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取消8項留學證明 境外學歷認證不需成績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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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深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進一步落實好《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簡化優化公共服務流程方便基層群眾辦事創業的通知》(國辦發〔2015〕86號)要求,近日,教育部結合教育工作實際,取消了一批部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相關事項的證明,其中以下幾項與留學人員相關:

一、在因教師資格證遺失的補發申請中,取消《教育部關於印發〈教師資格證書管理規定〉的通知》(教人〔2001〕6號)中規定的由“持證人在公開發行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的證明。

二、在國家公派出國留學人員申請延期回國手續中,取消公派出國留學人員的存款證明。

三、在境外學歷學位認證中,國外院校成績單不再作為必須材料,並取消以下證明:

1.取消轉學分學習經歷證明。

2.取消學信網學籍註冊證明材料。

3.對申請港澳地區學歷認證的申請人,取消港澳地區出入境記錄證明。

4.對在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獲取外方證書的申請人,取消合作辦學中方學校開具的學習經歷證明。

5.對留學期間在國內有實習經歷的申請人,取消實習證明。

6.對俄羅斯及古巴獎學金項目留學人員,取消預科證明及錄取通知書。

7.對歐洲部分國家留學的認證申請人,取消留學期間的居留卡及其他留學期間居留證明。(來源:教育部官方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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