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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市消協發佈2017網絡消費維權十大案例

2018-03-20 16:23:49  |  來源:國際在線  |  編輯:田東艷   |  責編:劉徵宇

  國際在線吉林頻道報道(陳施):3月19日,長春市消協發佈2017年網絡消費維權十大案例,主要包括網絡欺詐、貨不對板、虛假宣傳、産品品質等問題。長春市消協通過公佈典型案例提醒消費者增強維權意識,提高維權能力。   

  案例一:商家承諾藥效卻無效

  【案情簡介】 2017年1月,劉先生通過電臺廣告得知金鹿丸能治療腎虛、尿頻等疾病,商家承諾無藥效全額退款,於是劉先生花費800元購買了4盒一個療程的産品,服用半盒後感覺無任何效果,便聯繫商家要求退貨,商家表示將剩下的商品寄回,便全額退款,但消費者把藥寄回一個月後仍沒收到退款。而商家卻一再推脫,無奈消費者投訴到長春市消協。經調查和調解,消費者投訴情況屬實,商家返還消費者錢款。

  【案例評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法》)第四條: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第十六條(二):經營者和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不得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 

 案例二:無糖“糕點”禮盒真的無糖嗎

 【案情簡介】陳先生於2017年4月15日在淘寶店看到一款無糖糕點禮盒,陳先生因患有糖尿病不能吃有糖糕點,便花費48元購買了該産品。收到禮盒時陳先生發現,商品外包裝上並沒有標注該産品為無糖食品。消費者認為商家利用互聯網平臺虛假宣傳欺騙消費者,訴求要求賠償。經調查核實,消費者反映的情況屬實,經調解,商家同意賠償500元,加上退貨款,共計548元。

  【案例評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68條規定: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消法》第五十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

 案例三:微信平臺購“啵挺豐胸”承諾15天內有效

  【案情簡介】2017年1月,長春市消協接到張女士的投訴,2016年10月通過微信平臺花費了1980元購買了豐胸産品(啵挺豐胸),該産品宣傳7天至15天內見效,無效退款。張女士使用數十日後無任何效果,要求商家退款,多次與商家聯繫,均被商家以各種理由拒絕,無奈進行投訴。經協調,長春市消協通過消費者提供的地址,聯繫到發貨方,輾轉找到經營者,最終經調解,商家為消費者退回了1980元。

  【案例評析】微信(微商)交易,在生活中屢見不鮮,存在一定風險,如利用朋友圈進行宣傳,在利益的驅使下,經營者會利用各種渠道加好友,往往朋友圈裏的經營者,並非真正的朋友,一旦發生糾紛很難找到經營者。《消法》第八條第一款:經營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品質、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

  案例四:網絡飾品變蝕品

  【案情簡介】 2017年6月謝女士在淘寶網購了一款翡翠手鐲,賣家一再保證為天然正品A貨,通過與賣家的交涉,最終以折扣價2000元的價格成交。謝女士在收到手鐲後,將手鐲拿到吉林省中坤珠寶鑒定中心鑒定,鑒定結果顯示,賣家所售手鐲為人工酸蝕注膠翡翠,並非天然正品手鐲,故要求賣家退款並承擔鑒定費200元,並按規定賠償。經多次協商無果,投訴至長春市消協。工作人員通過中消協電商消費維權直通車,以網上調解的方式對賣家、淘寶客服以及謝女士之間進行了多方協商,賣家同意謝女士的退貨申請並承擔退貨産生的郵費,以及鑒定費用。但消費者不同意要求三倍賠償。終止調解,訴訟法律解決。

 【案例評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8條規定:存在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

  《消法》第五十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

   案例五:運動服吊牌標注材質有兩個 究竟哪個是真

 【案情簡介】2017年7月宋女士通過長春某商貿有限公司的天貓店舖購買運動服,價格為299元,收到商品後,發現衣服吊牌上標注材質成分為91%滌綸,9%氨綸,但實際衣服上標注材質成分為88%滌綸,12%氨綸,宋女士聯繫商家要求退貨並賠償,商家不予理會。接到投訴後,長春市消協經調查了解到,商家確實存在虛假宣傳的行為,最後責令商家按照消費者要求進行賠償。

  【案例評析】所謂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是指經營者為獲取市場競爭優勢和不正當利益,對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務進行虛假和引人誤解的宣傳行為。中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品質、製作成分、性能、用途等做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案例六:嬰兒濕巾真的有提高機體免疫力的功效嗎

  【案情簡介】2017年8月17日,王女士在長春市某醫療衛生用品有限公司淘寶店舖購買嬰兒濕巾,商家宣傳可以對多種病毒都有很強的抑制和殺滅作用,有抑菌消炎止癢,提高機體免疫力等功效,女士購買後發現並沒有上述功效。要求退一賠三。經調查消費者反映情況屬實,為消費者挽回了損失。

  【案例評析】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品質、製作成分、性能、用途等做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消法》第八條第一款:經營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品質、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該公司宣傳嬰兒濕巾有提高機體免疫力等功效,已經涉及虛假宣傳,有欺詐的主觀故意,根據《消法》第五十五條規定退一賠三。

  案例七:印表機不識別墨盒退換貨遭拒

  【案情簡介】魏女士于2017年11月通過天貓某易購官方旗艦店購買印表機,第二日收到商品後,發現印表機不識別墨盒,導致無法正常使用,當即聯繫客服被告知不可能不識別,客服稱應屬於操作不當,讓去售後解決,經查看黑色墨盒確實不能識別,而又讓找經銷商解決,聯繫經銷商要求更換墨盒,卻被商家以消費者無有利證據,拒絕更換。無奈投訴到長春市消協。經調查,消費者投訴情況屬實,經與公司客服協調,為消費者更換墨盒。

  【案例評析】《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第四條:從事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應當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商業道德和公序良俗《消法》第二十五條:經營者採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説明理由。

  案例八:淘寶賣家找藉口不履行七日無理由退貨

  【案情簡介】王女士2017年11月通過淘寶在商家購買一雙運動鞋,收到商品後發現沒有發票,並且鞋有品質問題,次日王女士便將鞋退回,但商家以不能二次銷售為由拒絕給女士退貨。投訴到長春市消協,經調查,該鞋消費者並未穿過,商家也無法提供影響二次銷售的證據,經協調,商家為消費者退回購物款。

 【案例評析】該案件的焦點問題是商家以“影響二次銷售”為由,限制消費者的“七天無理由退貨”權利,所引發的糾紛,依據《消法》第二十五條經營者採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説明理由。理應為消費者退貨。

  案例九:通過網頁信息購買掃地機無法使用

 【案情簡介】于先生在某網頁訂了一款掃地機,商家承諾貨到付款,到貨後於先生在未驗貨的情況下將貨款交給了快遞公司送貨人員,過後於先生發現掃地機根本不能用,但此網頁已找不到,於是找到快遞公司要求提供發貨地址和電話,但快遞公司不配合,也不承擔責任,于先生投訴到長春市消協,工作人員電話聯繫快遞公司負責人,通過調查和調解,快遞公司同意聯繫商家,最終於先生拿回貨款。

  【案例評析】根據《消法》第七條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産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第二十四條: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品質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銷售者或者服務者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銷售者或者服務者承擔連帶責任。

  案例十:貨品標注成分與宣傳不符

  【案情簡介】張先生在“阿裡巴巴”網站上購買小神鹿酒,商家網上宣傳有鹿茸成分,收到後包裝成分並沒有鹿茸成分,先生認為被騙,投訴長春市消協。經調查情況屬實,經調解,商家同意退款,免費贈送商品。

 【案例評析】《消法》第二十條: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品質、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廣告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構造虛假廣告。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其他情形。此案涉嫌欺詐,應對消費者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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