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業對外開放措施細化落地

2019-12-31 09:10:27|來源:國際商報|責編:馮實

  銀保監會日前修訂併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以進一步細化落實銀行業開放措施。

  銀保監會官網發佈消息稱,此次《細則》的修訂是為配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的貫徹實施,旨在落實銀行業對外開放政策,進一步優化銀行業投資和經營環境,激發外資參與中國銀行業發展的活力,促進提升銀行業競爭力與服務實體經濟的質效。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在答記者問時表示,《細則》對照《條例》修改的內容主要有五個方面:一是在《條例》允許外國銀行可在我國境內同時設立子行與分行的基礎上,規定同時設立子行和分行應當具備的條件,並增加相應監管要求;二是根據《條例》修改情況,相應取消人民幣業務審批及來華設立機構的外國銀行總資産要求的內容,並對《條例》中經營人民幣業務應符合的審慎性要求進行明確;三是考慮到《條例》將外國銀行分行吸收中國境內公民人民幣定期存款由每筆不少於100萬元修改為每筆不少於50萬元,而外國銀行分行存款通常不投保我國的存款保險,因此增加規定,外國銀行分行在開辦存款業務時應向客戶充分披露存款保險信息;四是根據《條例》授權,修改外國銀行分行生息資産指標具體要求,規定:外國銀行分行應按不低於公眾負債額的5%持有銀保監會指定的生息資産。當外國銀行分行持有銀保監會指定的生息資産餘額達到營運資金的30%時可以不再增持;五是對外國銀行境內分行實施合併考核。對原《細則》相關條款進行相應調整,將生息資産比例、人民幣營運資金充足率、流動性比例的考核方式從單家考核調整為境內分行合併考核。同時要求管理行履行合併報告職責,管理行所在地銀保監會派出機構履行合併考核職責。

  此外,上述負責人表示,《細則》採納多方反饋意見,取消對外國銀行分行在與子行同時設立的情況下只能從事批發業務的限制,允許外國銀行分行在明確功能定位的基礎上自主選擇業務方向。關於部分機構提出的明確“雙牌照”下子行與外國銀行分行實現系統、人員及管理的共享條件,以及明確外國銀行分行人民幣營運資金充足率指標豁免標準及程式問題等意見,《細則》發佈後將以適當形式予以明確。另有部分意見屬於條文理解問題,將通過後續法規培訓等形式予以輔導和説明。

  交通銀行金融研究中心高級研究員梁棟材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細則》的修訂是進一步擴大銀行業對外開放的必然要求。從經濟層面看,我國經濟總量已躍居世界第二,對外開放程度越來越高,銀行業“走出去”和“引進來”雙輪驅動,建設多主體、多層次、多元化的銀行業服務體系是經濟全球化的要求。從市場主體看,大型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和外資銀行等都是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重要組成部分,雖然外資銀行在銀行業金融機構中佔比較低,但外資銀行在管理經驗、風險防控、産品種類等方面依然存在優勢,擴大對外開放水準,促進市場主體良性競爭,有利於銀行業服務經濟的效率進一步提升。

  業內人士認為,《細則》落地後,外資銀行在保持業務平穩運行的前提下,將更多借力母行的綜合優勢,探索在華發展的差異化道路。

  銀保監會數據顯示,1-10月,銀保監會批准18項外資銀行和保險機構籌建申請,批准15項外資銀行和保險機構開業申請。截至10月末,外資銀行在華共設立了41家外資法人銀行、114家母行直屬分行和151家代表處,外資銀行營業機構總數976家,資産總額3.37萬億元。

  當前,銀行業保險業全方位、多層次、寬領域的開放格局基本形成。多位外資銀行人士稱,將積極把握開放措施帶來的機遇。渣打銀行(中國)有限公司行長、總裁兼副董事長張曉蕾表示,將聚焦于既符合中國經濟未來發展方向,又能充分發揮渣打優勢和專長的領域,為包括國企、外企、私企和個人等在內的各類客戶提供優質創新的産品和服務。(何芬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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