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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出臺40條舉措 全面優化營商環境 深入推進民營經濟大發展

2018-12-19 11:08:57  |  來源:吉林日報  |  編輯:杜偉   |  責編:李玥

  原題:省委省政府關於全面優化營商環境深入推進民營經濟大發展的意見

  (2018年12月17日)

  吉林日報12月19日訊: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民營經濟發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大力支持民營經濟發展的決策部署,持續優化民營經濟發展環境,激發民營經濟發展活力,加快推動民營經濟轉型升級和實現快發展大發展,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以思想大解放促進民營經濟大發展

  (一)毫不動搖促進民營經濟大發展。深入學習領會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毫不動搖鼓勵、支持和引導民營經濟發展重要指示精神,在進一步解放思想中貫徹落實黨中央的決策部署,把堅定不移推動民營經濟高品質發展,作為解放思想的實際體現,作為幹部作風大整頓成果的實際檢驗,在思想上放心放膽,在政策上放寬放活,在工作上放手放開,以新氣象新擔當新作為,促進民營經濟快發展大發展。

  (二)堅決破除制約發展體制機制障礙。堅持把打造公平競爭營商環境作為深化改革的主攻方向,堅決打好重塑環境攻堅戰。全面對標浙江等先進省份民營經濟發展的體制機制和營商環境,著力深化改革擴大開放,在思想觀念上明確對民營和國有經濟一視同仁,對大中小企業平等對待,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著力放開市場準入,消除各種隱性壁壘,為民營企業創造更大市場空間,充分激發民營經濟發展活力。

  (三)切實保護民營企業合法權益。堅決將中央保護産權和民營企業家權益的政策落到細處,著力營造司法機關依法執法、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民營企業依法經營的良好環境。嚴格落實罪刑法定、疑罪從無等法律原則和制度,嚴格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堅決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預經濟糾紛,營造更加穩定、公平、透明和可預期的法治化營商環境。

  (四)大力弘揚優秀企業家精神。進一步營造尊重企業家價值、鼓勵企業家創新、激勵企業家幹事創業的社會氛圍。正確引導民營企業家愛國敬業,守法經營,履行社會責任。支持民營企業聚焦主業實業,弘揚工匠精神,打造百年企業。鼓勵企業專注核心關鍵技術,落實高品質發展要求,推進企業轉型升級,加快建立現代企業制度。

  (五)著力強化政策措施真正落實。聚焦民營企業發展遇到的突出問題,完善精準支持政策,提供穩定政策環境,形成穩定政策預期。用最佳的環境、最優的服務、最紮實的作風,推動支持民營經濟發展各項政策措施落地落細落實。完善政策執行方式,發揮政策措施的正向疊加效應,讓民營企業盡享政策紅利,增強政策獲得感。

  二、全面推進體制機制深化改革

  (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著力“減證照、壓許可”,推進“證照分離”改革,推進第一批106項涉企行政審批事項改革,按照直接取消審批、審批改為備案、實行告知承諾、優化準入服務分類管理,推進“照後減證”,解決民營企業“準入不準營”問題。企業登記註冊時間壓縮至3個工作日以內,實現全省通辦、就近能辦、異地可辦。

  (七)規範統一市場監管規則。在2018年年底前組織完成對現有政策措施中涉及地方保護、指定交易、市場壁壘等內容的清理廢除。建立“雙隨機,一公開”為基本方式的新型監管機制,成立市場監管綜合執法隊伍,整合原工商、質檢、食藥、知識産權執法等,實現一支隊伍管市場,提高綜合執法效能和效率,減輕企業負擔。

  (八)支持民間投資“非禁即入”。鼓勵民間資本進入可實行市場化運作的領域,不得以任何形式對民間資本設置附加條件、歧視性條款和準入門檻。建立全省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庫,分年度在交通運輸、市政工程、生態環保、水利設施、能源建設、文化和旅遊、醫療養老等領域推出一批PPP項目,支持民營企業平等參與項目建設,重點支持民間資本組建或參股相關産業投資基金參與投資運營。

  (九)支持民企參與國企改制。支持民間投資主體對國有企業進行産權收購、股權收購、可轉債認購、出資入股、股權置換,或與國有企業合資新設企業等,鼓勵民間資本控股經營。民營企業並購國有企業,參與分離辦社會職能和企業改制的,按有關規定執行企業改革的相關優惠政策;被兼併重組企業原享受的其他優惠政策,符合相關規定的可繼續執行。

  (十)支持“個轉企”。落實省政府出臺的《關於支持個體工商戶轉型升級為企業的意見》,力爭五年內全省新增“個轉企”企業達到1萬戶。符合條件的“個轉企”企業按國家有關政策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等稅費減免。對符合減免稅條件且納稅確有困難的“個轉企”企業,報經稅務機關批准後可減免其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十一)支持民企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加強企業定向培育、專家輔導和仲介諮詢,幫助企業規範産權結構,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提高管理創新水準。開展改制輔導、登記託管、掛牌轉讓、路演推介等服務,引導各類市場化基金對企業進行股權投資。引導企業在場外資本市場掛牌交易,為企業提供産權流轉、股權融資、資産證券化等服務。推動符合資本市場要求的企業在境內外上市,落實企業掛牌上市支持政策。

  三、積極引導民營企業創新轉型

  (十二)精準制定産業政策。加大産業發展專項資金對先進製造業支持力度,引導企業提升智慧製造、綠色製造、精益製造和服務型製造能力。著力培育壯大新動能産業,分行業制定産業發展和技術支持政策,引導企業主動適應産業變革,不斷向産業鏈、創新鏈、價值鏈高端攀升。推動製造業與互聯網深度融合,支持企業發展面向智慧産品和智慧裝備産品全生命週期管理和服務,實現從製造向“製造+服務”轉型升級。

  (十三)支持關鍵技術研發。成立東北亞科技創新研究院、工業技術研究院,加強與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和國內外知名高校、科研單位合作,支持企業協同開展産業關鍵共性技術攻關,培育一批重點領域製造業創新中心。支持企業創建技術中心、工程中心、協同創新中心等創新平臺,支持企業到境外設立、兼併和收購研發機構。鼓勵企業採用多種形式吸引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建立吉林省大型科研儀器設備協作共用網,降低企業研發成本。

  (十四)培育科技創新型企業。實施1000戶科技創新型企業培育計劃,加大對有成長潛力和市場前景的領軍企業、骨幹企業政策扶持,綜合運用研發費用補貼、貸款貼息、上市獎勵、貸款擔保等政策資源,促進創新要素向企業集聚,推動一批企業在科創板上市,培育一批擁有核心技術、自主知識産權和自主品牌的“隱型冠軍”“單項冠軍”企業。大力發展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雙創基地,打造雙創升級版。

  (十五)支持企業做大做強。加強對民營工業企業入規升級、商貿企業進限入統專項扶持和跟蹤服務,擴大民營經濟總量。加強龍頭骨幹民營企業培育,採取“一企一策”幫助企業解決用地、資金、人才引進等方面的問題。對年銷售收入首次超過10億元、20億元、50億元的民營工業企業,給予年度新增貸款利息不超過50%比例貼息支持。對首次入選“中國民營企業500強”的企業,在現有專項資金中給予一次性獎勵。

  (十六)全面推行精益管理。大力推廣精益管理模式,引導企業家提升企業內部流程效率,形成核心企業和産業鏈區域內的全方位精益生態。繼續完善精益管理推廣平臺,持續推廣東北工業集團“精益管理模式”。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引進知名管理諮詢機構,幫助企業實施精益管理,構建適合本行業的精益管理模式,推動企業實現産品全生命週期管理。省總工會每年設置5000萬元專項資金,用於民營小微企業職工培訓和幫扶。

  (十七)支持軍民融合發展。依法引導民間資本進入“民參軍”投資領域,鼓勵民營企業參與國防科技創新、軍工技術研發,推動衛星遙感數據等優勢民用技術擴大到軍民融合應用領域。支持民營企業承擔國家軍工投資項目,鼓勵軍工單位擴大外部協作,將軍品配套任務分解擴散到省內民營企業承擔。推進軍民科技協同創新平臺建設,加強關鍵技術攻關和裝備研發。培育發展軍民融合産業集群。

  (十八)實施品質品牌戰略。實施品質提升精準幫扶,組織專業技術力量為民營企業免費提供節能降耗、品質管理、標準、計量管理評價等服務。培育品牌諮詢、品質責任保險、品質第三方監測等新興品質服務業態,推動建設一批檢驗檢測認證公共服務平臺,提升品質技術基礎一站式服務能力。完善品質激勵制度措施,鼓勵民營中小企業積極申報各級政府品質獎,樹立一批民營企業品質標杆。著力幫助企業開拓市場,擴大吉林企業、吉林産品的市場影響力。

  四、持續推動民營企業降成本

  (十九)降低企業稅費負擔。制定出臺《進一步降低實體經濟企業成本的政策措施》,全面落實國家稅收優惠政策,在國家規定稅額幅度內,結合我省實際,按規定權限和程式,降低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車船稅適用稅額標準。落實國家調整增值稅稅率、統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部分行業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還等深化增值稅改革政策。落實國家關於加快推進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零徵收”政策措施。

  (二十)降低企業制度性交易成本。最大限度簡化行政審批,一般項目開工前的審批時間壓縮至50個工作日,有特殊條件要求項目開工前的審批時間壓縮至80個工作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大力推廣“區域能評+區塊能耗標準”“區域環評+環境準入標準”和“區域安評+工程系統標準”。在省級及以上開發區逐步擴大工業項目用地“標準地+承諾制”改革試點。優化通關流程,減少通關環節,簡化通關手續,降低企業通關成本,提高貿易便利化水準。

  (二十一)降低企業用工成本。根據國家部署,降低企業社保繳費費率,繼續實施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政策,確保企業社保繳費實際負擔有實質性下降。落實失業保險基金支持企業穩崗政策,落實吸納困難人員就業社保補貼、技能培訓補貼、大學生見習補貼政策。規範企業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對於生産經營困難,瀕臨破産、已停産或已依法批准緩繳社會保險費的企業,可按照有關規定申請緩繳住房公積金或階段性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二十二)降低企業生産要素成本。擴大直購電交易規模,對高新技術企業和高端製造業等新興産業,可不受電量限制參與直購電交易。落實國家政策,大力降低全省一般工商業電價。降低企業用地成本,鼓勵企業採用租賃或者先租後讓方式取得經營性用地土地使用權。在符合規劃、不改變用途的前提下,在工業用地、倉儲用地上對工礦廠房、倉儲用房進行重建、改建、擴建和利用地下空間,提高容積率、建築密度的,不再徵收土地價款差額。對民營企業投資的工業項目,落實國家有關地價優惠政策。

  五、突出加強民營企業融資服務

  (二十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落實國家對民營企業各項信貸支持政策,發揮再貸款、再貼現等貨幣政策工具引導作用,增加支小再貸款再貼現資金額度,重點支持民營小微企業融資。增強金融機構服務能力,支持推出“重點支持票據再貼現直通車”業務,鼓勵金融機構發行小微企業金融債券。充分發揮東北振興合作金融機製作用,落實我省與各金融機構簽訂的金融合作協議,按照市場化、法制化原則,對符合國家産業政策的民營企業增加信貸投放,爭取三年內對民營企業貸款佔新增公司類貸款比例達到50%。

  (二十四)落實續貸支持政策。支持金融機構對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開展續貸業務,建立民營小微企業續貸“白名單”制度,大力推廣續貸産品,明確續貸業務申請條件、辦理時效,理順業務流程,支持正常經營的民營小微企業融資週轉無縫對接。金融機構要落實國家信貸支持政策,對暫時遇到經營困難的民營企業,不得盲目停貸、壓貸、抽貸、斷貸,防止對民營企業隨意減少授信、抽貸斷貸“一刀切”等做法。

  (二十五)降低融資擔保費率。引導融資擔保機構擴大民營小微企業擔保規模,加大對民營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業務降費獎補力度,鼓勵政策性融資擔保機構降低擔保費率,全省政策性融資擔保機構平均擔保費率下調至1.5%以內。發揮省中小企業貸款擔保風險補償資金作用,增強融資擔保機構抗風險能力。發揮再擔保機構作用,放寬再擔保業績考核容忍度,重點支持民營小微企業和服務融資擔保行業發展。

  (二十六)大力推進産融合作。建立産融信息對接服務平臺,制訂重點項目融資對接清單,完善産融合作對接機制。推動銀團貸款、産業鏈融資、金融租賃,擴大“銀稅互動”貸款範圍。推動金融機構和企業共建“供應商+核心企業+經銷商”全供應鏈融資體系。鼓勵金融機構穩妥開展並購貸款業務。支持符合條件民間資本設立消費金融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探索組建信用增進投資公司,為企業債券融資提供增信服務。

  (二十七)完善金融機構內部考核體系。把金融機構業績考核與支持民營經濟發展掛鉤,提高民營小微企業授信業務考核權重。制定和完善民營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盡職免責制度,提高不良貸款容忍度,民營小微企業貸款不良率高於貸款行各項貸款不良率在合理區間的,在無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監管規定前提下,原則上可免於追究信貸人員合規責任。

  (二十八)設立産業紓困和發展基金。設立由省屬國資平臺牽頭發起的省級政策性産業紓困基金,將産品有市場、發展前景好,但短期流動性困難的上市公司和公司治理規範的民營大中型企業納入紓困名單,對符合條件企業給予必要的救助扶持。依託省金控集團和央企設立總規模100億元的吉林産業轉型發展基金,帶動引領社會優質資源,大力培育高端製造、生態環保、數字産業等新動能産業加快發展。

  六、全力優化民營經濟營商環境

  (二十九)推動優化營商環境立法。加快推進立法進程,在2019年初頒布實施《吉林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在市場準入、公平競爭、金融支持、投資審批、招商引資等方面維護民營企業合法權益。加快建立政務服務事項清單和推進政務服務便民化,統籌推動建設全省統一的一體化網上政務服務體系。依法全面清理有悖于平等保護原則、不利於民營經濟發展的現行地方性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

  (三十)推動解決企業歷史遺留問題。全面梳理企業歷史遺留問題,建立協調聯動機制,採取“一企一策”方式,集中推動和限期解決重點開發區、工業園區企業項目建設涉及的規劃、土地、環保、消防等歷史遺留的節點問題,集中精力幫助企業解決環境保護、安全生産、節能降耗等領域存在的突出問題。對長期虧損且不符合結構調整方向的企業,採取資産重組、産權轉讓、關閉破産等方式加快推進市場“出清”。

  (三十一)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加快建設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建立企業家個人信用記錄和誠信檔案,建立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建立健全“政府承諾+社會監督+失信問責”機制,開展政府機構失信問題專項治理,加大合同清理力度,突出解決政府向投資主體作出政策承諾和簽訂合同不兌現問題,突出解決“新官不理舊賬”等問題。建立因政府規劃調整、政策變化造成企業合法權益受損的依法依規補償救濟機制。

  (三十二)糾正“一刀切”式執法。規範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及時糾正一些地區以環保、安全等問題為由“一刀切”式關停企業的做法。依法精簡行政處罰事項,相關執法部門要分別制定規範執法自由裁量權辦法,細化量化行政處罰標準,全面公開行政執法部門權責清單,加強行政執法監督,建立完善行政執法內部制約監督機制,防止執法隨意、標準不一等現象。禁止將罰沒收入與行政執法機關利益掛鉤。

  (三十三)加強民營企業司法保護。保護民營企業家人身權、財産權,依法慎重決定是否採取相關強制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對企業生産經營活動的不利影響。嚴格規範涉案財産處置,依法維護涉案企業和人員的合法權益。堅持以發展眼光客觀看待和依法妥善處理改革開放以來民營企業經營不規範的問題。抓緊甄別糾正一批社會反映強烈的産權糾紛申訴案件,加大對侵犯民營企業知識産權犯罪打擊力度,每年發佈保護産權和企業家合法權益典型案例。加強對民營企業法律服務,促進民營企業依法經營和規範健康發展。

  (三十四)開展營商環境第三方評價。構建營商環境評價機制,發揮第三方評估機構作用,建立與國際接軌的營商環境評價體系,以推動營商環境政策落實為重點,對全省營商環境建設情況進行綜合考評,促進持續優化投資營商環境。定期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民營企業家開展營商環境視察質詢,開列問題清單,加強跟蹤督查和限期整改。將營商環境評價結果納入各地區和省直部門年度績效考核內容。

  七、著力構建親清新型政商關係

  (三十五)建立省領導聯繫民營企業制度。根據企業主營業務收入、納稅額、吸納就業等主要指標和突出貢獻,選擇一批重點民營企業作為聯繫點,每位省領導聯繫一個市(州)和10戶以上重點縣的民營企業,幫助企業解決生産運行和項目建設中遇到的實際困難,實行定期聯繫、定期調度、重大聯繫事項跟蹤督辦,示範帶動市縣領導聯繫民營經濟工作。

  (三十六)暢通政企常態化溝通渠道。健全企業家參與涉企政策制定機制,制定出臺政府重大經濟決策主動向企業家和行業協會商會問計求策的操作辦法。建立省市縣政府主要負責同志與企業家面對面協商機制,聽取意見建議。完善涉企政策信息公開機制,建立涉企政策信息集中公開制度和推送制度。發揮統戰部門和工商聯、行業協會商會等作用,建立健全幫扶企業家的工作聯動機制,幫助企業解決實際困難。

  (三十七)加強社會輿論宣傳引導。鼓勵各級領導幹部與民營企業家正常交往、積極作為、靠前服務,真心實意支持民營經濟發展。細化落實容錯糾錯辦法,營造支持改革、寬容失誤、鼓勵擔當的良好氛圍。選樹宣傳一批優秀企業家典型,大力營造尊重和激勵企業家幹事創業的社會氛圍。建立全省統一的受理民營企業投訴、舉報和維權工作體系。對涉及官商勾結、為官不為等問題舉報投訴,要限時反饋和依法依紀從嚴處理。

  八、切實強化民營經濟政策落實

  (三十八)完善政策執行方式。各地區、各部門要及時跟進落實國家新出臺的支持民營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加強調查研究和科學論證,注重政策制定實施的精準性和有效性,提高政策品質,增強政策穩定性。對企業高度關注的行業規定或限制性措施調整要設置合理過渡期,防止脫離實際、層層加碼。科學審慎研判擬出臺政策的預期效果和市場反應,統籌把握政策出臺時機和力度,防止政策效應疊加共振或相互抵消,避免可能産生的負面影響和給市場造成大的波動。

  (三十九)加強政策宣傳解讀。各地區、各部門要建立和完善政策信息發佈制度,對已出臺的支持民營經濟發展的政策措施及時跟進解讀,準確傳遞權威信息和政策意圖,並向企業精準推送各類優惠政策信息,擴大政策知曉面,提高政策可及性。對於市場主體關注的重點難點問題,要及時研究解決,回應社會關切,合理引導預期。要總結宣傳創新落實民營經濟政策的的典型做法,在更大範圍推廣複製。

  (四十)強化政策落實督查。各地區、各部門要抓緊制定落實支持民營經濟政策的實施細則和操作辦法。省突出發展民營經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全省民營經濟政策措施落實情況跟蹤調度和督辦,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負責民營經濟政策落實情況的常態化督查,省軟環境建設辦公室負責開展民營經濟政策落實評估。將各級領導幹部支持和引導民營和中小企業克服困難、創新發展方面的工作情況,納入幹部考核考察範圍。對政策措施落實不力的地區和部門予以通報,對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的典型案例,要嚴肅追責問責並及時曝光,對問題嚴重的追究相關領導和人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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