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逮貓貓”右手骨折 同玩10名同學被判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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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做完課間操後,8歲的學生小成與其他10名同學玩“逮貓貓”(又稱“巴電”,即一位同學將另一位同學逮住,被逮住的同學就算輸)遊戲,結果小成的右手撞在學校磚墻上,導致右尺橈骨骨折。因多次調解無果,小成的父母將10名參與遊戲的同學及所屬的學校告上法庭,要求賠償醫療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4萬多元。16日上午,攀枝花鹽邊縣法院的巡迴審判在小成受傷的學校舉行,當地學生、5所學校負責人等600人旁聽了庭審。

孩子“逮貓貓”右手骨折 同玩10名同學被判補償

巡迴審判現場(鹽邊縣法院供圖)

近日,成都商報記者從鹽邊縣法院獲悉,學校在教學活動中已盡到對學生的教育管理職責,不承擔責任,另外10名參與遊戲的學生也無責任。但是鋻於他們與原告在共同玩遊戲的過程中,原告受到損害,酌情由這10名學生對原告各給予1000元的補償,該款由這10名學生的監護人承擔。

家長索賠 學校沒有盡到制止義務

6月16日上午,一場巡迴審判在鹽邊縣共和鄉中心校的操場舉行。該案是一起學生玩遊戲過程中致傷而引起的健康權糾紛。考慮到當事人眾多,而且居住偏遠,鹽邊縣人民法院決定採用巡迴審判的方式審理該案。

案件發生於2016年4月8日,當時還沒滿8歲的小成在共和鄉中心校就讀。當日上午10時許,學校組織學生做完課間操後,小成與其他10位同校同學玩“逮貓貓”遊戲,在追逐的過程中,由於他跑得快,在接近宿舍處的外墻時,伸出右手觸在墻上,致其右手前臂受傷。

小成受傷後,學校當即送醫治療,並及時通知了原告的家屬。之後,小成被送往鹽邊縣醫院住院治療,診斷為右尺橈骨中下段骨折。經20天的治療出院,花費住院費等1萬餘元。後經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小成的損傷程度不夠傷殘等級標準。事發後,當地有關部門多次主持調解,但未能達成協定,案件便被訴至法院。

“學校雖然建立有管理制度,但落實、宣傳不到位,兒子小成與其他10名同學做遊戲,該遊戲存在一定的危險,共和學校有義務制止而沒有及時制止,造成損害的發生,共和學校存在過錯,應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責任。同時,10名學生對原告的損害也有過錯,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小成的父親龍先生認為,10名參與遊戲的同學及學校都應該承擔賠償責任,故索賠醫療費、護理費等共4萬多元。

當場判決 10名學生家長共補償1萬元

與小成一起玩遊戲的學生家長廖先生等認為,根據共和學校監控錄影及在場學生證明,參與遊戲的學生並未與小成發生碰撞及肢體接觸,相互有一定距離,屬其本人意外受傷;而小成還是一個學生,在校期間學校負有安全管理責任。故家長認為,參與遊戲的學生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學校對學生盡到了教育、管理職責。”該學校辯稱,學校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等及上級各主管部門的要求進行教育、管理,在各班教室懸挂了《中小學生守則》,向每個學生發放《學生手冊》等,其中寫明“不做有危險的遊戲”等。而學校的《共和學校學生日常安全管理制度》中也寫明:“上體育課、活動課、實驗等課,應嚴格遵守紀律和操作規程,要聽從老師指揮,按有關安全規則和要求進行,以防止安全事故的發生”等。

該學校還稱,在小成受傷前,學校除將相關制度上墻、班主任老師每週在課堂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學校相關負責人多次組織學生進行集體教育外,學校還聘請了法制副校長、法制輔導員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另外,學校的駱老師還針對“課間活動安全”這一主題,對全體師生進行了安全教育,提出了9項課間安全需要注意事項,其中一項是:“課間運動不要太劇烈,不要追逐打鬧,避免撞傷或摔傷,要做到文明休息……”

經過近3小時的法庭審理後,法院當庭作出一審判決:學校在教學活動中已盡到對學生的教育管理職責,不承擔責任;另外10名參與遊戲的學生也無責任,但鋻於他們在與原告共同玩遊戲的過程中,原告受到損害,酌情由這10名學生對原告小成的損失各給予1000元補償,該款由這10名學生的監護人承擔。

多/知/道/點

學校為何不擔責?

據鹽邊縣的辦案法官介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家長為何要補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11名學生所從事的遊戲活動本身的性質不具有違法性,該遊戲不使用器械,也不具有對抗性。案涉學生所從事的遊戲是一種健康有益的活動,不具有大的危險性。因此,10名學生對小成的損害後果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但是,小成是與10名學生在一起玩遊戲的過程中受到損害的,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二條“當事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57條“當事人對造成損害均無過錯,但一方是在為對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進行活動的過程中受到損害的,可以責令對方或者受益人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的規定,案涉學生玩遊戲,實際在為共同的利益進行活動的過程中,其中一人即原告受到損害,10名學生應給予原告一定的經濟補償,補償金額結合本案的實際情況確定為1萬元。由於10名學生為未成年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其應承擔的補償費用分別由10名學生的監護人承擔。(文中“小成”係化名)

(田景燕 成都商報記者 江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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