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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市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實施辦法》發佈 滿足條件可申請特困救助

2018-01-17 17:21:41  |  來源:國際在線  |  編輯:杜偉   |  責編:劉徵宇

  國際在線吉林頻道消息:近日,長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發佈了《長春市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實施辦法》的通知。

  資格條件

  具有本市戶籍的城鄉老年人、殘疾人以及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同時具備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撫、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條件的,可依法申請享受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待遇。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本辦法所稱的無勞動能力:

  (一)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

  (二)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

  (三)殘疾等級為一、二級的智力、精神殘疾人,殘疾等級為一級的肢體殘疾人;

  (四)省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收入總和低於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財産符合特困人員財産狀況的,應當認定為本辦法所稱的無生活來源。

  收入包括工資性收入、經營凈收入、財産凈收入、轉移凈收入等各類收入,不包括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中的基礎養老金、基本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和高齡津貼等社會福利補貼。

  財産狀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特困救助供養:

  (一)應急之用的貨幣財産(主要包括現金、銀行存款、有價證券,商業保險以及個人名下的工商註冊出資額等)總額,人均超過12個月低保標準之和的;

  (二)申請人名下除政府部門、村集體統一發包的家庭承包經營土地外,承租其他個人(家庭)額外轉包的耕地、林地、草地、園地及其他農業土地的;

  (三)擁有機動車輛(包括機動車、船舶、大型農機具等,殘疾人功能性補償代步車除外)的;

  (四)擁有2套以上房屋(含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擁有的私有住房,累計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當地人均住房建築面積的除外)的;

  (五)擁有非居住類房屋的;

  (六)擁有非生活必需高檔用品的;

  (七)其他法律、法規不予批准享受特困救助供養的情形。

  法定義務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本辦法所稱的無履行義務能力:

  (一)具備特困人員條件的;

  (二)60周歲以上或者重度殘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且財産符合特困人員財産狀況規定的;

  (三)無民事行為能力、被宣告失蹤或者在監獄服刑的人員,且財産符合特困人員財産狀況規定的;

  (四)省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同時符合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條件和孤兒認定條件的,應當納入孤兒基本生活保障範圍,不再認定為特困人員。

  申請及受理程式

  申請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應當由本人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本人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託村(居)民委員會或者他人代為提出申請。

  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請人和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的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複印件;

  2.申請人和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的收入證明;

  3.申請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登記表及授權書;

  4.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申請表;

  5.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及時了解掌握轄區內居民的生活情況,發現符合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條件的,應當告知其救助供養政策,對無民事行為能力等無法自主申請的,應當主動幫助其申請。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材料齊備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齊備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補齊所有規定材料。

  審核程式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入戶調查、鄰裡訪問、信函索證、民主評議、信息核對等方式,對申請人的經濟狀況、實際生活狀況以及贍養、撫養、扶養狀況等進行調查核實,並提出審核意見。

  申請人以及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應當配合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調查核實。

  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查不符合條件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通知申請人或者代理人並説明理由。申請人對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查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並提出復核申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進行審核,並將復核結果告知申請人。

  調查核實過程中,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視情組織民主評議,在村(居)民委員會協助下,對申請人書面聲明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及調查核實結果的客觀性進行評議。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審核意見及時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示。公示期為7天。

  公示期滿無異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審核意見連同申請、調查核實、民主評議等相關材料報送區級民政部門審批。對公示有異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重新組織調查核實,在20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並重新公示。

  審批程式

  區級民政部門應當全面審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上報的申請材料、調查材料和審核意見,根據審核意見和公示情況,按照不低於30%的比例隨機抽查核實,並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

  對符合救助供養條件的申請,區級民政部門應當及時予以批准,發放《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證》,建立救助供養檔案,從批准之日下月起給予救助供養待遇,並通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佈。

  對不符合救助供養條件的申請,區級民政部門不予批准,並將理由通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書面告知申請人。申請人對審批結果有異議的,可向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申請行政復議。

  城鄉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標準統一前,對擁有承包土地或者參加農村集體經濟收益分配的特困人員,應當給予農村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待遇。

  生活自理能力評估

  區級民政部門應當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協助下,依據是否具備自主吃飯、自主穿衣、自主上下床、自主如廁、室內自主行走、自主洗澡能力等6項指標對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進行綜合評估。

  6項指標都能自主完成的,可認定為具備生活自理能力;有3項以下(含3項)不能自主完成的,可認定為部分喪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項以上(含4項)不能自主完成的,可認定為完全喪失生活自理能力。

  區級民政部門可委託醫療衛生機構或第三方專業機構開展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評估。

  依據評估結果,確定特困人員應當享受的照料護理標準檔次。

  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發生變化的,村(居)民委員會或者供養服務機構應當通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時報告區級民政部門,區級民政部門應當自接到報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組織復核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及時調整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認定類別。

  終止程式

  (一)特困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終止救助供養:

  1. 死亡、被宣告失蹤或者死亡;

  2. 經過康復治療恢復勞動能力或者年滿16周歲且具有勞動能力;

  3. 依法被判處刑罰,且在監獄服刑;

  4. 收入和財産狀況不再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

  5. 法定義務人具有了履行義務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義務能力的法定義務人。

  (二)特困人員不再符合救助供養條件的,本人、村(居)民委員會或者供養服務機構應當及時告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並報區級民政部門核準。

  區級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工作中發現特困人員不再符合救助供養條件的,應當及時辦理終止救助供養手續。

  (三)對擬終止救助供養的特困人員,區級民政部門應當通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其所在村(社區)或者供養服務機構公示。公示期為7天。

  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區級民政部門應當從下月起終止救助供養,核銷《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證》。對公示有異議的,區級民政部門應當組織調查核實,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終止救助供養決定,並重新公示。對決定終止救助供養的,應當通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將終止理由書面告知當事人、村(居)民委員會或者其親屬。

  (四)對終止救助供養的原特困人員,符合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等其他社會救助條件的,應當按規定及時納入相應救助範圍。

  救助供養內容

  特困人員救助供養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提供基本生活條件。包括供給糧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裝、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錢。可以通過實物或者現金的方式予以保障。

  (二)提供照料護理服務。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間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務。

  (三)提供疾病治療。全額資助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醫療費用按照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和醫療救助等醫療保障制度規定支付後仍有不足的,由區級民政部門通過救助供養經費予以支持。對患有傳染病、精神障礙等疾病,已影響周邊居民生産生活且不宜集中供養的特困人員,區級民政、衛生計生部門應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下,妥善安排其供養和醫療服務,必要時送往專門醫療機構治療和託管。對治療或託管支出較大,超出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和醫療救助等政策規定支付額度的,可按照“一事一議”方式由區級民政部門通過救助供養經費解決。

  (四)辦理喪葬事宜。特困人員死亡後的喪葬事宜,集中供養的由供養服務機構辦理,戶籍地村(居)民委員會或其親屬協辦;分散供養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委託村(居)民委員會或者其親屬辦理。

  (五)對符合規定標準的住房困難的分散供養特困人員,通過配租公共租賃住房、發放住房租賃補貼、農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給予住房救助。

  (六)對在義務教育階段就學的特困人員,給予教育救助;對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職業教育)階段就學的特困人員,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教育救助。

  特困人員中的未成年人,滿16周歲後仍在接受義務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就讀的,可繼續享有救助供養待遇。

  救助供養標準

  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標準包括基本生活標準和照料護理標準:

  (一)基本生活標準參照上年度城鄉低保標準的一定比例確定,原則上不低於當地城鄉低保標準的1.3倍。

  (二)照料護理標準按照具有生活自理能力、部分喪失生活自理能力、完全喪失生活自理能力分檔制定,分別不低於當地上年度最低工資標準的10%、25%和40%。

  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標準,由市民政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制定,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準和物價變動情況適時調整。

  (三)其他保障:

  1. 特困供養人員死亡後的喪葬費用由區級民政部門從救助供養經費中統籌支出,最高不得超過該供養對象一年的基本生活標準。應其親屬要求辦理的超標準喪葬服務,所需費用差額部分由提出要求的親屬承擔。

  2. 供水、供氣、供熱等經營單位,參照最低生活保障優惠政策為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減免、補助相關費用。

  3. 特困人員享受救助保障政策的同時,視同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享受我市其他相關困難群體優惠扶持政策。

  救助供養形式

  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形式分為在家分散供養和在當地的供養服務機構集中供養。

  (一)分散供養。對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經本人同意,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委託其親友或村(居)民委員會、供養服務機構、社會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提供日常看護、生活照料、住院陪護等服務。有條件的區(開發區),可為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提供無償或低償的社區日間照料服務。

  (二)集中供養。對需要集中供養的特困人員,由區級民政部門按照服務優化、便於管理的原則,就近安排到相應的供養服務機構;未滿16周歲的,安置到兒童福利機構。

  救助供養資金籌集和管理

  財政部門應建立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資金多渠道籌措機制,將政府設立的供養服務機構運轉費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所需資金列入財政預算。有農村集體經營等收入的地方,可從中安排資金用於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

  特困人員救助供養金中的照料護理費用,可由區級民政部門統籌用於購買特困人員照料護理服務。集中供養的,統一用於供養服務機構照料護理支出;分散供養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委託照料服務協議,用於支付服務費用。

  特困供養資金實施社會化發放,分散供養按月發放到人;集中供養由區級財政部門根據與同級民政部門共同核定的數額,按月直接撥付到供養服務機構。

  特困人員基本生活和照料護理所需資金由市、區按1:1比例分擔。財政部門、審計部門依法監督特困供養資金的使用情況。(供稿 長春市民政局 編輯 姜彥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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