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電商B2B出口釋放新活力

2020-07-02 10:07:07|來源:國際商報|責編:馮實

  根據海關總署發佈的《關於開展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對企業出口監管試點的公告》,9710(跨境電商B2B直接出口)和9810(跨境電商出口海外倉)監管模式已于7月1日起在北京、天津、南京等10個海關試點施行。業內人士指出,加快跨境電商B2B監管改革將釋放更多行業發展紅利,為穩外貿注入動力。

政策加持推動發展

  “此次單列跨境電商B2B出口監管方式,有利於為相關業務提供更好的通關服務,提高全國跨境電商出口的物流配送能力,同時可使得相關數據統計更加規範精準,為後期跨境電商政策的制定提供更多數據支撐。”網經社電子商務研究中心B2B與跨境電商部主任、高級分析師張周平表示,此次政策加碼可在疫情之下有效刺激行業發展,更將為跨境電商B2B出口的長期發展帶來積極的推動作用。

  海關此前出臺的跨境電商監管政策更多集中在跨境電商零售進出口領域,但就出口規模而言,跨境電商B2B模式佔據絕對主流。網經社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寧波新東方工貿有限公司CEO朱秋城認為,海關定義的監管新代碼是對跨境電商B2B模式監管常態化的體現,明確使用兩個代碼申報將進一步提升通關便利性,特別是對於跨境電商B2B出口可以優先檢驗的扶持政策,會加速跨境電商B2B模式的發展,為跨境貿易帶來新的商業機會。

  在海外倉業務場景下,傳統跨境電商B2B企業通常是在境內和境外(一般是香港)成立兩家公司來配合和採用一般貿易(0110)方式完成業務並實現合規操作。“9810提供了一種全新的合規化方案。企業可以不需要海外公司配合,只要向海關提交申報數據,並對數據真實性承擔相應法定責任就可以完成整個業務流程,能大幅簡化流程,降低企業運營成本。”網經社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資深跨境電商專家林智勇稱,9810還有一個重要應用就是外匯管理部門可根據申報數據和跨境電商平臺銷售數據進行貿易數據認定,允許企業陽光結匯。而在過去,雖然可以與境外公司配合收匯,但是沒有最終的銷售數據,跨境電商企業業務難以完全做到一一對應核查。

配套措施有待細化

  “採用0110方式,跨境電商企業必須是外貿公司,或者讓外貿公司代理出口。如果要出口退稅,還需要具備一般納稅人資格。在9710方式下,企業還必須是外貿公司嗎?只需向海關提交申報數據,並對數據真實性承擔相應法定責任就可以完成收結匯並辦理出口退稅嗎?跨境電商B2C領域的‘免征不退’‘核定徵收’政策是否能在B2B業務上得到落實?”在肯定新政對跨境電商B2B出口的積極意義之外,業界人士紛紛呼籲配套解釋和實施細則能儘快出臺。

  目前,與跨境電商直接相關的海關監管方式代碼包括1210、9610、1239、1039、9710、9810。在沒有推出9710和9810之前,相關跨境電商B2B出口業務主要通過0110方式和市場採購(1039)來實現。林智勇表示,隨著9710和9810的推出,商檢、稅、匯等相關部門都需要相應推出配合政策以推動相關業務的合規化。

  “對跨境電商企業來説,如果備貨量較大,採用0110方式可以優化成本。9710則更適合多品類、多頻次和少批量的中小跨境電商的交易。”林智勇表示,跨境電商牽涉面廣,業務複雜,企業需要對各種情況下的利弊得失進行仔細權衡。只有真正做到貿易便利、稅賦合理,新監管方式才能有效落地。

  林智勇同時建議加快推進9710在跨境支付方面的改革試點,進一步提供適應跨境電商的便捷、快速、成本低廉且集收匯、結匯、換匯和融資于一體的新型金融服務方式。

  此外,在海外倉業務場景下,義烏的跨境電商B2B企業通常會採用1039方式,以利用市場採購條件下比較寬鬆的商檢、申報和結匯等政策優勢。比如,同一批貨不需要申報所有的品類,也不需要對所有的品類進行商檢。這在為跨境電商業務提供便利的同時,也存在假冒偽劣侵權等隱患,有待進一步封堵監管漏洞。(湯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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