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經批准兒童可延緩入學 教育部門不得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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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7月21日電 據教育部網站消息,針對有學生家長提出關於子女延緩入學的問題,教育部回應諮詢表示,凡年滿六周歲兒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應送其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的兒童,可推遲到七周歲。適齡兒童、少年因身體狀況需延緩入學或休學,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申請並獲得批准。延緩入學期限滿後,應按時入學並就讀小學一年級。當地教育部門不得因為學籍問題拒收。

教育部:經批准兒童可延緩入學 教育部門不得拒收

資料圖:老師們為新入學的小學生們點硃砂,行“開筆禮”。武俊傑 攝

《義務教育法》第十一條明確規定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送其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的兒童,可以推遲到七周歲。適齡兒童、少年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或者休學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提出申請,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准。

《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做好2017年義務教育招生入學工作的通知》明確學籍是學生入學的結果,不是入學和轉學的前提條件,其主要功能是記錄,轉接學籍或新建學籍是招生入學的後置程式,不得以學籍問題為由拒收學生。學生被學校招收後,原來已有學籍的,接收學校要通過全國學籍系統為學生轉接學籍,實現“人籍一致”;原來沒有學籍的,要為學生新建學籍。

教育部網站指出,如兒童確實符合延緩入學條件,家長可向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可以延緩入學。延緩入學期限滿後,應按時入學並就讀小學一年級。當地教育部門不得因為學籍問題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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