系。

  法定數字貨幣的對公場景的核心是政府部門的財政收支數字化,亦即,財政貨幣從銀行貨幣向法定數字貨幣轉軌。當然,這一方面是一個進程,需要方方面面的制度體系的設計與安排,不是一蹴而就的;另一方面在相當長的一個過渡時期,財政貨幣將體現為銀行貨幣與法定數字貨幣的二元化結構。就是説,政府部門數字化的貨幣收入從無到有,從小到大,從次要甚或發展到主要。

  財政收支貨幣的數字化,不僅意味著將個人與政府部門貨幣關係數字化,也意味著企業部門或法人機構與政府部門的貨幣關係數字化。當法定數字貨幣賬戶體系建立並運行之後,政府部門與個人、法人機構等的貨幣關係通過法定數字貨幣賬戶體系得以確立。關鍵在於,事實上的貨幣往來關係。首先,這就需要財政部門率先開啟收入的數字化:一是稅收的數字化,包括個人稅收和企業稅收兩個部分,當然稅收數字化主要發生在數字經濟部分;二是債務的數字化,主要是政府債務發行的數字化,包括用數字貨幣來購買政府債券,也包括政府部門直接發行數字化的債務。無論哪種形態的數字債務收入,都是以法定數字貨幣來計價、交易與結算的,也是都依靠法定數字貨幣賬戶體系的。政府部門有了數字貨幣形態的收入,其支出的數字貨幣化也將展開。教育、醫療、社保、福利等個人端的支出數字化也將是一個不遠的未來。如此,財政收入與支出的數字化形成了一個所謂的閉環。這種狀況也將企業等法人機構的數字貨幣需求強制性地帶入,從而,成就一個個主要經濟部門的收支數字化;進而,形成財務報表的數字化。這就在根本上促成了數字貨幣對數字經濟地支持與推進。

  數字貨幣的場景問題和技術問題同樣重要,在法定數字貨幣發行後,數字貨幣的需求問題更為重要的是,需求的場景問題。應當説,場景是技術的現實延伸,根本上講,技術也是服務於場景的。那種認為技術能夠自發地形成相應的場景來,是一種非常偏狹的認識。須要明確的是,數字貨幣的場景並不是由技術決定的,它須要強有力的策略構建、維護與推進。特別是,對公場景往往具備更為基礎性的推進力量。(作者:周子衡為中國社會科學院金融研究所副研究員,李發強為南大安高區塊鏈應用技術研究院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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