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金融徵信信息有望共享

2017-12-04 09:18:28|來源:經濟日報|編輯:許煬

  “信聯”建設起來後,各類機構,尤其是互聯網金融機構在獲得授權後可以查詢到“信聯”的個人徵信數據,不僅能夠解決網貸領域的共債—在多家平臺借貸等問題,更有助於防範互聯網金融機構的風險,降低機構的成本

  日前,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第一屆常務理事會2017年第四次會議,審議並通過了協會參與發起設立個人徵信機構(簡稱“信聯”)的事項。

  據悉,“信聯”由互金協會與8家個人徵信業務機構共同發起成立,註冊資本為10億元,互金協會股權認繳比例為36%。“信聯”將納入央行徵信中心未能覆蓋到的個人客戶金融信用數據,構建一個國家級的基礎數據庫,實現行業的信息共享,以有效降低風險成本。

  個人徵信牌照“難産”

  “信聯”的籌建正是在個人徵信牌照“難産”之際。

  此前,雖然央行已經成立了徵信中心,負責金融機構信貸數據的上傳、共享和查詢。但是,隨著互聯網金融的高速發展,對個人徵信産生了更多需求。而且,互金機構並不能向徵信中心上傳和查詢數據,這些機構期待能夠形成更廣泛的個人信用信息的共享機制。

  市場曾寄希望於市場化個人徵信機構的運行。2015年,央行下發《關於做好個人徵信業務準備工作的通知》,同意8家社會機構開展個人徵信業務的準備工作。但兩年多來,牌照遲遲未發。

  中國人民銀行徵信局局長萬存知今年4月份在個人信息保護與徵信管理國際研討會上表示,綜合判斷,8家準備開展個人徵信業務的機構目前沒有一家合格,在達不到監管標準的情況下不能把牌照發出去。

  萬存知表示,每一家機構都想依託互聯網形成自己的業務閉環,不利於信息共享;8家機構各自依託某一個企業或者企業集團發起創建,不具有第三方徵信獨立性,存在比較嚴重的利益衝突;8家機構對徵信的基本理念和基本規則了解不夠,而且也不太遵守,存在信息誤採誤用等問題。因此,個人徵信牌照遲遲沒有落地。

  然而,當前的現金貸亂象使得這一金融基礎設施不能繼續缺失了。“市場對‘信聯’期盼已久。”挖財研究院執行院長王志峰表示,當前亟需實現個人信用信息共享,如果把個人徵信業務交給這8家獨立機構,會造成標準不統一、個人隱私保護缺失等諸多問題。若是讓這8家機構和互金協會共同來打造一個平臺,反而有利於發揮各自的優勢,實現信息的共享。

  如何落地面臨挑戰

  “業內對於信息共享一直在探索,兩年前就有機構在嘗試。”王志峰認為,隨著電商、移動支付和互聯網金融的興起,消費者的金融和消費信息向線上遷徙可能成為趨勢。互聯網上已經形成了一個圍繞個人衣食住行的全新多維生活場景,衍生出了巨量的金融服務需求。不僅會有小額信貸的需求,更有保險、理財等,面對這一龐大的個人金融服務市場,更好地為其提供服務並實行風險定價,還有待金融基礎設施的進一步完善。

  “信聯”建設起來後,各類機構,尤其是互聯網金融機構在獲得授權後可以查詢到“信聯”的個人徵信數據,不僅能夠解決網貸領域的共債——在多家平臺借貸等問題,更有助於防範互聯網金融機構的風險,降低機構的成本,從而使得借款人的借貸成本也能有所下降。

  更重要的是,王志峰認為,作為金融市場的基礎設施,“信聯”還將有助於完善我國的信用體系,提升人們的誠信意識,提高社會的信用水準。尤其是當前網貸發展較快,在互聯網金融公司借貸的違約成本較低,違約之後換一家網貸平臺又能獲得貸款。在個人信用信息共享後,違約信息就將留下不良記錄,網絡借貸的違約成本就將大幅上升。

  然而,籌建中的“信聯”仍然面臨諸多挑戰,要實現真正的數據共享並不容易。王志峰表示,一個問題是願不願意導入,另一個問題是能不能導入。信用數據是各家公司的核心競爭力,數據的積累耗時較長且投入資金較多,況且參與的多家徵信公司體量和信息數據規模懸殊也較大,如果要讓各公司自行公開數據來實現全面共享,難度較大。此外,從技術角度來説,各家公司的架構不同,海量數據導入後如何連接起來也是一個問題。

  隱私保護仍是重點

  在信息實現共享的同時,如何強化個人隱私保護仍然是消費者關注的焦點。

  91金融董事長許澤瑋表示,如果“信聯”成功落地,海量徵信數據將被共享,這是好事兒,但也可能存在隱患,部分“不合格的參與者”乘虛而入獲取用戶的隱私信息,數據庫裏的優質用戶很可能存在著被多頭放貸的情況,用戶被“騷擾”的可能性也大大增加。因此,許澤瑋預計,加入“信聯”必然存在一定的門檻,但這門檻又會讓數據的普遍蒐集變得困難。

  “信聯”成立後,個人隱私、個人信用信息被濫用或盜取等安全問題不容忽視。“應利用科技和立法兩種方式,使用立法完善信息使用邊界,使用科技更好利用信用信息,保護信用信息。”中國人民大學國際貨幣所研究員李虹含建議,應建立完善的隱私權法律保護體系,注意收集環節中個人信用徵信與信息隱私權的平衡。他認為,我國徵信立法應明確規定徵信機構對信息的安全保障義務,必須建立信息檔案管理制度、信息保密制度、信息查詢內部分級管理制度和個人信息數據庫訪問監控制度,並採取充分的技術手段,確保信息安全。同時,在管理環節中應注意個人信用徵信與信息隱私權的平衡,在利用環節中,應注意個人信用徵信與信息隱私權的平衡以及約束使用人的使用行為,同時明確使用人的謹慎轉讓義務,不允許隨意轉讓特定個人信息。此外,還需要引入懲罰性賠償制度。(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記者 陳果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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